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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公证第二期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内部资料

2021第2期
总第2期

BINHAI NOTARY

早春三月,拿到第一期《滨海公证》时,有些感动有些讶异,是看到很多人的努力凝结出成果的感动,是“他比我想象的还要好”的讶异。如今,第二期如约而至,希望也能带给你些许感动些许讶异。
“事非经过不知难”,这些看似不复杂的排版、还稍显业余的设计,背后是一个个公证员掉了些头发、冒了些痘痘、又熬了几个大夜做出来的效果。没有人天生什么都会,但总有人勇于尝试,没有人喜欢辛苦,但总有人甘愿承担,你多写一篇,我多干一点,你给我一幅图,我排好这个版……于是,才有了这一本《滨海公证》,以及支撑起这一本《滨海公证》的滨海公证人。
这一本还算不上刊物的资料,有处内动态,你能看到旗帜鲜明知行合一的滨海公证人;有学术论文,你能看到慎思明辨不断提升的滨海公证人;有精选案例,你能看到深耕精研专注服务的滨海公证人;有心得随笔,你能看到善思善感画风突变的滨海公证人……一面又一面,打造出浑然一体又各具风格的特色集体,一人又一人,磨合出彼此成就又性格各异的前行团队。
善学者明,善思者智,善行者远,善领者众。奉上这一册,记录崇法尚信的坚定步伐,留下守正求真的探索印痕……

要教育引导全党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提出因应的战略策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习近平2021年2月20日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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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动态

目录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认真落实
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3月5日,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后,滨海公证处迅速行动、部署动员、认真落实。
    动员部署
    3月5日下午,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第一时间召开教育整顿工作动员部署会,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首先传达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并指出,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全处上下要切实增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这一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政治责任、重大政治考验抓紧抓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法律服务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一要思想认识再深化。全处人员要以积极态度充分参与到此次教育整顿中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训词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各项任务要求,增强开展教育整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要细节把控再加强。对标全市要求,全面梳理日常工作,结合全市开展的 “三个专项治理”,自查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认真落实
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3月5日,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后,滨海公证处迅速行动、部署动员、认真落实。
    动员部署
    3月5日下午,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第一时间召开教育整顿工作动员部署会,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首先传达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并指出,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全处上下要切实增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这一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政治责任、重大政治考验抓紧抓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法律服务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一要思想认识再深化。全处人员要以积极态度充分参与到此次教育整顿中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训词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各项任务要求,增强开展教育整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要细节把控再加强。对标全市要求,全面梳理日常工作,结合全市开展的 “三个专项治理”,自查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认真落实
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3月5日,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后,滨海公证处迅速行动、部署动员、认真落实。
    动员部署
    3月5日下午,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第一时间召开教育整顿工作动员部署会,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首先传达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会议精神并指出,公证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全处上下要切实增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这一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政治责任、重大政治考验抓紧抓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法律服务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满意。一要思想认识再深化。全处人员要以积极态度充分参与到此次教育整顿中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训词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严格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各项任务要求,增强开展教育整顿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二要细节把控再加强。对标全市要求,全面梳理日常工作,结合全市开展的 “三个专项治理”,自查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认真落实
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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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有无违规违法办证现象、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服务态度差、百姓反映强烈问题、违规乱收费现象,要严格要求、严格把关,确保不走过场。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公证队伍风清气正重点做好细节管理、步骤把控,将警示教育与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与总结提升紧密结合起来。三要组织保障再细化。筹备成立处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工作专班,由党支部成员分工负责,把握工作导向,细化方案措施,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将责任压紧压实,把党的领导“一根钢钎插到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四要服务本领再提升。要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激发干事创业、强化履职担当相结合,与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法治服务相结合,将教育整顿的成果转换为为民服务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公证在基层普法、纠纷预防解决、交易秩序构建等方面的职能优势,打造一支信念坚定、公证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公证队伍铁军,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组织保障
3月9日,处党支部再次召开支部工作会议,细化部署,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成立以处支部委员会为班底的全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处党支部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以处党支部为班底的工作专班,分工负责工作推进方案计划、材料撰写、活动安排等事项。并围绕“五个过硬”要求,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结合全国第一

批政法队伍教育整改工作进程,详细研讨我处工作安排,努力抓好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结合“三个专项治理”,强化工作的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做到思路清晰、机制顺畅、举措务实、保障到位,坚定不移地推动教育整顿各项任务抓实抓细。
    学习教育
    3月15日,我处特邀河北区委党校党史编研室主任郑愗老师为我处人员进行党史教育专题党课。郑懋老师从要树立崇高信念、要端正学习态度以及要明确教育内容三个方面为我们进行了精彩的论述,尤其谈到政法系统工作人员更要学好党史,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廓清思想迷雾,提升服务能力。参与学习的人员一致表示,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要努力将学习成果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做到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切实把红色基因浸入骨髓、融入灵魂,以劈波斩浪的勇气、迎难而上的锐气、向难而行的胆气,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
    提升服务
    自我处部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以来,全处上下牢固树起“五个过硬”“四个铁一般”的硬指标,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认真抓好这项重大政治任务,重事功、练事功、善事功。全体公证人员通过日常服务体现担当精神、斗争精神、奉献精神,将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在新设“远程视频公证”专用房间后,处内又新增“公证便民之家”,备有饮水机、充电电源、微波炉等设备,不仅方便办证当事人,也供来往居民群众无偿使用,为市民提供便利。同时,我处不断探索为民服务新方式新手段,打造有温度的公证服务,通过完善在线预约受理、远程视频公证、绿色继承、入户办理、一次性告知等多种形式,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干好事、解难事。我处通过日常服务践行“三牛”“三老”精神,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真正做实、做到位、做出效果。进入三月份以来处内多名公证员收到群众锦旗及感谢信,我处服务便民的事例也被“学习强国”学习平台、《天津日报》《天津司法》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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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出实招 为民办实事

——滨海公证处出台“我为群众办实事”八大举措

自全市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紧扣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坚持将教育整顿专项治理与做好公证服务相结合,自觉践行为民服务理念,切实履行为民服务职能,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完善原有“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便民服务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八大新举措,满足不同群众需求。

一、开设“便民之家”。我处为市民提供办理公证之外的方便服务,设置饮水、充电、短时休憩等服务设施。实现“累了能歇脚、渴了能喝水、没电能充电、饭凉能加热”的服务承诺。

二、开展代为取证、“绿色继承”公证。我处基于继承公证群众举证难的现状,将代替困难当事人调取搜集证据材料作为常规公证服务项目。探索一条“当事人仅需要提供证据线索,搜集证据由公证处完成”的“绿色继承”公证之路。

三、建设“公证遗嘱中心”。我处针对社会需求,建设以遗嘱公证、遗嘱保管、遗嘱执行全过程服务的公证遗嘱中心,并配备专业遗嘱录制室和相关设备。该中心建设完成后将大幅度缓解当前遗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现状。

四、社区驻点法律咨询常态化。常态化开展公证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定时驻点社区提供法律咨询。目前公证法律咨询点正在逐步实现周边社区全覆盖,做好群众身边的贴心法律顾问。

五、退伍军人办远程咨询。响应国家拥军号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我市各退伍军人之家与我处远程视频连接,为退伍军人提供远程视频法律咨询。

六、“零距离”远程视频公证。我处使用“零距离”远程视频公证功能,为身处异地(特别是身处海外)的当事人提供委托、声明等公证法律服务。

七、逐步扩大当事人“只跑一次”适用范围。我处将继续发挥在互联网技术方面的优势,综合使用公证网络办证平台、网上预约平台、远程视频咨询、公证书邮寄送达等手段,结合“公证材料清单”制度,在更多公证项目中实现当事人“只跑一次”。

八、引入司法鉴定公证窗口。我处与市内知名司法鉴定机构展开合作,在我处设立服务窗口,为需要司法鉴定的公证当事人节约时间和精力以及支出。

除以上举措之外,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还将继续坚持老年人入户公证制度、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办证绿色通道制度、涉外公证“公证+认证”联办制度、困难当事人公证费减免制度等便民措施。同时,滨海公证处将不断通过需求调研提高服务精准性,从最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多措并举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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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纳谏听箴言 广求民意促整改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第二阶段开展以来,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多渠道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多角度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盼,采取与服务对象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意见,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以群众监督、群众评判来指导、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集思广益促整改
4月15日,滨海公证处组织开展教育整顿“开门纳谏”工作座谈会,邀请了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街道办事处主任齐世伟、水上公园司法所、水上街退役军人服务站有关领导,面对面开展座谈交流。会议就公证法律服务、弱势群体权利维护、法治宣传、合作共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聚焦问题、提出意见,充分凝聚部门合力,共同筑牢平安法治基层根基。会上,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重点介绍了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标任务、工作要求、环节举措,汇报了我处教育整顿启动以来的进展情况。参会部门领导对近年来滨海公证处工作成效和干部队伍风貌给予了充分肯定,

并结合自身工作从创新为民服务手法、关注弱势群体法治诉求、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发挥公证社会职能、搭建良性部门互动平台、营造共建共享和谐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
       周兆兆表示,感谢各部门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公证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我处将针对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研究,逐项落实,以开门纳谏座谈会为契机,切实把教育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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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转化为推动公证工作的发展动力,不断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发放调查问卷,倾听民声促整改
    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我处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方面的意见,我处于近期制作了《天津市滨海公证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调查问卷》,向前来咨询办证的群众进行发放,以找准找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会各界对于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问卷调查主要包括办证情况、服务作风、服务举措、服务类型、办证需求、收费情况、教育整顿期间举报方式等7方面问题,在问题设计、内容安排上,力求语言精炼、简洁明了,让群众一目了然。目前已发放调查问卷200余份,进一步丰富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搜集意见建议的渠道,扩大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知悉及影响范围。
    三、走访企事业单位,广征良策促整改
    贯彻落实好“坚持开门教育整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不断推进我处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我处近期组织全体公证员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一对一现场走访。公证员在走访中详细介绍正在开展的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及近期我处工作开展情况,现场解答企事业单位法律咨询,虚心征集各单位对公证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受访单位发放“滨海公证处教育整顿暨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开门纳谏征求意见信”。目前全处公证员已走访各类单位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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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通过走访,找准了我处公证服务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为下一步动态调整工作方向、有针对性的制定改进措施,开展好教育整顿工作其他环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设立专门信箱,收集线索促整改
    为传递我处开门搞教育整顿的诚恳态度,切实抓好公证行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我处在接待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开门纳谏意见箱”,向来往办证群众征求对教育整顿和公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二楼办公场所设置“滨海公证处教育整顿问题线索举报箱”,公示举报电话,广泛收集我处工作人员各类违法违纪线索,清查我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等四类专项治理重点问题,坚决依法、依纪、依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网上征求意见,尽开渠道促整改
    为不断畅通征求意见渠道,本着“无死角、全覆盖”的工作思路,我处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健全完善网络举报和征求意见形式,将征求意见问卷在滨海公证处官网进行公示,用心做好“指尖上”的征求意见工作。广大市民可登录http://www.bhnotary.org/ 下载调查问卷,填写后反馈至我处邮箱tjsbhgzc@tj.gov.cn。我处将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细致梳理,充分吸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走深走实。
    我处举报电话:022-83690866。欢迎您对我处教育整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提供问题线索。

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生物医药服务分中心成立暨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服务平台启动仪式圆满举行

    为了深入贯彻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2021年天津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计划》以及天津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精神,3月31日下午,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联合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在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会议楼报告厅举办了“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生物医药服务分中心挂牌签约暨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服务平台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联合研究院与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组建生物医药服务分中心,进一步延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服务职能。同时,联合研究院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签约并共同启动“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服务平台”,丰富服务模式,依托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服务平台,开发生物医药领域专用版块,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
    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市公证行业党工委书记李建华、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二处处长张伟春、法律法规研究处副处长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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蕊等莅临指导。我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业务一部部长刘光,调研部部长李浩旗参加启动仪式。张伟春处长及周兆兆主任代表启动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线上服务平台。

新工作模式,形成完善有效的知识产权公证法律服务团队机制,不断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为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注入活力。”
    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最为灵活、普遍、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和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将一如既往地发挥职能作用。在新发展阶段,抓住创新这条主线,实现思想的“换羽”,助推观念的“化蝶”,借助法律的“利器”,于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服务好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大局,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向新台阶。

李建华同志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关系企业未来发展的主导要素,需要得到全方位、多领域的充分保护,而且需要创新性的保护,将公证的功能深度融入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是知识产权创新性保护的有益探索,能够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和保护产权的职能以及未来技术、产品交易的安全。为知识产权保护带上钢牙、穿上铠甲,助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疆拓土、行稳致远。要充分发挥好“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网上平台”功能,进一步提质增效,深化全面服务,做好知识产权运用管理、保护维权等各项工作的“一站式”服务,建立司法保护、行政执法、专业调解等多种保护手段通道入口,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集约化、精准化、全链条的法治服务。
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主任周兆兆介绍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推进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全方位的,未来,天津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将与生物医药服务分中心加强协作,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成果转化、融资应用等方面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持,积极地关注知识产权行业对于公证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关注公证产品在知识产权形成、流转、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应用与实效。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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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力克顽瘴痼疾,保障查纠整改工作出实效。2021年4月25日,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与天津司法鉴定中心联合召开业务交流学习会,旨在不断提升公证行业为民服务水平的同时探索公证与司法鉴定联合的创新合作模式。
会议首先由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郭兆明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科室、电子数据及声像资料鉴定科室负责人对天津迪安及各科室鉴定业务进行详细介绍,滨海公证处党支部书记、主任周兆兆和全体公证员围绕证据保全、继承、遗嘱等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证事项进行了介绍,并就公证办理中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专业问题及合作空间进行交流探讨。
此次跨行业的现场交流、案例学习、经验介绍等方式,释明了疑点,交流了经验,拓展了思路,对于今后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开拓新型司法鉴定路径帮助巨大。双方一致表示,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要求,加强深度融合、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打造功能专业、流程规范、设计精细、服务便捷的“两快两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做好新时代法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确保行业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共商共研拓思路 共建共享谋发展

——滨海公证处联合天津迪安鉴定开展业务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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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的某天,公证员李岩接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的申请,因该公司在河北省固安县承建某项目,该项目的开发商一直拖欠承建商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的工程款,致使该公司无法继续进行施工。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每月在此项目的设备各项支出高达100多万元,为此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终止该项目的建设,对已建设工程进行拆除。为了留存证据特向天津市滨海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的现状保全公证,并且非常迫切。考虑到企业的难处和困境,公证员李岩接到申请后,及时向处领导汇报了相关情况,并决定转天就到申请人的工程现场办理保全公证。办证当天一早,公证员李岩与公证工作人员寇永杰出发达到项目工地现场,当天天气不好一直下雨,本来就环境恶劣的工地现场,更为泥泞难行。为了企业早日能够撤场并且减少损失,公证员人员依旧冒雨进行公证工作,不畏现场的困难环境,多次冒险爬上在建工程的高处,详细的记录了工地每一处的施工细节。在我处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下,该保全工作于上午11时许顺利完成。我处的优质服务和工作人员的认真、不畏艰苦的态度得到了申请人的好评。

在建工程现状保全

案例点评:全国政法教育队伍整顿和公证行业专项治理正当时,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和企业的新需求,我们着力转变工作理念、工作方式,优化公证服务流程和服务模式,为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符合条件的优先受理,缩短办证时限,通过多种服务手段有效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公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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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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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之远程声明公证

刘甲来到滨海公证处称,他于2014年在天津市南开区购买了一套私产房为父母居住。因其工作繁忙,为了方便缴纳水电煤气及其他日常维护,他将上述房屋登记在了姐姐刘乙名下,由刘乙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后姐姐刘乙不幸患病去世,父母也相继离世,现刘甲欲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远在美国的兄弟刘丙对这套房屋的购买过程及权利归属办理声明公证。
我处根据刘甲的申请,为其弟弟刘丙办理了远程声明公证。公证员取得刘丙的联系方式后,先审查了刘丙草拟的《声明书》,确认其内容具有合法性并符合远程视频公证受理范围后,依据刘丙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声明书内容,拟制了相关公证文件,并在天津市公证综合系统中完成卷宗录入与文件上传,并发起“零接触”线上公证。刘丙识别公证人员发送的二维码进入“零接触”平台完成实人核验后,与公证员完成视频连线并电子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声明书以完成公证申办。刘丙签署的文件和录制的询问视频等自动保存于公证系统之中。

【案例点评】该案例依托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应用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新开发的“零接触”模块,可以通过公证员与当事人远程视频的形式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可通过微信扫码登录平台,完成实名登录、在线申请、电子签名、在线支付、视频连线等操作步骤,即使远隔千里、分散异地也可以通过云视频技术与公证员“面对面”交流,从而办理公证。在以改革为动力,扎实推进“公证放管服”,创新服务方式的长期要求下,更是在新冠疫情持续的全球肆虐的当下,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远程视频公证固定证据,既遵守诉讼程序,又遵循公证程序,以需求为导向,在前期确立的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辅助事务外,以创新形式开拓了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新型业务项目。符合新形势下最高院及司法部提出的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的要求。

刘光,男,1982年出生。现任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务一部部长,兼综合部部长,三级公证员。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逻辑学会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副主任、天津市公证协会纪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自2008年从事公证工作以来,刘光致力于用实实在在的工作、真诚无私的奉献,诠释司法为民的内涵。“始终保持对公证事业的坚定信念,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的初心,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刘光同志积极落实“一次办”、

、“马上办”、“网上办”等举措,“下户办理”、“跨省办理”、“容缺办理”更是常态,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案件一万余件,其中法律援助类案件两千余件,以专业的态度、细致的工作、高效的服务博得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交口称赞。

在做好日常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刘光致力于创新突破,研发新业务模式,用精进的业务能力满足群众、社会的新需求。在全市十余个拆迁片区的公证服务中,他发挥 “服务、监督、证明、沟通”作用,在原有办证类型上,研究并开展了丈量保全公证、协议公证、法律文书送达保全公证、安置款提存公证、评估单位选举现场监督等新类型公证,得到社会认可;在服务经济、破解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上,他主持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知名律师、企业代表,逐项研讨目前商事活动中合同风险防范、违约情势处理以及自力救济等问题,以公证手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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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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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之远程声明公证

刘甲来到滨海公证处称,他于2014年在天津市南开区购买了一套私产房为父母居住。因其工作繁忙,为了方便缴纳水电煤气及其他日常维护,他将上述房屋登记在了姐姐刘乙名下,由刘乙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后姐姐刘乙不幸患病去世,父母也相继离世,现刘甲欲将上述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远在美国的兄弟刘丙对这套房屋的购买过程及权利归属办理声明公证。
我处根据刘甲的申请,为其弟弟刘丙办理了远程声明公证。公证员取得刘丙的联系方式后,先审查了刘丙草拟的《声明书》,确认其内容具有合法性并符合远程视频公证受理范围后,依据刘丙提供的身份信息和声明书内容,拟制了相关公证文件,并在天津市公证综合系统中完成卷宗录入与文件上传,并发起“零接触”线上公证。刘丙识别公证人员发送的二维码进入“零接触”平台完成实人核验后,与公证员完成视频连线并电子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声明书以完成公证申办。刘丙签署的文件和录制的询问视频等自动保存于公证系统之中。

【案例点评】该案例依托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应用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新开发的“零接触”模块,可以通过公证员与当事人远程视频的形式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当事人可通过微信扫码登录平台,完成实名登录、在线申请、电子签名、在线支付、视频连线等操作步骤,即使远隔千里、分散异地也可以通过云视频技术与公证员“面对面”交流,从而办理公证。在以改革为动力,扎实推进“公证放管服”,创新服务方式的长期要求下,更是在新冠疫情持续的全球肆虐的当下,尤其具有现实意义。远程视频公证固定证据,既遵守诉讼程序,又遵循公证程序,以需求为导向,在前期确立的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辅助事务外,以创新形式开拓了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新型业务项目。符合新形势下最高院及司法部提出的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辅助中的应用,大力开展在线对接平台建设的要求。

刘光,男,1982年出生。现任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务一部部长,兼综合部部长,三级公证员。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逻辑学会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副主任、天津市公证协会纪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自2008年从事公证工作以来,刘光致力于用实实在在的工作、真诚无私的奉献,诠释司法为民的内涵。“始终保持对公证事业的坚定信念,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他的初心,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刘光同志积极落实“一次办”、

、“马上办”、“网上办”等举措,“下户办理”、“跨省办理”、“容缺办理”更是常态,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公证案件一万余件,其中法律援助类案件两千余件,以专业的态度、细致的工作、高效的服务博得当事人及相关单位的交口称赞。

在做好日常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刘光致力于创新突破,研发新业务模式,用精进的业务能力满足群众、社会的新需求。在全市十余个拆迁片区的公证服务中,他发挥 “服务、监督、证明、沟通”作用,在原有办证类型上,研究并开展了丈量保全公证、协议公证、法律文书送达保全公证、安置款提存公证、评估单位选举现场监督等新类型公证,得到社会认可;在服务经济、破解企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上,他主持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知名律师、企业代表,逐项研讨目前商事活动中合同风险防范、违约情势处理以及自力救济等问题,以公证手段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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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数量不断增加,增长速度不断加快,建立健全完善的综合性养老体系成为社会重点关注的民生问题。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是综合性养老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和突破点。本文从总结概括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实质性含义入手,剖析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重要法律意义,力图从更加全面细致的角度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发展提出事务性建议。
【关键词】意定监护公证,老年人,养老法律服务

——刘光

    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国家需要亟待解决的难题。而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就是公证顺应时代发展和要求,参与养老法律服务的重要方式,其不仅能够尊重老年人意思自治,维护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自由和尊严,而且契合了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理念,从现实出发,立足基本国情解决了我国社会老龄化过程中所必然出现的诸多问题。
    一、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内涵和特点
    意定监护是与法定监护相对应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它是在社会快速发展中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监护制度。在立法层面上,2013年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同时第26条规定的内容,是法律首次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明确;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也正式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详见于其第33条的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 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通过梳理分析法律相关规定,可总结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具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依据本人的意愿选择自己可信赖的并且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形式的委托监护协议来约定,如日后自己因年迈、神志不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时,委托监护协议生效,此后由该个人或者组织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等需被监护的事务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监护制度。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关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得到更积极主动的推广适用,而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主体年龄的特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只适用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是协议内容的特殊性,意定监护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老年人委托可信赖的他人或组织在自己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处理自己的人身、财产等有关事务。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财产等物质事务的处理仅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处理有关人身方面的事项,包括对老年人的身心和健康进行合理的照顾和关怀。这种委托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导致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并不能完全被现行的《合同法》所调整。三是协议形式的法定性,法律有明文规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协议形式就失去了可选择性。由于该协议内容未来会直接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密切关系到老年人在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生活质量、人格尊严等方面,因此协议的每一项约定都至关重要,不能用口头形式约定,否则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二、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重要性
    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是基于我国养老体系现状所作出的配套性制度设计,它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总则》明确性规定这样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更是立足于基本人权保障这样的法律理念。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老年人权益和应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
    (一)有利于应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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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在不断增加。有的资料中指出,在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大约会达到2.55亿人,其中高龄老年人口可能会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而独居和空巢老年人的数量大约会增至 1.18 亿人,可见,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日趋严重,在现有社会和经济能力的支撑下,如何更好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及其带来的社会压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立法上来看,我国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可以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需要社会各行业的人员共同参与。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由公证机构给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可以从法律角度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操作性强、易被监督的意定监护协议,切实可行地保障老年人的切身权益;1另一方面由于公证机构是一种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可以体现和维护老年人的真实意愿,更加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二)有利于体现老年人的真实意愿
    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是以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就是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择在其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事先安排自己将来的监护人选和监护事项。老年人的完全意志并不是一时间丧失的,而且有一个逐步衰减的过程,所以不能全盘否定他的真实意志和选择,而是应在其相应的智力能力、精神状况所允许的范围内,尊重其作出的相应的民事行为活动,保障老年人充分发挥其自我选择权和最终决策权。
(三)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尊严
    网络上老年人被虐待的新闻屡见不鲜,老年人在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生活状况十分令人担忧。老年人也应该拥有过正常生活的权利,生活能力、智力能力、精神状态都在逐步衰退的老年人不应该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之外。他们在其相应的智力能力、精神状况所允许的范围内,需要被法律、社会大众、亲人充分地尊重、认可和保护。因此,老年人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

重、认可和保护。因此,老年人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主选择将来的监护人,并与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而保障自己在智力延缓、行动受限的情况下有人可以代替自己作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愿和想法的民事行为,还能保证自己晚年生活的尊严和正常化,与此同时还能尽量避免家庭成员出现监护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可以将老年人子女进行监护人备选,其亲属进行监护监督,相互制约以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生活质量和晚年生活尊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年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完善和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加强协议内容的法律专业性
    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中,其基础和前提是老年人与其选定的被监护人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内容未来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对老年人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仅仅是宽泛的、框架性的,对诸如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意定监护协议等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法律明确及解释。在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公证员在受理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时,一方面要保障公正公平,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的内容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在确定意定监护协议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与老年人签订协议的监护人的资格问题。现行法律对监护人的资格认定条件并没有进行规定,但是监护人的人品、监护能力等都切实关系到老年人晚年的生活质量。因此,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既要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协助老年人完成对监护人的选择。二是协议的生效问题。《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时间必须是在老年人部分丧失或者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因此,对于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直接影响到生效条件是否成立,公证处不仅需要相关医疗单位对老年人的出具的精神状况的证明或是鉴定机构出具相应的医学鉴定报告,而且对于出具机构的资质也应该做到相应的核实。三是协议内容的变更和终止。老年人在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到公证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该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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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该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此外,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终止的事由要以列举式与概括式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规定。
    (二)详尽告知义务
    在办理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须详细地向老年人解释说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生效时间、法律意义、其选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以及将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让老年人在头脑清楚、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员除须重点告知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在协议生效之后,其选择的监护人所拥有的权利以及伴随权利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外,例如:代为管理和处分有关财产,此时可能会发生有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对其造成财产损害的风险;也要尽可能如实详尽地告知监护人在协议生效后将享有的权利和需承担的监护义务和职责,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双方对协议内容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清楚明确。
    (三)严格公证程序
    公证员在办理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务必要严格遵守公证程序。因为对于老年人来说,每一道公证程序都是对其自身权益的一次保护。因此公证人员应对办证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刻盘留存,加强办证过程的证据留痕,并存卷归档由档案部门进行妥善保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而老年人又无法举证等情况的出现。此外,还要尽力保证老年人在绝对隐私、不受外界环境所干扰的情况下做出其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整个办证过程必须要确保有两名以上的公证人员参与,而且承办的公证员必须全程亲自办理,进一步确保整个公证程序的严谨性。
    (四)严肃审查工作
    严肃对待监护人的资格审查工作,避免老年人因随意选择监护人而忽略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公证人员应做好事先审查等准备工作,排除那些明显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人等不适合作作为监护人的人。此外,在协议可能达到生效条件时,公证处要审查具有专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老年人精神、智力状况

的诊断报告、医疗鉴定报告,或法院宣告该老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裁判文书。最后,在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公证人员要通过单独询问并观察言辞、表情、动作等来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由,从而确保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均未受到外界的胁迫或者诱导。与此同时,在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承办公证人员应继续监督协议内容履行的履行情况,为完善监督制度总结经验和提供建议,促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白颖.浅议公证与意定监护[J].法制博览,2018(32):198-199.
2.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课题组.“综合性公证养老”法律服务模式[J].中国公证,2019(01):11-18.
3.胡清会.构建综合性养老,公证在行动[J].法制博览,2020(09):151-152
4.沈寅飞,张振华,王丽.意定养老:晚年守护人[J].方圆,2019(06):14-17.
5.印媛.从公证参与养老服务视角看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J].中国公证,2019(05):54-58.
6.罗劲松.基于意定监护公证视角的养老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19(32):58-59.

作者简介
刘光,男,1982年出生。现任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务一部部长,兼综合部部长,三级公证员。兼任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逻辑学会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副主任、天津市公证协会纪律维权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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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
配偶同意权  

【摘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述《通知》)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针对通知中关于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的规定谈谈个人浅见,对出台公证相关政策提出抛砖引玉之意。
【关键词】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张治中

一、关于公有住房置换、指定承租人的规定
1.虽然《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14年版)现已失效,但部分房屋管理部门仍沿用该文件中关于公有住房置换的相关规定。该文件第16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得配偶、同户籍近亲属同意后,方可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前需办理《同意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协议书》(下述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公证,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需征得承租人配偶同意。此处没有要求承租人配偶是否同户籍,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同户籍,是否为本市户籍,均需经承租人配偶同意。制定该规则应有两方面依据:一是作为承租人配偶亲权的权能,二是承租人配偶对公有住房“置换”有同意权。虽然办理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公证并不能直接产生公有住房置换的法律效果,但也是置换手续的重要一环,因此需要承租人配偶同意。置换行为本身虽不归于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行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应指的是物权变动之行为),但仍有“处分”的属性。即使在《通知》中没有规定公产住宅房屋置换前还需要办理公证, 但仍可看出房屋管理部门制定该程序意义所在。

    2. 《通知》第27条规定,“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一)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指定行为可以采取司法公证或者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并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完成。”该条未规定在办理上述指定程序时是否需经承租人配偶同意。在此需讨论的是,若在置换房屋过程中需经承租人配偶同意,那么在办理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时是否也需要由承租人配偶同意?在这里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通知》中并未规定需要承租人配偶同意,且基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在办理上述公证时不需要承租人配偶同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本市公产住宅房屋存在地域、政策等特殊性,公产住宅房屋承租权实际上是一种带有物权属性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租赁权,因此承租人在办理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公证时需征求其配偶的同意。
    3.将公产住宅房屋置换与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并列来看,两者相同之处在于承租人都是将自己承租的公产住宅房屋的承租权转移,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承租人健在的情况下通过置换的方式来转移其承租权,而后者是通过承租人的指定行为在其死亡后由被指定人来继续承租公产住宅房屋。若公产住宅房屋置换过程中需由承租人配偶同意,那么同样是转移承租权的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是否也应征求其配偶同意?笔者认为,此处的承租权可以解释为“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民法上处分行为的规则。
    二、对配偶的同意权的思考
    从民法通说看,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协议书本质上是合同。《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推及之,这或许是主张承租人不需配偶同意就可以指定承租人的依据之一,我们应当看到,这仅仅是负担行为有效的依据,办理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的当事人双方想要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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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须知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3、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2)结婚证;(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可由公证人员起草);(4)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如:房产证等。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基本情况;(2)所涉及的财产情况: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3)对财产归属的具体约定方式。
5、申请人一方对自己死亡后财产的分配,双方对子女监护以及要求子女或者配偶放弃继承权的内容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申请人可以根据公证员的建议另行订立遗嘱或监护协议。
6、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双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应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须一致。同时,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7、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后果是在承租人死亡后,被指定人能够顺利地将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转移至自己名下,那就需要指定人有处分权,若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也没有得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此处的其他权利人可指承租人的配偶),那也不会产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取得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从另一方面看,若利害关系人主张签订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依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此处的第三人利益就包括承租人配偶的同意权。
    结语
    在办证实践中,申请办理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协议书公证的承租人年龄一般较大,若承租人配偶健在且不征求配偶意见,日后承租人死亡后直接过户给其指定之人,可能会造成承租人配偶无家可归的情况,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另一种情况是,承租人系再婚夫妻,公产住宅房屋系再婚后置换所得,由于公有住房只能由一人承租,登记在承租人一方的当事人在未征求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将公产住宅房屋指定给自己与其前妻/夫的子女,在该情况下,是否有侵害到承租人配偶利益之虞?随着《通知》的出台,探讨如何完善公产住宅房屋指定承租人的方式及程序就显得格外重要。

作者简介
张治中,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现任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三级公证员。擅长办理各类商事合同、证据保全等民商事公证事务,对民商法律有一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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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保全现状公证须知

    保全对象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某一具体特定物理空间的现状或及该空间范围内有关联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现状。常见的保全类型有:工地施工现状、房屋墙面状况、汽车被水渍状况、拟拆迁房屋现状等,可受理范围较为宽泛。
一、办证需提供材料及流程:
1、申请人可向住所地、保全现状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下列公证材料:(1)主体资格证明:(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4)其他文件、材料。
2、公证员询问事实情况并审核材料后,认为可以受理的,与申请人预约现场办证时间、沟通制定现场工作方案、签署相关公证材料。现场一般需要全程录像、重点拍照,录像机和照相机可由当事人或者公证处提供,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需要备新内存卡,现场工作完成后,该内存卡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保管。
二、注意事项:
1、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保全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公证证据需要配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2、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专业人员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保全证据过程中所形成的录像、录音、摄像、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证据,由公证员、专业人员签名并及时进行封存。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委托公证机构代为申请。
3、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已经开始取证的,可以暂时中止程序,之后视情况继续办理或者终止办理。
4.对于现场状况保全公证的保全方式,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员提出处理建议,公证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建议,但最终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是否采纳。

公证助力 暖商安企

之证据保全篇

企业自主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发现有人仿造并销售怎么办?
企业的网络域名、商标权、版权、肖像权或名誉权侵权等被网络侵权怎么办?
合作伙伴忽然超越合约范围在各类媒体进行夸大宣传渲染、影响公司声誉怎么办?
承租的营业场所,出租方不按照约定提供营业所需的照明、安保等条件怎么办?
离职员工擅自带走、损毁公司账目或重要档案,删除电脑内存怎么办?
诉讼时效将近,债权人要主张债权怎么办?
建筑工程承包方长期停工,企业欲再寻承保方重新续建怎么办?
……当一个企业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固定证据、尤其是在有关证据即将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有关现状将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保全证据公证可以通过对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行为过程和事实等进行提取、固定的方式将证据予以保全,使企业在协商谈判或诉讼仲裁中占据有利地位。

【知识产权 保全“在先使用”】
去年四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到本处业务一部部长刘光,称所属地在浙江省的A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告知,B公司向市场监管局提出知识产权行政调处请求,请求书中称A公司在2019年某展会上展出的一台设备侵犯其外观专利。因A公司曾向C公司销售类似设备,且设备的生产铭牌上标注有生产时间为2016年。为了固定该设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生产并销售的证据,特申请我处对上述设备进行现状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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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

当时正处于疫情期间,律师取证后还要返回A公司所属地杭州应诉,申请人对于公证机构能否短时间给予保全充满担忧,抱着试试看的心情询问我处能否尽快安排现场保全公证。考虑到A公司固定证据的迫切需求,在做好充分防护的前提下,刘光部长与公证员武少琼于次日上午来到了坐落于静海县大邱庄镇的C公司车间内,由申请人指定的摄录人员对车间内的锯床设备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代理律师当天下午赶回浙江继续应诉,公证书也在三日后邮寄至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在这个简单的案件中,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市场监管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院形成了对知识产权发展的全链条保护。公证机构参与其中,保全证据、固定权利、预防纠纷、破解困境,为企业和个人维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支撑。
【供货违约 保全争议样品】
前不久,我市某菜市场进行重整翻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工人们将地上的大理石瓷砖翻出来后,菜市场经营者发现地砖与原承揽装修合同要求的厚度规格不符,于是联系到之前的装修公司,装修公司表示系承揽单位及供货商存在违约行为。但此时现在现场拆除工作已经完成过半,如何留存证据成为当务之急,装修公司向我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并表达了希望尽快安排公证员到现场予以办理的诉求。考虑到施工进程不能耽搁,证据灭失损毁的可能性极大,我处当即派出公证员牛骏及公证人员迟睿第一时间前往工地现场。
然而,当公证员与当事人来到现场时,却发现地砖已被铲除并且清运完毕,只有零星碎片散落在现场。考虑到零散碎片的证据关联性、证明力都欠佳,为避免在纠纷解决时对方提出质疑,牛骏建议当事人不要简单进行拍照取证,而是提出新的保全方案——现场“找”证据。终于,在几人的细心观察下,发现了在菜市场建筑门槛处,仍然有小部分地砖未铲除清理。当事人立即找到一根钢管将地砖翘起,取样留证,在此过程中,摄录人全程录像,并对取样进行拍照。
最终,当事人不仅达到了留存证据的目的,还在公证员的建议下,最大化的保证了证据的证明力,证据保全公证工作顺利完成。

【劳动争议 保全证人证言】
“刘公证员,我们的劳动仲裁结束了,公证书发挥了很大作用!”这是不久前一位律师发给公证员刘娟收到的一条微信。该律师是甲公司的代理人,甲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前员工张中(化名)提起劳动仲裁,但该公司发现张中存在利用公司资源私自与公司客户交易等不当行为,其曾利用自己A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在与客户联络时,介绍其他销售团队给目标客户并做出相关承诺,之后以其他公司名义与客户签约,故A公司需要对当时与张中进行交易联系的往来邮件以及客户证言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公司及代理律师均远在苏州,只是当时交易客户B公司在天津,且因B公司工作人员与张中联系时,邮件往来均使用的是B公司内部系统邮箱,外网无法登录,因此该公证只能在B公司进行。公证员与代理律师、B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联系,充分了解情况、审查有关佐证材料后,刘娟与胡楠共同来到了坐落于天津技术开发区内的B公司。在进行身份确认及进行电脑情节性检查后,就B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公司邮箱查阅往来邮件记录及邮件具体内容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之后B公司工作人员详细陈述了当时张中与其往来联系磋商的具体过程,并就所述情况形成了《情况说明》,公证人员就其陈述过程全程录像,并告知其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的注意事项及法律后果,监督其在《情况说明》上签名按指印。
现场办理完结后,公证员回到单位,迅速将保全内容无剪辑刻录制作公证书,并邮寄至苏州律师处,保证证据在仲裁案件中的及时使用,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为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打造一流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天津市司法局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措施》分别从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营造公平发展法治环境、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亲商安商社会氛围、强化优化营商环境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其中将“保全证据”公证列为服务企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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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花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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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公证“她”故事

她们,是滨海公证处的女公证员,是职场中独当一面的干练女性,也是生活里温柔善解的全能姐姐。她们眼中有光,心中有爱。目之所及皆是星辰大海,心中所期静待春暖花开。今天,我们一起听听她们的故事:

她叫寇永杰,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现就职于天津市滨海公证处业务部。
入职滨海公证处多年,辗转多个岗位,她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工作第一”的理念,无论是处内集体性应急工作,还是办公室综合事务保障工作,她始终走在前、干在前,用行动赢得了当事人和同事们的认可,更彰显了一名共产党员过硬的素质和崇高的品质。
从负责党建、到综合协调,从处内日常工作、到疫情防控总体需要,哪里需要她就会出现在哪里,她经常说:“做自己能做的,证明我还有价值,希望用自己的行动,能给大家带来更多的快乐和收获就值得了。”寇永杰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同事们常说,什么工作交给她,就可以放120个心了,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主动担当的她

勤勉敬业的她

她叫崔钰文,是滨海公证处二级公证员,法律硕士,从事她热爱的公证事业已经十三年了。生活中的她热情饱满、朝气蓬勃,工作中的她耐心细致、兢兢业业。她自2014年就承办了天津市小客车竞价的公证,这项公证涉及民生、财政,并且时间急任务重,对公证员临场把控能力和反应速度要求极高。崔钰文在接手这项工作后,积极了解重难点,通识掌握产权交易中心、天津市小客车调控中心、渤海银行等各单位工作流程、关键环节以及公证预期,从而制定出一套可行的、适用于天津市小客车竞价项目的公证方案,确保了每一期天津市小客车竞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无私无我的她

她叫王璐,是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公证员,生活中的她温柔大方,善良坚韧;工作中的她,热情对待当事人,耐心解答,不论何时接到咨询电话,总是热忱解答,得到群众高度赞誉。
作为新执业不久的公证员,王璐把忘我奋斗、感恩担当 、合作共享、专业创新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
一点点的努力,一天天的进步,王璐一步一个脚印地前进着,她常说自己平凡无他,唯有用心用情地服务好当事人,配合好全处的工作,但天道酬勤,努力的她必将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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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公证处诞生于2002年,是直属于天津市司法局的公证机构,事业单位,正处级规格。
我处以“现代化、品牌化、专业化”为标准,以建设“行业领先的公证服务机构”为目标,汇聚起了富有朝气的专业化服务团队。目前,天津市滨海公证处拥有执业公证员18人,业务辅助人员29人,是我市大型公证处之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建处以来,我处秉承着公证为民的初心,面向全市范围办理各类民事、经济公证业务,形成以金融赋强公证、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数据存证等为特色的公证法律服务体系。我处以专业、优质、贴心的服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誉,多次受到天津市司法局的表彰和嘉奖。

如沐春风的她

她叫张雪, 2018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9年成为一名执业公证员。作为年轻的公证一代,她挑战自我、勇于开拓、细致热忱、微笑服务。“为民服务,为民办事,为民省事”始终让当事人如沐春风。
在工作中,张雪给自己提出了四个工作准则。一是便民为先;二是急事当先;三是多跑一步;四是效率优先。在某小区消防报警等设施保全中,仅用两天时间完成了4栋高层及别墅的逐层保全,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张雪觉得她的工作特别有意义,就是帮百姓解决一个个难题,在最基层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所以再累也乐在其中。

深耕精研的她

她叫武少琼,是滨海公证处三级公证员,自2019年调入至今,连续两年以第一名当选全处优秀工作人员。她态度真诚和煦,以深耕经验践行公证员的初心和使命。
她以学习为帆、奋斗为桨,以全处创建“学习研讨型组织”为契机,作勤学善思的表率、作真抓实干的表率。助力国企混改,承办“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7%股权转让项目”的公证,参与设计“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项目”的公证方案,保证程序公平公正、合规有序。
变则通、通则久,信息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是她作为一名公证员坚定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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