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见
视频会议和表决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新《公司法》新增关于公司机构会议和表决的电子通信方式的规定,公司经营本身对效率存在内在要求,而且现实中一些公司股东众多,集中开会也不是那么方便,同时电子通信技术也不断发展完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原则性规定,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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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不同地区的
股东、董事、监事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会议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