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普法海报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02
28

律见

视频会议和表决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新《公司法》新增关于公司机构会议和表决的电子通信方式的规定,公司经营本身对效率存在内在要求,而且现实中一些公司股东众多,集中开会也不是那么方便,同时电子通信技术也不断发展完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原则性规定,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服务500+客户
电话:0577-88998201

All rights reserved

身处不同地区的
股东、董事、监事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会议和表决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