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淡远人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DAN YUAN
LAW FIRM
2024.10
总第05期
等最后一抹徘徊天边的晚霞落下,等最后一串音符在深夜前消失,我们用平静的心灵凝视那颤抖的荣誉,将相遇的故事反复临摹。
当法治的麦穗再次泛起秋波,一浪又一浪地拍打着你我,少年莫要等待,趁着时序更迭的浪潮,一往无前,扬帆起航。
余下的秋光,是我们共同拥有的宝藏;而即将到来的冬季,亦将见证我们的辉煌。
在浩荡长风拂面后,漫漫新冬来临前,让我们携手,将那些还未收尾的荣誉,变成淡远新一轮“高光”。
卷
首语
总编:伍慎
副总编:宋宇博
主编:龙艺恬
执行编辑:邹佳文
美术编辑:曹依琳
编委会
合规 极致 创新
DANYUAN
LAW
FIRM
contents
01
淡远要闻
17
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抗战精神
02
红色党建
19
长沙市司法局领导莅临湖南淡远乌鲁木齐分所指导工作
03
分所动态
21
9月榜单
04
精英榜
27
9月培训看板
05
人才发展
32
9月中标喜讯
06
加冕
34
9月合规重点
07
合规
36
市场部
08
职能促发展
37
IT部
37
行政管理部
38
运营管理部
40
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09
法律视野
41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07
省人大财经委领导莅临我所开展专题调研会
09
我所刘小林主任受邀为湖南银保监局开展专题法律培训
10
“声逢热爱 唱响未来”淡远律所2024年度歌手大赛圆满落幕
50
《格鲁夫给经理人的第一课》安迪·格鲁夫
10
阶梯
51
04期《淡远人》内刊调查问卷
11
调查问卷
contents
目 录
13
淡远多所获聘特邀调解组织:携手共创和谐社会新篇章
14
九月生日会|每一岁 都珍贵
淡远要闻
IMPORTANT NEWS
01
DAN YUAN
省人大财经委领导莅临我所开展
9月24日,为切实摸清并有效应对当前小额信贷业务面临的风险与挑战,一场以“破解小额信贷风险处置难题”为主题的专题调研会在我所顺利召开。此次会议由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捷主持,省人大财经委监督处处长吴翔、省人大财经委监督处二级调研员范春强等出席会议,并邀请了长沙银行以及包括我所在内的5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会上,淡远所伍慎主任就我所承接金融业务量情况、业务量变动情况、合作机构的变动情况以及当前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难点、产生的影响,包括社会经济、社会环境、法律法规等层面进行了详细汇报,并就法律服务机构目前的管理模式和受监管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加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
随后,各第三方机构纷纷进行了发言,就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现状及风险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进行了深入汇报,指出小额信贷业务覆盖面广、受众群体庞大,与群众根本利益、小微企业权益以及金融机构效益紧密相关。然而,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借款企业破产倒闭、借款个人收入锐减甚至丧失的情况频发,导致小额信贷逾期率、不良率逐年攀升,风险持续承压。
DANYUAN
淡远大事件
破解小额信贷风险处置难题专题调研会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会上大家进行了激烈的谈论,分享了银行业小额金融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情况、化解金融纠纷的举措及建议。大家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剖析了小额信贷逾期案件的诉前调解、诉讼、立案、执行等环节,为风险处置提供了宝贵的法律意见。
会议强调,破解小额信贷风险处置难题需要各方相关机构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强化使命担当。人大财经委作为牵头单位,将充分发挥监督地方金融工作特别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职能,通过此次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掌握情况,认真思考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力求找准“立题”着力点、“破题”切入点、“解题”关键点。
各金融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积极支持、主动配合调研组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深查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化解小额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通过多方协同努力,共同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9月30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刘小林律师受邀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银保监局”)开展了一场题为“举报事项审核的常见问题及证据审查实务”的专题法律培训。此次培训旨在提升湖南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在举报事项调查、回复和证据审查方面的专业技能,以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会议圆满结束后,我所伍慎主任亲自带领各位省人大财经委的领导、长沙银行代表以及业界同仁对我所的办公职场进行了参观和讲解,让每一位来宾深刻感受到我所对专业精神的执着追求与合规作业的高标准要求,以及淡远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
未来,随着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地实施,相信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将得到有效化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金融支撑。
培训活动在湖南银保监局的会议室举行,吸引了该局众多业务骨干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积极参与。刘小林主任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理论,为参会人员带来了一场兼具理论深度和实践意义的法律盛宴。
培训伊始,刘小林主任强调了举报事项调查及回复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他指出,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要求的日益严格,举报事项调查及回复成为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通过此次培训,刘小林主任希望能够为湖南银保监局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开展中遇到的相关难题提供更为专业和精准的建议。
刘小林主任围绕举报事项调查及回复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他从案件受理、线索初核、调查取证等多个环节入手,详细讲解了审核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疏漏,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生动的说明。刘主任还针对如何避免和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措施,为参会人员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对于证据审核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刘小林主任同样进行了详细讲解。他强调了证据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了各类证据的特点和审查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刘主任让参会人员对证据审查的复杂性和关键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他还就如何全面收集证据和正确、有效地审查证据,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和策略。
培训过程中,刘小林主任与参会人员进行了积极的互动交流。他耐心解答了大家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问和困惑,并就如何进一步提升举报事项调查及回复和证据审查能力进行了深入探讨。
我所刘小林主任此次受邀为湖南银保监局开展专题法律培训活动,不仅展示了我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实力和水平,也为推动湖南银保监局的金融监管工作贡献了力量。未来,我所将继续秉承“专业至上 合规运营 互惠互利 共赢成长”的服务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全面的法律服务,为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我所刘小林主任受邀为
湖南银保监局开展专题法律培训
自2024年8月以来,我所开展了“声”逢热爱 “唱”响未来——淡远律所2024年度歌手大赛,历经两个多月的时间,从海选-复赛-线上人气赛-决赛,最终成功角逐出了“淡远十佳歌手”以及“淡远人气王”等荣誉席位。
本次大赛吸引了淡远总所、长沙分所、武汉分所、乌鲁木齐分所众多热爱音乐的律师和员工的积极参与。在激情四溢的舞台上,选手们用歌声诠释了音乐的魅力,为观众带来了一场场视听盛宴。
来自淡远总所及各分所的69位报名选手通过海选晋级24强,通过复赛的激烈比拼,最终角逐出了“淡远十佳歌手”的荣誉席位。复赛落幕后,我们开放了网络线上赛报名渠道,进入复赛的各位选手可自愿报名参与淡远人气王的争夺战。
在10月21日结束了线上人气赛中,长沙分所业务一部程诗研凭借9900高票荣获“淡远人气王”,并在决赛现场为大家带来了她的获奖曲目『25』
淡远律所2024年度歌手大赛圆满落幕
歌手决赛在昨天正式打响,比赛过程中,选手们展现了多样的音乐风格和出色的演唱技巧。从流行金曲到经典老歌,从摇滚乐到民谣,各种曲风应有尽有,让观众们沉浸在音乐的海洋中。
除了选手们的精彩表现,本次决赛还特别邀请了专业评委进行点评和打分。评委们从选手的演唱技巧、舞台表现、情感表达等多方面进行了综合考量,最终评选出了冠、亚、季军多个奖项。
经过激烈的角逐,长沙分所业务二部-叶博文凭借其出色的演唱实力和舞台表现力,荣获本次大赛的冠军。亚军和季军分别由长沙分所业务四部-方雨强和武汉分所-金弘彬获得。
同时恭喜总所人力资源部-潘静、长沙分所业务一部-周嘉星、长沙分所业务一部-龙池、总所运营管理部-方嘉敏、总所财务管理部-李伟、总所人力资源部-龙艺恬、衡阳分所-蔡天茁获得“淡远十佳歌手”的荣誉。
亚军-方雨强
长沙分所业务四部
冠军-叶博文
长沙分所业务二部
季军-金弘彬
武汉分所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在当前社会多元化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为了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湖南淡远律0师事务所荣幸地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选聘为“特邀调解组织”、湖南淡远(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荣幸地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选聘为“特邀调解组织”,这一举措标志着我们在社会治理创新与服务社会大众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淡远多所获聘特邀调解组织
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我所将充分发挥自身在专业领域内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专业的调解服务。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开放、包容、沟通的平台,让不同利益群体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找到共识,实现矛盾的和平解决。
此次聘任,不仅是对我所过去在调解工作方面成绩的认可,更是对未来参与社会治理、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探索的期待。我们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探索更多元、更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路径。
在颁奖仪式上,淡远律师事务所伍慎主任对本次大赛的成功举办表示了热烈祝贺,并对选手们的精彩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伍主任表示,本次大赛不仅展示了大家的音乐才华,更体现了大家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未来的憧憬。同时,大赛也为律所的文化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增强了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随着最后一个音符的完美收尾,本季歌手决赛的璀璨盛宴圆满落下帷幕。在这星光熠熠的舞台上,每一位选手都以他们独特的声音和非凡的才华,为我们编织了一场场震撼心灵的音乐之旅。从初露锋芒到光芒万丈,每一步都见证了他们对音乐的热爱与执着。
这里,不仅有梦想的绽放,更有无数感动与泪水的交织。冠军的荣耀,是对过往努力的最好肯定,也是对未来无限可能的期许。而每一位参赛者,无论名次如何,都已在这段旅程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成为了我们心中最耀眼的星辰。
感谢所有选手带来的精彩演绎,感谢幕后工作者的辛勤付出,更要感谢每一位观众的热情陪伴与支持。是你们的热情与鼓励,让这个舞台更加闪耀,让音乐的力量穿越屏幕,温暖了每一个角落。
“声逢热爱,唱响未来”,淡远律师事务所2024年度歌手大赛的成功举办,不仅为律师和员工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更激发了大家对音乐的热爱和对生活的热情。在未来的日子里,我所将继续秉承“专业至上 合规运营 互惠互利 共赢成长”的理念,为员工们提供更多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和平台,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虽然决赛已落幕,但音乐永不散场。让我们带着这份对音乐的热爱,继续前行,在未来的日子里,期待更多动人的旋律,更多闪耀的星光。再会,不是结束,而是另一段美妙旅程的开始!
未来淡远总所及乌鲁木齐分所作为特邀调解组织,将不断创新调解方法,提升服务质量,努力成为人民群众信赖、社会各界认可的调解品牌,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携手共创和谐社会新篇章
DAN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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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武汉分所
武汉分所
衡阳分所
乌鲁木齐分所
九月生日会
每一岁 都珍贵
九月,来自淡远总所、长沙分所、衡阳分所、武汉分所、乌鲁木齐分所的64位小伙伴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一同庆祝生日。
一起来看看本月生日的小伙伴们吧!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淡远要闻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红色党建
PARTY BUILDING
02
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抗战精神
9月21日,中共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传承红色基因 弘扬抗战精神”九月主题党日活动,所内党员律师、预备党员、积极分子等参加活动。
会上,李文芸书记带领大家学习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文件,共27条,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一是对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作了规定;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
红色党建
合规.极致.创新
——我所党支部开展九月主题党日活动
当天下午,大家集体前往湖南和平解放秘密电台工作站旧址、周之翰故居、周以栗故居进行了参观学习,走进旧址,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那些简陋而庄重的建筑,它们虽历经风雨侵蚀,却依然屹立不倒,仿佛在无声地诉说着革命前辈们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这些建筑不仅是物质上的遗存,更是精神的象征,它们见证了无数革命先烈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而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
参观革命先烈旧址让大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使命。作为新时代的青年,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革命先烈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作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坚定的步伐,走向人生的新征程。
集中学习过后,党员龙端菊展开了一堂题为《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讲身边故事 学身边典型》的微党课学习,主要讲述了伟大斗争中的伟人邓小平、奥运会网球女王郑钦文的故事,并带领大家对党员中的优秀律师进行了学习。
随后,大家一起观看了党员教育片《聚焦三中全会——让改革愿景变成幸福实景》,这一主题让大家深刻认识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坚定改革信心、增强改革动力、推动改革落地见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DAN YUAN
·06·
分所动态
BRANCH DYNAMICS
03
为进一步了解长沙市律师事务所驻省外分所发展现状,帮助解决律所发展难题,提升律所法律服务水平,9月25日,长沙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荀飞正一行5人到湖南淡远(乌鲁木齐)律师事务开展走访调研,此次座谈会还邀请了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湖南金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走访调研组一行实地察看了乌鲁木齐分所办公场所、文化宣传阵地、党员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听取了乌鲁木齐分所成立以来的发展概况、特色服务、未来规划等情况汇报,并重点就品牌建设、业务拓展、律师培养、公益法治等进行深入探讨交流。
长沙市司法局领导一行莅临湖南淡远(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指导工作并召开座谈会
走访调研组对乌鲁木齐分所发展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荀飞正同志指出,淡远乌鲁木齐分所发展具有特色,为新疆地区的法律服务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发展势头强劲,发展潜力无限, 必将为新疆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荀飞正同志要求,要坚持党建引领,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执业活动全过程和各方面。要紧跟时代步伐,利用科技优势提升法律服务效率,将总部优秀的法律服务经验在新疆地区发扬光大。要打造律所品牌,结合新疆地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整合资源,找准小切口,打造具有新疆地区特色的律师品牌。要加强交流合作,与内地律所经常性地开展学习交流、业务研讨等活动,持续推动湘、疆两地律师在专业领域中互补与合作,助力乌鲁木齐分所高质量发展,争取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会后,各分所纷纷表示,在未来的工作中,将积极探索适应新疆地域特色的法律服务新路径,为构建更加和谐、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体系贡献律师力量。
分所动态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精英榜
ELITE FIGURES
04
DAN YUAN
信用卡产品条线-第三季度业绩王
消费金融产品条线-第三季度业绩王
长沙分所 - 业务一部
刘子茜
吴港归
周颖颖
吴锋
龚 勇
罗岳成
DAN YUAN
第三季度新人王
李 湘
信用卡类产品条线
汪 幸
消费金融类产品条线
周城利
保证保险类产品条线
DAN YUAN
DAN YUAN
长沙分所 - 业务二部
9月业绩王
龚方梁
刘小娟
长沙分所 - 业务三部
9月业绩王
李湘
9月优秀员工
王芷青
9月优秀员工
叶 星
刘佳凤
柳录旺
保证保险类产品条线-第三季度业绩王
9月车抵贷业绩王
柳仕贤
柯晓丽
9月业绩王
王晓婧
9月稳中求胜奖
刘思美
9月新人王
9月诉调业绩王
何思远
乌鲁木齐分所
武汉分所
长沙分所 - 业务四部
9月优秀员工
9月优秀员工
罗 萍
长沙分所 - 业务五部 (衡阳分所)
DAN YUAN
DAN YUAN
高 倩
黄莹莹
人才发展
TALENT DEVELOPMENT
05
人才者,企业之瑰宝也。其智可启新思,其创可引新技术,其行可推企业前行。若良将之佐主,若明珠之耀室。
随着律所的发展,人才培养的模式也在与时俱进:
9月,竞聘舞台,人力甄选,挖掘淡远潜力之星;AI时代,案例领航,淡远创新业内技能比拼新模式;每逢佳节,各地分所关怀活动百花齐放,助力员工企业融入感。
愿所有同事——以进取之心,握发展之机,在人才发展的浪潮中,磨砺自我,提升才能。
9月人才发展与培训一览表
9月培训看板
类 别 | 地 区 | 场 次 | 覆盖人次 |
客服线新人训 | 长沙+武汉+乌鲁木齐 | 4 | 58 |
律师线新人训 | 长沙+武汉+乌鲁木齐 | 1 | 3 |
业务赋能训 | 长沙 | 16 | 72 |
月二月三关怀活动 | 长沙 | 1 | 100+ |
业务赋能训-案例大赛决赛 | 长沙+武汉+乌鲁木齐 | 41份案例 | |
培训开发 | 微课8节、课件2节 |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湖南淡远第一届案例大赛创行业经验萃取新模式
DAN YUAN
DAN YUAN
案例诠释企业专业,大赛铸就行业标杆,案例萃取行动持续进行中
投稿请发送邮件至:lijinlun@hndylaw.net
点击图片
即可查看案例
第三季度竞聘大会
淡远第三季客服条线组长主管竞聘面向各分所,竞聘形式新改革,合计17人报名组长竞聘、9人报名主管竞聘,最终8人竞聘成功,一起来看看竞聘汇报集锦吧!
数字微课,赋能学习新动力——淡远微课堂上新了!
温馨提示:点击图片可观看竞聘集锦
温馨提示:点击链接可快速跳转至微课哦
学海无涯深似渊,前行之路勿踟蹰。
若您对系列微课抱有热望或宝贵意见,请随时与我联系。
我们矢志不渝,致力于为大家呈现更多丰富多彩、深邃广博的课程体系。
《把握不良资产行业的机遇》宋嘉欣
《证据收集的思维》肖佳欣(指导老师:厉平春主任)
《证据组织的逻辑》肖佳欣(指导老师:厉平春主任)
《证据清单的呈现》肖佳欣(指导老师:厉平春主任)
《黑白脸策略》潘静
《三明治效应》潘静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人才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教师节,你PICK哪位讲师?
DAN YUAN
DAN YUAN
常规培训常相伴,职业成长不停歇
加冕
coronation
06
9月中标喜讯
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外聘律师事务所资格入围评审项目
1
2
3
4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及直属支行律所资源库项目
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2026年专项法律服务项目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风险资产催收机构库项目
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个贷不良债权选聘清收机构项目(第二期)
5
DAN YUAN
合规管理
COMPLIANCE MANAGEMENT
07
加冕
合规.极致.创新
(1)【高风险客户管理】共标记860高风险案件,有效规避客诉。
(2)【投诉处理】共处理22次投诉事件,响应率100%,有效预防投诉升级。
(3)【线上投诉】撤诉成功率达成率167.5%,超额完成考核目标。
(1)【新人合规培训】完成4次,其中长沙分所3次、乌鲁木齐分所1次。
(2)【新人合规交流】1次,确保新员工进一步深入了解合规要求,有效规避作业违规行为。
(3)【产品专项会议】完成1场《兴业消金合规要求》培训。
(1)【非现场检查】短信合规率99.59%;合规抽查合格率94.57%;录音稽核合规99.73% 。
(2)【金融机构检查】2次。
(3)【合规整改】规范核心产品的作业行为。
合规运营不仅是律所的一项基本要求,更是律所实现长久发展和成功的重要基石。通过系统的合规管理,律所能够更好地规避各种风险,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9月合规重点
投诉处理
1
合规培训
2
合规检查
3
职能促发展
Function for development
08
合规管理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职能部门作为律所运营的基石,承担着策略规划、资源配置、内部沟通、风险控制、人才培养、创新推动以及业务拓展等多方面的职责,他们如同律所的神经网络,为律所实现战略目标提供了坚强的后盾。
9月市场部对衡阳分所、武汉分所进行了业务调研,并出具了相应的市场调研报告。
市场拓展
1
模块、制度建设管理
3
9月重点工作
1、结合现有调解中心专线的资料,制定调解中心服务方案、服务优势、话术等模板,制定专项服务方案。
2、完成了对深圳地区投标市场的详细分析报告,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剖析了深圳投标市场的特点和规律,为深圳分所成立后的投标工作提供参考。
3、设计投标文件所需的页眉页脚、封套等配套材料。
建模
项目投标管理
2
市场部
IT部
研发端
1
办公OA系统:
1、新增财务板块“代垫费用付款”审批流程,提高律所流程运作的效率和效益。
2、办公OA/流程平台功能实际使用中必要的优化迭代,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用户需求和应用场景。
信息安全端
2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遵从和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要求,提升律所整体信息安全管理水平。
运维端
3
1、IT基础架构优化建设:根据公司总部目前IT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改造建设方案。
2、深圳职场职场网络弱电建设:根据公司规划建设深圳职场。
3、机房整改:机房电线、空开不满足机柜功率需求,进行整改。
职能促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职能促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中标
5个
招标信息获取
21个
项目报名
13个
投标文件制作
18个
行政管理部
淡远分所筹办项目
1
深圳分所职场建设完工、行政审批工作正式完成。
制度
2
完成《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门禁权限管理制度》拟稿、签批、下发
昆明分所前期筹备工作正式启动。
走访了6家客户单位,进行了交流与学习
职能促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职能促发展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运营管理部
业绩督导管理
1
各产品产能数据集中自动化统一输出,效率提升12倍,实现各团队、各产品不同产能趋势,便于业务部做好产能监管。
贷后管理数据模型
对业务部门提供的业绩数据进行复核,及时、准确的反馈业务部的业绩情况。
业绩核对
流程制度管理
2
梳理、提报流程平台优化需求11项,并跟进完成;根据各部门使用反馈情况,梳理“请示签批流程使用说明”,发送各部门参照执行等,使业务流转更加顺畅,提高工作效率。
流程需求与日常优化
与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访谈,梳理核心业务流程各环节职能职责及相关问题点,为后续职能职责梳理提供参考。
业务流程访谈
及时跟进解决发现的3项问题点,确保流程顺畅、高效运行。
流程运行检查
跟进7份新合同的签署情况,并梳理保证保险类合同的风险点。
合同管理
法律视野
LEGAL PERSPECTIVE
09
协助制定各分所9月份目标,审核3个激励方案,并跟进重要产品重要节点的完成情况。
目标跟进
法律视野
合规.极致.创新
法律视野
合规.极致.创新
DAN YUAN
DAN YUAN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作出系统部署。
《意见》指出,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分类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夯实属地责任、落实约束惩戒,持续健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要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资金监管。定期检查资金到位情况、跟踪资金拨付情况。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支付监管。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并加强执法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规范和优化支付管理制度。要优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健全投诉督办约束机制。要强化组织保障和监督,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拖欠成因及防范化解举措的研究,合力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审计监督。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对维护企业权益、稳定企业预期、增强企业信心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
01版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对《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的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条分别规定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但未对第三人的责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填补了缔约阶段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立法漏洞,规定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其重大意义在于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文总结提炼了有关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与适用的相关要点,供读者参考。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将《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扩张到第三人,规定了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都可能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仅调整合同订立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不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后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责任主体为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缔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则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依法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对此种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3)责任成立条件较为严格。《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对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即只有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缔约当事人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当事人在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人民法院也是“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此情形下,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第三人的责任减轻规则,即在当事人也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第三人无须对当事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01.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哪些特征?
〔参见王利明、朱虎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49-50页〕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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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第三人”应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与一方存在某种关系的特定人。第三人的身份特征体现为,其品格、专业或经验等足以让缔约当事人形成特殊的信赖,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而参与和介入合同的缔结。比如,在“林某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中,过桥资金提供方将自己的款项出借给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人欠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过桥资金提供方承诺在旧贷得到清偿后立即发放新的贷款给借款人,应当认为过桥资金提供方是基于对银行的信赖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出借款项,如果银行未能如约发放新贷款给借款人导致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过桥资金无法收回的,银行应对过桥资金提供方的资金本金及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银行即为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第三人”。实践中,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第三人”主要是中介机构。
02. 如何界定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第三人”的范围?
〔参见曹守晔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专题解读·适用难点·风险防范·类案指引》,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4-65页;另见谢鸿飞、蔡睿、刘平、萧鑫、詹诗渊、欧达婧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义:社科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66-67页〕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当然要满足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第三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实施了加害缔约关系的行为,如欺诈、胁迫、非法引诱一方缔约人中断或终止缔约活动等。
(2)第三人具有过错。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过错通常表现为故意;但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中,第三人的过错也经常体现为过失。
(3)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失。
(4)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与缔约当事人的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03.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参见谢鸿飞、蔡睿、刘平、萧鑫、詹诗渊、欧达婧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义:社科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66页〕
04. 第三人因欺诈、胁迫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合同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一方面,行为人为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是合同当事人或者是其法定代表人,则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四十八
四十八条关于行为人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而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规则。另一方面,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胁迫行为。欺诈,是指第三人故意告知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有关真实情况,从而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第三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行为相威胁,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并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下,受欺诈方只有在对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时才能撤销合同,而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在第三人对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下,不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行为,受有损失的当事人均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三人在实施欺诈、胁迫行为时具有欺诈、胁迫的故意,即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目的就是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或恐惧心理,并使其订立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有通过欺诈、胁迫行为获利的目的,均不影响第三人欺诈、胁迫行为的成立。
(2)第三人的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一方面,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应当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产生一定的影响,即第三人的欺诈、胁迫行为应当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使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另一方面,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不仅使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恐惧心理,而且当事人是基于该错误认识或者恐惧心理而订立合同。
(3)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受有损失。此种损失既可能体现为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也可能体现为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或者造成其他损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表明,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仅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既要证明其客观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也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程度,即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其请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因此遭受一定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王利明、朱虎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1-53页〕
05.如何判断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前半段的规定来看,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判令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这两个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一般认为,只要第三人所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通常能够误导或者迫使一个正常的自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并未受到欺诈、胁迫行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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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根据该条规定,第三人的缔约欺诈行为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积极行为,即第三人故意告知缔约当事人虚假情况使之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订立相应的合同。在此种情形下,第三人积极地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误导信息等方式使缔约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违反了交易磋商过程中的普遍性不作为义务,必然对当事人的意思决定自由造成严重侵害。二是消极不作为。负有告知义务的第三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也成立欺诈。这里的告知义务的来源,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和特殊信赖等。
06. 第三人实施缔约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参见曹守晔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专题解读·适用难点·风险防范·类案指引》,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1-62页〕
正常的自然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就可以推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与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第三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并未受到欺诈、胁迫行为的影响。
〔参见石佳友、付一耀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与案例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38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规定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在合同当事人磋商、谈判阶段,第三人对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并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如果第三人在当事人磋商、谈判之前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且该欺诈、胁迫行为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产生了影响的,则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调整范围。例如,第三人在电视节目中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宣传,买受人受该宣传的影响而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当事人也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合同成立后,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属于合同履行问题,不属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的调整范围,合同当事人无权依据该条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07.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见王利明、朱虎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2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前半段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规定来看,在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中,司法解释将有权主张赔偿损失的主体规定为“受有损失的当事人”,而没有将其规定为“受欺诈方”“受胁迫方”,这意味着,即便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未遭受欺诈、胁迫,但如果其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而遭受一定的损失,也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其订立合同,后受欺诈方主张撤销合同,对未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其也可能因此遭受有关的订约费用等损失,此时,其也应当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08. 合同一方当事人并未遭受第三人的欺诈、胁迫,但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而遭受一定损失的,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对于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或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前半段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该规定来看,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的情形下,受有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和是否被撤销为条件。换言之,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或者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是否主张撤销合同,其都有权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09. 当事人因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而订立合同,能否不主张撤销合同而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参见王利明、朱虎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3页;另见谢鸿飞、蔡睿、刘平、萧鑫、詹诗渊、欧达婧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义:社科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第67-68页〕
10. 第三人构成缔约胁迫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胁迫的构成要件为:
〔参见王利明、朱虎主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释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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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2页〕
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根据上述规定,第三人胁迫的构成要件为:
(1)胁迫人是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胁迫是向对方预告将来的损害,并且声称自己有能力令损害发生的行为。胁迫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二是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需要注意的是,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惧。如果一方所实施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毫无根据,或者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会发生,则不构成胁迫。同时,直接或者将来发生的损害既可以指向被胁迫者本人,亦可指向被胁迫者的近亲属等。只要以对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造成损害相要挟,均可构成胁迫行为。
(3)胁迫人在实施胁迫行为时应当具有胁迫的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胁迫故意应当由两个意思构成:一是使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二是使被胁迫者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
民法通说认为,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胁迫的认定标准,即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可见,只要能够使被胁迫者达到产生恐惧的程度就可以构成胁迫,不需要考虑胁迫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是否重大。
11. 第三人构成缔约胁迫是否应当以胁迫所造成的危害重大作为要件?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1页〕
两者的区分界限在于胁迫具有不法性。胁迫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此种强制和威胁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施加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或是合理的压力,则不构成胁迫。比如,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以提起诉讼为手段敦促其履约,此处的“威胁”是合法的,不构成胁迫。胁迫的不法性包括目的不法、手段不法、目的和手段的关联不法,三者具备其一,即构成胁迫的不法性。目的不法,比如一方当事人以告发对方违法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订立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手段不法,比如一方当事人以伤害对方身体相要挟,迫使对方与之订立合同。目的与手段的关联不法,是指手段和目的虽然合法,但手段与目的不平衡、欠缺相当性。例如,以检举揭发之前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虽然检举揭发犯罪和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都是合法的,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也应当认定为不法胁迫。
12. 一方或第三人向对方施加的合理压力与胁迫的区分界限是什么?
相要挟,迫使对方订立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手段不法,比如一方当事人以伤害对方身体相要挟,迫使对方与之订立合同。目的与手段的关联不法,是指手段和目的虽然合法,但手段与目的不平衡、欠缺相当性。例如,以检举揭发之前的犯罪行为相要挟,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虽然检举揭发犯罪和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都是合法的,但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也应当认定为不法胁迫。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2-93页〕
13. 第三人构成缔约胁迫是否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因素?
实践中,第三人胁迫的构成需要考虑因果关系的因素。受胁迫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胁迫行为之间须存在双重因果关系。一方面,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另一方面,受胁迫人由于恐惧心理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如果胁迫人的行为没有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心理,或者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由于该恐惧心理,则不构成胁迫,表意人无权主张撤销该法律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3页〕
一般来说,只有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才应对该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没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缔约当事人产生错误的信赖或者给缔约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其不应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缔约当事人诉请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以及相应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缔约当事人承担。
14.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当由谁举证证明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页〕
一般来说,只有当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缔约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才应对该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没有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使缔约当事人产生错误的信赖或者给缔约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其不应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缔约当事人诉请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于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以及相应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缔约当事人承担。
15.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当由谁举证证明第三人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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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胁迫行为以及相应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缔约当事人承担。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条第一句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该句后半段规定的“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意味着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在确定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时,可能涉及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例如,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时,如果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也实施了恶意磋商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则其对自身遭受损失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此时即需要根据过失相抵规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分担的损失范围。
16. 确定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时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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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夫给经理人的第一课》
经理人永远有忙不完的事,永远有更多事情应该做,要做的也永远超过你所能负荷的。
中层经理人是公司的骨干,但相较于一线主管或是位高权重的高层领导者,其贡献最容易被忽视。也因为这项工作特性,经理人必须有同时处理数项管理活动的能耐。另外,他还得知道如何把精力放在最能促进整个组织产出的活动上。
全球第一大计算机芯片供应商英特尔公司创办人格鲁夫在本书中,倾囊亲授执掌公司二十多年的经验,将制造业的“产出”概念导入企业经理人的工作核心中,创造性地提出了“高杠杆率”的管理方法,帮助经理人以最有效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不论你在公司里是中、低还是高层的经理人,这里都有最易懂易学的方法,帮你增加职场价值、提高你的管理产能!
安迪·格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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