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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合规》(2019年第10期)

其他分类其他20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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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0期

目录

1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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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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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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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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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银行职员倒卖储户信息牟利

      2016年,湖北通山县警方接到一起上级交办的非法提供公民信息案,移交的线索只有一个QQ号。民警通过缜密侦查,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浮出水面。陈程(化名)原本是通山县一家银行的正式员工,工资待遇还不错,这样一份安稳又体面的工作令很多人羡慕。然而,陈程并不满足,上班一年多,他一直羡慕同学有私家车。
  年初在孝感市一家银行上班的同学张某打来电话,让陈程利用工作便利,给他提供一些储户的银行信息,并以每条信息50元作为报酬。银行虽有明文规定,严禁对外泄露储户信息,但控制不住内心贪婪的陈程决定铤而走险,两人之间的“交易”就此开始。陈程起初偷偷用手机拍照获取储户信息,之后担心被发现,他就用手抄录每一条储户信息,然后通过QQ发给张某,张某则通过支付宝付款。直到8月11日,当民警突然出现在银行的一刹那,陈程才知东窗事发。
  民警查明,陈程利用工作便利,将查询到的储户个人信息(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账户余额、手机号)以每条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张某。警方初步统计,陈程共非法售卖信息800余条,非法获利4万余元。
 

银监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应加强对接触客户信息岗位的权限管理和行为管理,特别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务应用、交易系统存在的客户信息泄露隐患,确保对可能产生信息泄露的环节有足够的监测和管控能力;对信用卡持卡人信息、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信息等,应提高风险防范级别,加强风险管控措施。
     同时,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有关要求,针对突出风险点制定并下发员工从业禁止性规定和职业操守“底线”。

涉法解读: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本罪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那些据此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而又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私有信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规建议:

       向客户普及以下个人信息泄露 风险预防的基础性金融知识,切实增强客户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1、个人的电子邮箱、网络支付及银行卡等密码要有差异;
  2、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站或单位要对用户信息加密并采取分级查看的权限设置;
  3、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4、慎重参加网上、网下调查活动;
  5、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6、投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7、在网上交易需要到正规的交易平台网站,同时要注意鉴别网址真伪;
  8、只要掌握了苹果ID对应的电子邮箱的账户和密码,就有可能修改苹果ID的账户和密码,苹果用户要加强苹果ID和关联电子邮箱账户密码的保护,慎防账户密码数据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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