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见
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
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经济收益权
律顾问: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股权属于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出资的行为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说,股权转让后并不代表实缴的责任就消灭了,还得考虑好接盘的新股东的出资能力,否则最后还是需要旧股东来进行善后。
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项宇伟 律师
北京观韬(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担任众多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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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不上债的话
还没有实缴的股东
需要提前出资
给公司还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