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
安全生产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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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中国联通通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1基本要求
2.2事故隐患排查
2.3事故隐患治理
2.4完善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3.警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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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结 构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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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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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
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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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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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通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各省级分公司应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实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系统化、全覆盖管理,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长效机制,确保各类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实现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转化为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排查定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通信工程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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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事故隐患排查计划
网络建设部门应制定通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计划,根据本区域内的通信工程建设情况,明确排查项目、排查时间、排查内容、排查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
事故隐患排查
网络建设部门应根据通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计划,对项目建设流程、管理措施、教育培训、工程现场、个体防护、应急处置、文件资料等因素开展排查,重点排查以下方面:
1.人的不安全行为:通信工程相关人员尤其是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物的不安全状态:通信工程施工现场、材料仓库、通信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
3.管理的缺陷: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通信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建立并执行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规章制度,承揽工程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4.其他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
事故隐患分级
针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通信工程安全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
1.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不需要停产停工就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录入
网络建设部门应根据事故隐患分析判定结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将隐患名称、责任单位、隐患分类、隐患来源、隐患等级、产生原因、发现时间、上报人、隐患发现人、隐患内容、现场部位、风险失控表现、排查部门、排查人、排查时间等内容,录入中国联通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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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要求
通信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责任到人、方法科学、资金到位、及时施治、效果显著。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落实“三到位”要求,防止隐患失控引发事故。
事故隐患治理实施
1.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由业主代表或监理人员进行确认。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对于施工现场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立即停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应包括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资金、治理时限等内容。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确认隐患消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复工。
事故隐患治理
1.隐患治理完成后,省级网络建设部门应及时在中国联通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有关信息,更新事故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实现闭环管理。
2.对于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完善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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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故障级别 | 描述 |
2023年5月12日 | S1级宽带群障 | 中山市机房动力故障导致S1级宽带群障 |
2023年5月12日 09:48,中山坦背市场机房发生动力配套故障导致机房内OLT设备中断,影响PON口数量154个,在网宽带用户数1279户,S1级群障,故障历时12分钟。
故障情况描述
核查故障原因:为市电停电,同时机房蓄电池故障导致机房断电。
1.中山市分公司代维和自有人员日常基础维护工作执行不到位,巡检流于形式,浮于表面。
2.人员意识上存在侥幸心理,未能及时发现机房内电池隐患,导致停电后,因后备电池供电能力缺失引发机房断电。
暴露问题
(一)要求针对暴露的问题立行立改,并反思反省,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整改。将行动方案、整改措施、时间计划、问责处理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公司。
(二)夯实机房动力配套基础维护工作,强化基础维护管理和作业计划执行,严格落实维护主体责任,确保维护巡检工作不走过场,落到实处,从基础上保障机房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强化机房施工安全。进站施工需严格遵守机房施工规范,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严格遵守现场施工管理规范,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加强机房施工安全评估,对于可能引发重要客户业务、大面积业务中断的机房动力配套施工改造,需严格按照割接审批流程执行,提前审批,0:00-6:00网络闲时实施。
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