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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主办 | 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合规管理部
案 说 合 规
主/动/合/规 合/规/优/先
[ 第04期 总第04期 ]
卷首语 | EDITORIAL
第04期 总第04期
主/动/合/规 合/规/优/先
卷 首 语
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着力培育合规文化,净化行业形态,维护市场秩序,全力以赴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强化案件警示教育,强化内控合规案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案防长效机制,实现各单位以案代训、以案促改,教育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规范经营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合规管理部
2019年6月6日
案说合规
第04期 总第04期
征信违规案例
某支行个贷客户经理A某与D中介公司人员建立微信群,并将同事B某、个贷外包助理C某共同拉进微信群,并通过微信群接收客户征信查询授权资料影像,查询客户征信信息后,D中介公司以客户要求查看,且已提供征信查询授权书等资料为由,索取客户征信信息,A某、B某、C某均明知我行不准外发征信信息的规定,仍将征信报告以手机拍照方式发进该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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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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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一:客户经理对征信合规意识淡漠,在总分行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为片面追求个人业绩,无底线“服务”中介,缺乏必要的合规意识和法制意识。
启示二:支行管理干部日常履职不到位,对客户经理偷拍客户征信报告并外发图片等职场异常行为未加以关注并制止,对征信管理重视不足。
启示三:支行合规管理手段单一,效果不佳,日常仅有提示、告知等方式,缺乏必要有力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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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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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关司法解释如下:
1、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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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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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每天都接触大量的客户信息,如果对信息重视不足,违规操作,引发信息泄漏,将面临多项风险:
1、泄漏的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有可能给客户的资金带来损失风险。
2、员工个人有可能面临违法、违规风险。
3、银行将面临案件风险、声誉风险,同时造成不良监管影响。
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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