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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_副本

其他分类其他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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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2023年工作会、党建会
暨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奋楫扬帆 实现价值

大会组织组
2023年2月22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代表:

欢迎您参加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2023年工作会、党建工作会暨上海寰宇启东箱厂第三次职代会,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1、请参会人员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签到并领取相应材料。
2、请您收到会议材料后,提前对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如有问题,请在会议前提交大会组织组。我们将在职代会上对会议相关草案进行表决。
3、请及时关注自身体温变化情况,如发现体温超过37.3度或咳嗽、腹泻、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请立即就诊并向会务组报告。
4、请各位代表在会场手机调成振动或静音状态。
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目  录

1、上海寰宇启东箱厂第三次职代会代表名单
2、关于上海寰宇启东箱厂2023年工作会、党建工作会暨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草案)
3、关于上海寰宇启东箱厂2023年工作会、党建工作会暨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发展大讨论会议议程(草案)
4、关于确认修订《员工行为规范》的决议(草案)
5、关于确认修订《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6、关于确认修订《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7、关于确认修订《薪资制度》的决议(草案)
8、关于确认修订《员工异地任职租房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9、关于确认修订《考勤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0、关于确认修订《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11、关于确认修订《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2、关于确认修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3、关于确认修订《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4、关于确认修订《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5、关于确认修订《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6、关于确认修订《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17、关于确认修订《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管理制度》的决议(草案)
18、关于确认修订《党总支管理干部管理规定》的决议(草案)
19、关于确认修订《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20、关于确认修订《管理人员福利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21、关于确认修订《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决议(草案)
22、关于确认修订《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的决议(草案)

启东箱厂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关于上海寰宇启东箱厂2023年工作会、党建工作会暨上海寰宇启东箱厂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草案)

根据关于召开上海寰宇启东箱厂2023年工作会、党建工作会暨上海寰宇启东箱厂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要求,本次会议共有正式代表名额67名。至2023年2月18日,经各部门推选产生67名职工代表,分别来自公司各部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经审查,本次会议代表均经民主程序产生,代表结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据此,本次各部门上报的67名正式代表的资格均有效。
特此报告。

启东箱厂2023年度第三次职代会组织组
2023年2月22日

上海寰宇启东箱厂2023年工作会、党建工作会暨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草案)

1.工会主席葛增恒做工会工作报告
2.审议确定修订《员工行为规范》等19项制度
3.选举工会委员和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4.提名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人选
5.对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进行差额选举
6.副总经理葛增恒传达学习上海寰宇工作会精神
7.副总经理乔帅报告启东箱厂2022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8.总经理陈建军作年度生产经营工作报告,总结2022年工作重点和亮点,并对2023年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9.党总支书记鲍骅作年度党建工作报告,总结2022年党建工作重点和亮点,并对2023年围绕生产经营,抓好党建工作部署规划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的决议

(草案)

为不断推进公司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打造整洁舒适、安全规范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草案),此规范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草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不断推进公司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打造整洁舒适、安全规范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第二章 形象礼仪要求
第一条 仪表:符合商务着装要求,整洁、大方、得体。男同志着西装或衬衫、领带(夏季可不系)、皮鞋;女同志着装应有领有袖。每周五可着商务便装,但不得穿着牛仔衣裤、运动鞋。
第二条 仪容:要求形象卫生、健康、庄重。适度装饰和染发,不使用浓烈香水。男同志不留长发、不带耳环,胡须整洁,女同志适度化妆。
第三条 仪态:保持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互帮互助意识,使用文明用语,不喧哗打闹。主动询问来访客人,做好接待引领。
第四条 出席会议和重要活动要求:要求着正装并佩戴中远海运集团徽章,党员同志佩戴党徽。一般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提前5-10分钟到场,关闭手机铃声,不在现场接听电话。
第三章 工作环境要求
第五条 保持办公环境的舒适整洁、安静安全。
工作台面:保持干净整洁,适当放置必要的个人用品。不摆放重要工作资料,下班后工作资料和物品锁入柜子。
工作区域:妥善使用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环境清洁,发现设备损坏和安全隐患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修。
公共区域:保持环境安静,不使用电话免提功能和音响等,在公共区域进餐不喧哗打闹。
第六条 节约环保、防火防盗:节约用水、用电和易耗品。下班前要关闭电脑、电灯和空调等设备。离开公司时,关好大门和消防门。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规范

第四章 劳动纪律要求
第七条 遵守工作时间: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不得迟到、早退,午休时间未经同意不得外出,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休假离开前再次提醒直接领导。(夏令时具体起止日期根据集团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条 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全天开机,离开座位或工作以外时间随身携带。主动接听办公室周围同事电话。
第九条 工作态度端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维护企业利益,不泄露公司业务信息。禁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不谈论影响团结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话题,不信谣传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落实部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违规性质:每自然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一)~(三)条款规定内容1次的进行口头警告,违反2~3次为“一般违规”,违反4~5次的为“严重违规”,违反5次以上的为“重大违规”。出现旷工,或有意散布影响团结稳定言论,或泄漏国家和公司商业机密等行为之一1次(旷工1天)的,即视为“重大违规”;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员工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与本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公司相关考核规定进行奖惩,按相关规定对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行为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上海寰宇规章第30号)等相关规定,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上海寰宇规章第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党政正职领导人员;享受正职待遇的负责人,其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按照主要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公司接受上海寰宇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公司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公司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管理由六个项目构成,具体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培训管理、通信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差旅管理。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目费用的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配置公务用车,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八条 根据集团公务用车改革的要求,企业负责人不再配备专用公务用车,实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享受正职待遇的不高于每月3200元、副职不高于每月3000元。以上公务交通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总额。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交通补贴的,不再领取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交通补贴。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并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可以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乘坐相应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公务用车改革的范围、方式和要求,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车保障方式,具备条件的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照集团的相关规定,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计划。实行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选用国产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后的车辆价格应在规定标准内,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应从严从紧控制,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18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38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严格规范公司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主要负责人使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
第十五条 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0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公司属于一线生产单位,公司负责人在厂区范围内的办公室,考虑到夜间值班、召集工班会议等日常工作需要,允许适当提高标准,公司负责人办公室使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46平方米(含休息室、卫生间)。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围绕提高单位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培训由上一级单位或公司统一安排,培训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按照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自行安排的培训、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境)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参加无实质需要的国(境)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需要,为企业负责人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
第五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企业负责人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根据企业负责人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移动通信和住宅费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月度之间可以调节,年度统计,超出部分自理。因工作需要(境外出差、异地借调等其他特殊情况)发生较多通信费用,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通信费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管理后,不享受任何形式的通信补贴。
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若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者另行发放通信补贴。
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是企业负责人根据单位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业务招待的标准在预算额度内按照招待的对象、场所、物价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宴请和赠送纪念品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招待活动
1.招待战略客户及重要合作伙伴的,用餐和赠送纪念品标准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人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
2.招待重要客户及合作伙伴的,用餐和赠送纪念品标准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人均500元;
3.招待一般客户,用餐和赠送纪念品标准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人均400元;
4.战略客户、重要客户和一般客户的划分由公司业务部门确定。
(二)企业负责人开展其他公务招待活动
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不得赠送纪念品。自助餐或工作餐具体标准如下:
1.招待对象为特别重要的客人,招待费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300元;
2.招待对象为重要的客人,招待费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200元;
3. 招待对象为一般的客人,招待费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100元。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审批、报销。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招待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 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安排,首选内部食堂或者协议酒店等。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及集团相关规定要求,节约从简,以宣传公司形象、展示公司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为主要内容,并按照相关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相关部门及时办理报销。费用报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报销流程控制,提供发票及招待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人数、陪餐人数、招待费用、招待日期等情况。
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严禁招待事项弄虚作假、接待费用自报自审自批、拆分发票报销等违纪违规行为,不提供招待对象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对业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招待,各项标准应当从严把握。集团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应当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参照其他公务招待标准执行,不得进行商务招待。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报销因私招待、个人消费等与因公业务无关的招待费用。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七条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实施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按照规定,报销在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补贴等费用。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连续飞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或因工作需要、特殊原因等,经上海寰宇总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商务舱。有关差旅报销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负责人出差目的地有集团公司所属宾馆的,原则上入住集团公司所属宾馆;出差目的地无集团公司所属宾馆,可优先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集团所属宾馆距离出差目的地车程大于1小时或者路程超过 25 公里的)可以考虑就近入住目的地附近宾馆。
企业负责人住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800元/天。
以下特殊情况可以超标准住宿:
(一)参加外部召开的会议,入住会议指定的宾馆;
(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最高上浮20%;
(三)由于紧急安排出差工作,而导致目的地没有符合标准的宾馆;
对于超标准住宿的,应当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100 元/天(西藏、青海、新疆120元/天);市内交通补贴标准80元/天。公司负责人应当据实申请补贴,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餐饮的,不再给予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飞机经济舱。飞行时间超过5小时的,可以乘坐公务舱,因工作需要、特殊原因等乘坐公务舱的,须经上海寰宇总部综合管理部批准。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
第四十条 企业负责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私人、公司或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应当凭有效票据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从严控制国内差旅随行人员。
保障企业负责人处理本公司及其所出资公司境外经营管理业务的出国(境)活动,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性出访,不安排与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
第四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从严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天数,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进行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预算管理,按年度、项目、人员编制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严格控制预算内企业负责人各项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外支出未履行相应程序前不得列支。公司应建立预算动态监控机制,监测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按照上级要求及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企业负责人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纪念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企业负责人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公司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企业负责人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公司后,公司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企业负责人应当在退休或者调离本公司后1个月内腾退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在所出资公司兼任职务的,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公司的,可以执行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分别在所在单位、兼职公司报销和列支,同一费用不得在所在单位和兼职公司重复报销和列支。
企业负责人为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所进行的决策管理、经营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公众事业活动产生的费用,可以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第五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和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行政、财务、审计、纪检监督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应当接受上一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纳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上一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监审机构(若未设置监审机构的,应另行指定责任部门)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上级公司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实施预算管理、推进公开透明,全面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上海寰宇规章第31号)等相关规定,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上海寰宇规章第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工作人员为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公司在岗正式员工,借用等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公司在岗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公司在岗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讯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由六个管理项目构成,具体为:公务用车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培训管理、通信管理、业务招待管理、差旅管理。
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各项目费用的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
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规范公司工作人员公务用车配备,保障公司工作人员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 公务用车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公司不为工作人员、非本企业人员配备公务用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配备的,须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经理助理及以上员工上下班通勤全部实行社会化保障,取消公务用车,实行交通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总额。结合实际确定公司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总经理助理级标准为2500元/月;
部门经理(含副经理主持工作)标准为2200元/月;
部门经理副职标准为1200元/月;
部门经理助理标准为900元/月;
部门经理助理以下级别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大班车,不发放交通补贴。
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上下班不得乘坐公务及通勤用车,否则视同违反公司制度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场化选聘的公司工作人员,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交通补贴的,不再领取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交通补贴。
第十条 公司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经租赁使用的公务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第十二条 公司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应当按照集团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建设/租用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租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办公用房资源。
第十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个人独立使用房间套内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集中办公区域人均分摊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公司新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配置标准,现有的办公室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一般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解决;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者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造成新的浪费。
第十七条 公司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围绕提高员工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公司统一安排,培训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在预算额度内,按实际发生额列支。
第二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自行安排的培训、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不得安排无实质需要的国外培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
第五章   通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和住宅通信费用的管理。根据公司工作人员岗位要求和履职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标准和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在标准和预算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的通信费用要本着“合理、必需、节约”的原则进行管理。原则上标准如下:
公司总经理助理级标准为500元/月;
部门经理(含副职主持工作)标准为400元/月;
部门副经理、经理助理、调度(副调度)标准为200元/月;
工段长(副工段长)、主管级标准为100元/月;
享受文员待遇标准为50元/月。
通信费用纳入薪酬福利项目,薪酬体系中通信补贴的税后净额不得超过本条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境外、借调、其他特殊情况)阶段性发生超额通信费用,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上浮。
第六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招待是公司管理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第二十七条 业务招待的标准在预算额度内按照招待的对象、场所及物价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
1.招待国内外战略客户及重要合作伙伴的,用餐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600元;
2.招待国内外重要客户及合作伙伴的,用餐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500元;
3.招待国内外一般客户的,用餐标准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 400元,赠送纪念品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400元。

(二)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其他公务招待活动
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不赠送纪念品。自助餐或工作餐标准如下:
1.招待特别重要的客人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
2.招待重要的客人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200元;
3.招待一般的客人原则上每次人均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招待,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2000元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据实报销。每次业务招待活动实行费用总额和人均费用双控管理,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商务、外事招待活动,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可对等;招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他公务招待活动,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招待活动,首选公司内部食堂或者协议酒店。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超过500元。
第三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招待活动所赠送纪念品,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及上级相关规定要求,节约从简,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体现地域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以及名贵土特产等。按照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及时办理报销,严格履行报销审批程序,如实填报招待对象、招待人数、陪餐人数、招待费用、招待日期等情况。
报销内容应当与业务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严禁招待事项弄虚作假、接待费用自报自审自批、拆分发票报销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业务招待过程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之间开展业务招待,各项标准应当从严把握。集团内部的业务招待活动应当本着内外有别、朴素节约的原则开展,参照其他公务招待标准执行,不得进行商务招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因私招待、个人消费等与因公业务无关的业务招待费用。
第七章     差旅管理
第三十五条 要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司工作人员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国内差旅按照规定报销在途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市内交通费等项目。
(一)在途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其他交通工具或自驾所发生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饭店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三)出差补贴是指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交通补贴费用;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作人员国内差旅期间,在途交通工具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备注:火车软席包含软座、软卧、动卧。
国内自驾差旅期间,在途交通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1.过路费:凭发票按实报销;
2.燃油费:综合考虑油耗和油价后,以燃油费0.8元/公里的标准,乘以往返地之间的里程数后,取整到元,用燃油费发票报销。
综合管理部参照电子地图的信息,合理核定里程数标准,财务管理部监督执行。出差申请内注明自驾交通方式的,不得重复报销差旅管理制度内的“交通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国内出差人员应按职级乘坐交通工具。连续飞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或因工作需要、特殊原因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商务舱。因紧急公务无法使用经济舱或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客观原因改乘第三地中转航班的,需事先报请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九条 国内出差人员应当按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安排住宿。出差目的地有集团公司所属宾馆的,原则上入住集团公司所属宾馆;出差目的地没有集团公司所属宾馆的地区,可优先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所属宾馆距离出差目的地车程大于1 小时或者路程超过 25 公里的)可以考虑就近入住目的地附近宾馆。
以下等特殊情况可以超标准住宿:
(一)参加上级或外部召开的会议,入住会议指定的宾馆;
(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最高上浮20%;
(三)遇紧急情况未能提前预定,或目的地房源紧张的临时住宿;
(四)出差人员级别不一致的,随行人员可以随最高级别人员入住同一酒店标准间。
第四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国内出差期间享有以下补贴:
1.伙食补助标准为 100 元/人天(西藏、青海、新疆为 120 元/人天);
2.交通补贴标准为80 元/人天;自驾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参照自驾在途交通燃油费标准,乘以往返地之间的里程数后,取整到元,用燃油费发票报销,不得重新享受交通补贴;
3.机票差额补贴为经济舱机票实际价格低于全票差额的30%;报销差价奖励的,不予以报销此航段退票费、改签费。
第四十一条 因公出差,在常住地和出差地发生的往返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市内交通费可按实报销;出差地发生的其他市内交通费以补贴方式包干使用,原则上不予以报销,报销出差地其他市内交通费的,不再给予出差交通补贴。
参加常驻地市内会议或办理公务的常驻地市内交通费可以按实报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差旅管理规定如下:
(一)交通工具:公司工作人员原则上乘坐经济舱。若飞行时间超过5小时的、或因工作需要、特殊原因等,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公务舱。其他车、船费用本着节约的原则,实报实销;
(二)住宿标准:安排住标准间,住宿费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出差人员级别不一致的,随行人员可以随最高级别人员入住同一酒店标准间。对于超标准住宿的情况,由公司领导审批;
(三)伙食费、公杂费等: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 434 号)等文件,要求采取包干方式。上级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严禁公司工作人员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不安排照顾性、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和任务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租用商务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国内差旅费用,严格遵守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铺张浪费。
第四十七条 启东市范围内自驾办理工作业务,燃油费参照自驾出差燃油费标准予以报销。综合管理部参照电子地图的信息,合理核定里程数标准,财务管理部监督执行。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按照公司财务预算的相关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公司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需求,对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费用水平实行预计安排、控制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做好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十条 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编制应当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与公司当年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相匹配,履行公司内部预算管理程序审议后执行。如预算有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应当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纠正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预算的全面性、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除按照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保障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以下用公款为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个人支出的行为:
(一)按照职务为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二)为公司工作人员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三)为公司工作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四)支付公司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五)支付公司工作人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六)向所出资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费用支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因退休、调动、离职等原因离开本企业后,及停薪留职、长病假、产假等不在岗期间,公司不再为其提供履职待遇、支付业务支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转嫁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经批准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或在所出资企业兼任职务并且主要工作职责在所兼职企业的,可以执行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费用开支应按照“费用跟事走”的原则,在公司、借用、兼职企业报销和列支。应由借用、兼职企业承担但实际操作有困难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按公司标准在公司报销。同一补贴、费用项目不得重复领取和报销。

第五十六条 综合管理部是业务支出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履职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按照各自归口条线负责公司工作人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费用预算核算、支付发放等工作;纪检监督部负责对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纪检、检查、巡视等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
第五十八条 公司纪检监督部应对公司工作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并相应扣减 25%、50%、75%、100%的当年绩效年薪。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薪资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调节和激励作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强分配机制的统一管理,建立正常的运作秩序,激发广大员工工作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目的,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薪资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薪资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薪资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工资的保障、调节和激励作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强分配机制的统一管理,建立正常的运作秩序,激发广大员工工作热情,充分实现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于公司的管理岗位人员(不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章    定义
第三条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及其他。
第四条 奖金是指绩效奖金,包括各类专项奖励、绩效奖等。
第五条 其他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等。
第四章   职责
第六条 薪资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种分配方案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薪资的管理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归口,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包括发放范围及标准,确定发放额度),审核二次分配明细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薪资总额的控制、薪资发放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向财务管理部提供发放工资相关数据(汇总表等)。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员工的绩效分配月度绩效奖金,并对绩效奖金分配的合理性、公正性负责,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各部门绩效奖金的分配有监督权。
第十一条 各部门依照不突破部门奖金总额的要求,对部门员工奖金进行管理。制定本部门内员工的奖金分配细则。
第十二条 各部门考勤员应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前汇总好每月的考勤信息表,并提供各项请假、公出、奖惩、奖金等纸质单据,人力资源管理部收集汇总。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及账务处理,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的工资根据年度考核后经公司领导讨论制定标准,包括总经理助理、经理、副经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制定好的薪资方案实施;一般管理人员根据当月基数×系数+基本岗位工资得出应发工资额度,包括工段长、高级主管、主管、文员等,经执行董事审批后发放。总经理对所有员工的工资有调配权。

第五章     内容
第十五条 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是业绩工资制的基础部分,原则上不随公司当月产量和效益情况而变化。公司建立双通道的薪资体系,按行政职务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划分岗位工资的标准,按照岗位的评价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工资标准。
第六章    奖金
第十六条 奖金是业绩工资制的主体部分,随公司当月产量和效益的变化而增减。中层干部绩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及履职情况确定标准(包括加班津贴),采取每月固定发放形式,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一般管理人员绩效奖金根据产量设定绩效奖金基数,其标准以三线产量核定其基数,即:
绩效奖金=产量奖金基数*岗位奖金系数。为保证员工正常收入及平衡各岗位,设定保底及上限奖金基数。
第七章    补贴及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补贴是岗位业绩工资制的补充部分,体现公司对全体员工和从事特殊作业员工的进一步关怀。各类补贴包括通信、交流、借调等方面。
第十八条 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参与考勤,每月核发固定加班津贴,不再予以调休。一般管理人员严格按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调整
第十九条 工资调整:工资调整分为行政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效益调整两种。
第二十条 行政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员工行政岗位职务变化以公司任免文件为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调整以人社等政府部门技能等级鉴定或公司内部专业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鉴定结果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为依据,人力资源管理部实施调整。员工晋升/降职,按岗变薪变原则,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系数自晋升/降职起调整。
第二十一条 效益调整: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淡旺季生产情况、地方消费水平、地方工资指导意见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可以对基本工资部分进行适时调整,保持员工的相应稳定,以适应生产经营的变化。
第九章     人员异动工资核定
第二十二条 新员工入职后在试用期内的薪资按80%发放(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试用期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履行正常离职程序的员工最后一个月出勤为满勤则按满月计发,否则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其计算公式为:
工资(基本、岗位工资) /当月满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绩效奖金/当月满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章   假期、医疗期等工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年假等工资按照公司及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发。

第十一章     薪资制作和发放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绩效奖金实行二次分配方式,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员工出勤进行一次分配,结合公司绩效考核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在部门额度内下发二次分配标准,由各部门进行二次分配,以实现绩效考核与薪资挂钩的目的。具体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依照公司当月产量计算绩效奖金基数和各部门奖金预算额度表,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发送各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部员工的月度绩效情况,对绩效奖金做适当留存,作为以后月度调剂使用。
第二十八条 加班需有加班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批示方可生效。工作日加班按1.5倍计算,休息日加班按2倍计算,节假日加班按3倍计算。具体参照公司《加班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于收到人力资源管理部发放的奖金预算额度表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员工二次分配的明细报送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一般在每月的10日前。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各部门确定后的二次分配明细以及信息核算总体薪资明细,经人力资源管理部与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每月的15日前(遇休息日,则提前到前一个工作日),报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于每月的15日(遇休息日,则提前到前一个工作日)将工资汇总表等提交OA系统按流程报总经理审批,由财务管理部通过网上代发薪流程将员工的上月薪资发放到工资卡内(如遇休息日,则提前到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三十二条 工资条采取电子工资条方式,具体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在系统上传员工当月工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年中/终绩效奖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以及上级单位相关文件提出分配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补贴或奖励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批,审批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组织发放。
第十二章    记录
第三十五条 月度工资表、奖金表及相关报表、凭据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保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密薪管理,员工对薪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作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薪资发放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各部门严肃认真贯彻本制度,如在执行本规定时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其解释权、处理权在人力资源管理部。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异地任职租房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异地任职期间的租房管理,根据集团、中远海运发展和上海寰宇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异地任职租房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异地任职租房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异地任职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异地任职期间的租房管理,根据集团、中远海运发展和上海寰宇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员工租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员工租房管理制度的修订,接受符合条件的员工提出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公司纪检监督部负责对员工租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境内因异地工作产生租房的正式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借调和挂职交流人员,可参照适用本管理办法;涉及由集团按职业经理人身份管理的有关人员,异地租房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外派人员按集团外派管理制度、属地化管理要求等执行,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适用人员
(一)经组织安排调动到非居住地任职,并且本人或配偶在新任职地无房的正式员工。包括虽然在调任城市有住房,但由于交通极为不便等原因平时要在办公地点附近租住房屋居住的情况。
(二)在公司工作的借用和挂职交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可参照试用本管理办法。
(三)已在聘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公司提供租房的,按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中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应标准。
(四)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人(或配偶)在新任职地已经购房、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可安排入住任职单位周转住房的,不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四章   租房标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租房标准采用“租赁面积”和“房租金额”两项控制标准(房租金额含税)。具体标准参照原《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异地交流待遇管理办法》中租房标准执行。

符合条件的,由公司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提供一套租房,相应租房的中介费用由公司承担。
借调或挂职交流在启东箱厂的,按对应级别的租房标准执行,并不低于3000元/月。
第六条 租房涉及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条件的员工,需填写《租房申请审批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核定后,报所在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员工凭租房申请审批表、租房合同、费用发票(发票应为正规发票、填写公司抬头,且符合公司财税管理规定),经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至财务管理部办理租金等支付手续。
第六章   租房标准调整
第九条 根据上级单位对房屋租赁市场评估和调整租房标准情况,相应修订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条件的员工,租房起始时间以实际到任时间为准。人事关系(或薪酬关系)调离的,停止租房,根据新任职单位相关政策执行,租房待遇不作迁移(已发生的租房费用、中介费,不得重复支取)。
第十一条 任期内因职级调整引起的标准调整,自公司发文等正式任命的次月起,调整租房标准,不再另行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由公司派出至异地工作的,派遣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或将房屋转交接替者继续承租。
第十三条 如员工(或配偶)在工作所在地购买了房产,应主动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并自入住后停止租房待遇(原则上不超过房产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

第十四条 涉及两地兼职的员工,可同时在兼职所在两地租赁房屋,但两地租赁房屋的租金之和不得超过租房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停薪留职等,应在办理离职/离任、停薪留职手续时按实际任期结算,预支付的租房费用应当清退。
第十六条 对隐瞒房产信息、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冒领租房的员工,一经发现,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纪检监督部按照有关员工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员工应妥善管理租房,确保居住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的租房风险,不得对外转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牵头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章 考勤方式及对象
第三条 公司实行刷脸打卡考勤的考勤记录制度。
第四条 公司经理助理以下人员为具体考勤对象,上下班各刷脸打卡一次。
第四章  考勤管理原则
第五条 以刷脸打卡考勤为主,以手工考勤为辅的原则。
电子考勤数据作为工资、加班费、奖金及各种福利发放的唯一依据,各部门如有手工考勤,可作为电子考勤的补充,用于各部门日常考勤管理参考使用。
第六条 尊重实际出勤与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原则。
当出现因某种原因未能刷脸打卡的情况,必须按照考勤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关手续方可得到考勤数据。
第七条 除年假等各类正常假期和因公外出以外,所有的漏打卡、忘打卡需由部门主管确认后,方可认定当日出勤。
第八条 严禁更改、虚报考勤记录,一经发现将直接给予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作时间
第九条 公司管理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08:00-11:30,下午13:30-17:00。
第十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线部门(含管理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依据工作内容、具体岗位性质调整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六章 打卡管理
第十一条 刷脸打卡考勤的员工统一在公司北门和西门各考勤机打卡(根据门岗位置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凡工作时间外出办公者,必须填写《公出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门卫,当天不回公司的,需要刷卡外出,否则,警卫人员有权禁止外出。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因私事外出者,必须填写书面《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门卫,并刷卡出门,当天返回的,亦需刷卡进厂,否则,警卫人员有权禁止进出。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如遇紧急情况(如护送工伤人员等)需中途外出者,可事后填写书面《公出单》;但进出厂门需刷卡备案。
第十五条 上、下班无故未刷脸打卡的,超出1天的按照100元/天扣除其奖金。
第十六条 员工因公出差不能刷脸打卡者,应按规定填写书面《公出单》,应于出差返回公司工作后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管理部予以说明核准,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章   考勤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考勤设备管理和维护部门为综合管理部,使用部门为公司全体部门。综合管理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考勤设备,保证考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及具体使用人员,应该正确使用考勤设备,发现考勤设备异常或者丢失,应立即上报并通知综合管理部相关人员。如因考勤设备导致多数员工未能正常打卡,经人力资源管理部确认后,由各部门考勤员进行登记确认出勤。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为每位新入职员工进行人脸识别信息录入考勤设备。并做好人脸识别信息的维护,及时删减离职人员识别信息。
第八章   考勤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考勤核对工作,各部门有责任监督本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考勤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表》,做好留存,并及时与人力资源管理部下发的电子考勤进行核对,如有出入,请提供说明。
第二十二条 加班规定
1、加班是指由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外从事的本岗位劳动(工作),分三种情况:
a.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
b.公休日加班;
c.法定节假日加班。
2、非正常工作日加班申报程序
非正常工作日加班必须提前填报《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及时间,逐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签批后,由加班部门考勤员、人力资源管理部各存一份备查。如因情况特殊来不及提前申报,必须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报。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先加班后调休原则,调休半天起调,以工作日12时为界点,分上午和下午调休,凡需调休的,必须先有加班,且连续一次性加班时数超过3.5小时。公司经理级(含)以上人员加班不需提前申请。
3、根据现行劳动法规规定,不同情形下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不同。为方便统一计算,在月末的加班工时汇总中,规定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加班工时折算为标准工时,以便按统一标准计算加班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a)正常工作日延时加班工时×1.5; 
b)公休日加班工时×2; 
c)法定节假日加班工时×3;
各部门按上述方法计算加班标准工时数,并由部门负责人掌握,人力资源管理部按统一标准计算加班费。
4、所有加班人员必须按公司规定刷脸打卡。
第二十三条 迟到早退规定
1、迟到定义:上班时间后10-30分钟以内刷卡到岗者为迟到,30分钟以后刷卡到岗者按事假半天处理。
2、早退定义:下班时间前提前5-30分钟下班者为早退,下班时间前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按事假半天处理。
3、未能按时刷脸打卡者,必须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供凭证,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旷工规定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旷工论处:
a.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又不按规定补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补假者;
b.谎报或伪造证明及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者;
c.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
d.请假期满未到岗且不办理续假手续者;
e.以请病、事假为名,工作时间从事其他职业者;
f.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者;
g.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作旷工处理者。
2、员工不服从部门分配,经教育坚持不到指定岗位上班,作旷工处理。职工出现旷工行为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部(可以电子邮件形式)。
3、月累计旷工三天(含)或一个合同期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者,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4、因旷工缺勤谎报、虚报考勤者,如情节特别严重者视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作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或遣退回劳务公司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休假规定
1、依照国家规定,员工每年可享有以下有薪法定假期:(遇公休日顺延)
a)元旦(元月1日) 1天
b)春节 3天
c)国际劳动节 1天
d)端午节 1天
e)中秋节 1天
f)国庆节 3天

g)妇女节(3月8日,限女性) 0.5天
h)清明节 1天
i)国家、地方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按地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请假规定
1、各类假按照审批权限进行请假流程

a)事假:凡确因本人事项不能出勤者,应按规定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紧急事项来不及请假者,须在休假当日及时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事后立即补办有关手续;凡请事假超过30天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报公司领导批准。
b)病假:凡确因本人有病不能出勤者,须在休假当日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在部门,并及时提交医院的证明及其他有关凭证,并到公司医务室转假。
c)婚假:员工结婚一般给予婚假13天,具体按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d)丧假:员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员工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对于非南通户籍的员工申请婚、丧假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途假,具体规定为:1000公里以内2天,超过1000公里3天。
e)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凭医院的证明休假,计为工伤假,工伤假单必须由安全员签字。医疗终结后不能参加工作的转为病假,病假工资按照启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f)产假、哺乳假及育儿假: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g)员工请假未注明请假时间段的,以考勤机打卡记录为准。若当天无完整考勤记录,则按一天事假计算。
h)员工请假时,没有写明请假类别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i)假期不够者,应及时申请办理续假手续,事后立即补充填写书面《请假单》;产假陪护假期为15天,休假完毕需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结婚证及准生证(生育登记证明)。
2、病假、事假、丧假、婚假等工资计算
a)病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按60%、绩效(岗位)工资按50%发放、生产奖金不发;全月病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b)事假:无任何工资。
c)丧假、婚假:基本工资照发,请假期间绩效(岗位)工资按50%发放、生产奖金不发。
d)产假陪护假: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公司停发。育儿假:工资正常发放。
e)其他休假:按地方相关文件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进一步提升培训对人才发展的促进作用,切实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可持续价值增长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支持作用,打造学习型团队,有效规范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提升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提高员工知识与技能素质,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培训对人才发展的促进作用,切实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可持续价值增长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支持作用,打造学习型团队,有效规范员工培训管理工作,提升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提高员工知识与技能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培训体系建设的导向及核心要点,
须契合公司的业务战略及管理策略。
(二)有序分工原则:培训工作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公司各个层面分工及配合,根据组织管理目标确定培训类型,各部门共同推进培训实施,实现培训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全员参与、主动与被动培训相统一。
(三)持续应用原则:培训工作的实施除了要解决企业目前经营和员工发展中的问题,还应考虑到企业的未来发展需求,可持续地为员工发展提供动力。
(四)整体联动原则:培训教育的成果不仅用于满足员工知识、技能、见识等方面的需求,还需与员工的考核、激励、发展及优化员工队伍配置等方面紧密相关,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整体联动。
(五)相关性原则:教育培训的内容配置应支撑公司的人才体系建设、人才发展方向和重点,并与员工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密切相关 。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员工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与完善管理制度,确定年度培训工作重点,对年度培训费用进行预算管理。制定培训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将培训资源有效、有序配置到各个环节;协助各部门做好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培训资源的使用效率及成效;组织实施公司层面的培训各项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依据各部门员工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员工培训经费预算。根据公司整体的培训要求,有序规划与实施培训内容、使用与归集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本年度员工培训经费预算、使用审核及培训费用支付。
第七条 员工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根据公司统一要求,完成培训评价、资料归集、内容分享等各环节工作。 

第三章   内容及方式
第八条 内容、方式
(一)培训内容方面采用“目标引导,分层设计”的方式构建。培训内容既要满足岗位履职所需的应知应会类知识,也要能够提供足以支撑开展工作、处理业务、解决问题所需的技能和方法;更要着眼于个人与公司同步发展,拓展业务视野。
(二)培训的方式需有助于实现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包括但不仅限于委外培训、内部授课、知识分享、专题工作坊、制度宣贯、岗位实践、拓展活动等。
第九条 通识类培训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组织或牵头,实施公司层面的统一培训;主要涉及:
(一)公司统一政策/制度培训:公司将统一实施制度的培训,包括新建或修订的管理规则、上级单位发生的管理规则变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进行组织,制度管理归口部门具体实施,一般采用集中宣贯或分组宣讲的方式实现。
(二)知识拓展类培训:为适应企业发展需求,提升员工工作能力,结合人才盘点的结果,公司将不定期地面向全员及多部门员工普及行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主要通过委外授课或开办讲座的方式进行。
(三)管理能力发展类培训:公司将统一组织开展针对性的管理类培训,包括关键岗位的管理素养提升、领导力发展等。
第十条 岗位相关培训
由各部门根据公司统一的管理要求自行实施,或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多部门联合实施。
(一)适岗培训:通过相关岗位要求、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制度文件的学习培训,帮助员工完成岗位任务,实现绩效目标。适岗培训以新入职的员工为基础对象,此外,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员工需重新开展适岗培训,其他员工也需定期配合职责新要求、工作新流程、岗位新目标开展以巩固为目标的适岗培训。适岗培训一般采用内部授课及岗位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现。
(二)岗位能力提升培训:结合人才盘点结果,对岗位所需任职资格进行培训,提升相应专业能力。一般通过专题培训实施。
第十一条 综合类培训
(一)企业文化培训:传达公司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以公司的使命、愿景、价值观、经营理念、行为准则等为核心内容,对员工不定期地开展培训,增强员工的向心力及企业认同度。培训形式以授课及拓展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二)综合素养培训:以提升员工身体素质、关注形象礼仪及心理健康,或强化团队精神为核心,以沟通分享、情景体验的方式为主要培训形式。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管理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是课程资源管理的归口部门,将不定期地向各部门及员工推荐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培训课程。
(二)各部门开展岗位相关培训时,可向公司推荐优秀的课程资源;有普适性的课程,将由公司集中配置或推广到其他相关部门。
(三)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推荐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优秀课程资源。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预算编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结合公司来年的培训教育计划,汇总各部门的需求制定第二年的培训经费和预算。
(二)管理方式:培训预算的使用采用“分级管理”的原则。
1.由公司统一组织或实施的培训项目,归口人力资源管理部管理。
2.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培训,采用“一事一报”管理。各部门也可在当年11月底之前,提出第二年的重点培训项目及配套预算;获得公司认可的,可纳入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及预算范围管理。
(三)经费使用:培训费用的内容及报销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自行组织培训产生的费用,经分管领导核准,主要领导审批后报销。
(三)考核监督: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在年底对各部门的培训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第十四条 培训服务期限
(一)公司安排进行委外培训的员工,在本司的服务期按如下规定:
1.脱岗培训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含1个月)以下、或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2年;
2.脱岗培训1个月以上2个月(含2个月)以下、或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在6000元(含6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3年;
3.脱岗培训2个月以上6个月(含6个月)以下、或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在8000元(含8000元)以下的,服务期为4年;
4.脱岗培训6个月以上、或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在8000元以上的,服务期为5年。
员工参与多次培训,培训时间和公司为此支付的费用累计计算,服务期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具有相关有效证书的员工,按培训费用、离岗时间、证书审证有效期等设定服务期。如有特殊规定,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个人原因在公司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主动要求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按照分摊比例承担学习期间公司支付的各类费用(含培训费、差旅费、员工工资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HSE体系制度要求和实际情况,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HSE体系制度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在职员工。
第三章   定义
第三条 职业健康监护:以预防为目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用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第五条 职业禁忌症: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可能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第六条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章   原则和方针
第七条 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五章  职业危害因素
第八条 公司工作场合存在的职业健康主要危害因素有:
粉尘类:电焊烟尘、木粉尘、其他粉尘、(各类尘肺属法定职业病);
毒物类:苯系物、一氧化碳(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属法定职业病);
物理因素:噪声(职业性噪声聋属法定职业病)、紫外辐射(电焊作业电弧光作业引起的电光性眼炎属法定职业病)。

具体分布为:
开卷车间劳动者可接触到其他粉尘和噪声,
预处理车间劳动者可接触到其他粉尘、苯系物和噪声,
机加车间劳动者可接触到其他粉尘和噪声,
总装车间劳动者可接触到电焊烟尘、臭氧、紫外辐射和噪声,
油漆车间劳动者可接触到其他粉尘、苯系物、和噪声,
完工车间劳动者可接触到木粉尘和噪声,
变电房劳动者可接触到工频电场,
关键控制点为总装车间焊接岗位的电焊烟尘和二氧化锰,及油漆车间调漆和喷漆岗位的苯系物。
第六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人力资源管理部与安全环保防范设计监督部是公司职业健康检查监护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监护管理职责: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协调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厂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表;
(五)执行预防性监督的有关规定,协助相关部门对本厂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审批、验收;
(六)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七章  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体检
要与依法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进行健康体检。
(一)岗前检查
1、凡进入我公司拟上岗(包括离职三个月以后又重新入职及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新员工,必须参加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2、新员工上岗检查,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在体检表上贴上体检者的照片,以确保体检的真实性;
3、人力资源管理部与医疗卫生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在正式报告下达之前,知悉并确认检查结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新员工入职。
4、人力资源管理部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的人入职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职业;

(二)在岗检查
1、公司对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
接触苯系物及其他有各类害毒物的检查周期为一年(因有害因素种类较多,但检查项目相同,所以检查周期为各类有害毒物中的最低检查周期年限);
接触电焊尘等粉尘类危害因素的检查周期为不超过二年(因公司有害粉尘种类较多,但检查项目相同,所以检查周期为各类粉尘有害因素中的最低检查周期年限);
接触噪声危害因素的检查周期为一年;
接触紫外线危害因素的检查周期为一年;
2、如果员工不按规定参加在岗职业健康检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3.对检查后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该按照检查机构的要求和时间,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复查和医学观察工作;
4、体检后,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协助对应部门负责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置。如有与职业无关的疾病,负责体检的部门,也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及时告知本人,以便进行治疗;
(三)离岗检查
1、所有因各种原因离职人员必须参加离岗检查,人力资源管理部有告知义务,并在入职协议中体现该项内容,如因个人原因未参加离岗检查,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2、如入职检查或在岗期间检查距离离职日期不满90日,可视为离岗检查。
(四)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2、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五)应急检查
1、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健康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继续蔓延和发展。应急健康检查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始。
2、从事可能产生职业性传染病作业的劳动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触传染源者,应及时开展应急健康检查,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一)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并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安全环保防范设计监督部指定专人进行建立和管理;
(三)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四)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五)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公司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全体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识别相关法律要求、合同文本(条款)设计、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审批工作的组织、部门员工合同续订意见的汇总报批及合同续订手续的办理、公司各部门负责按要求完成本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续订意见的拟订工作。
第三章   程序
第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的确定: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附加条款: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由公司与员工根据需要另行订立的条款,如员工接受专业培训后在公司服务的最低期限等条款。
根据《劳动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纪律;(七)社会保险;(八)保密条款;(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利益冲突约定等其他条款。
第五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员工被录用后,一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叁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一份放入职工人事档案。
社会招聘、应届生招聘的新进人员,初次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含试用期三个月。合同期满后继续签两年合同,再次期满后,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已与集团内部其他单位签订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在集团系统内工作连续满十年的调入员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集团内部调入公司的员工(含各下属单位调入总部员工以及总部劳务派遣转正的员工),第一次签订两年期合同(试用期),第二次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第六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于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5日制作《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见附件1),交员工所在部门就劳动合同签(续)订资格及签(续)订期限填写具体意见。
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汇总各部门意见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第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意见,将《合同制员工劳动合同续订审批表》在员工合同到期30日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第九条 经认定为合格的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组织员工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并及时到上级劳动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
第十条 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员工,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女职工休产假、哺乳假期间续订劳动合同的,可将其合同续订至“三期”结束之日。三期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辞职的、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生产经营性裁员、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指派专人办理终止该员工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有效的对员工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材料,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档案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有效的对员工档案进行妥善保管,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档案材料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材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二条 员工入职档案、异动档案、离职档案、绩效管理档案、通知等与个人有关的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归档内容
第三条 员工入职档案
(一)应聘登记表;
(二)面试评估/录用审批表;
(三)录用通知书
(四)员工信息登记表;
(五)入职承诺书及员工保密协议;
(六)个人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复印件);
(七)原单位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保证书;
(八)劳动合同
(九)健康体检证明(有特殊要求的岗位)
第四条 绩效管理档案
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的档案资料按月份归档。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修订员工绩效管理档案内容。
第五条 员工异动档案
(一)试用期员工转正表;
(二)内部调动审批流程表;
(三)竞聘相关资料
第六条 员工离职档案
(一)员工离职申请表;
(二)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
(三)员工离职调查表;
(四)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
(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六)离职保密协议(部分岗位)
(七)离职证明(单位存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第七条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专人负责管理员工档案,整理、收录档案资料,保证原始资料和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查阅方便。
第五章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原则: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二)新录用的员工,应及时建立档案,并更新员工花名册。
(三)档案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分开管理,按员工编号存档。
(四)当在职员工的基本档案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信息变动、技术职称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交人力资源管理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五)离职员工档案每月清查,对于正常离职的一般员工且离职手续办理齐备的员工档案三年后可申请销毁,中高层管理者或存在劳动争议离职的员工档案至少在五年后方可申请销毁。
(六)纸质档案要求原件存档(除个人证件证书外)。
第九条 档案的查阅
(一)如因公需查阅档案,须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批准;下级员工不得查阅上级员工档案,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查阅手续。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查阅登记工作,并在《员工档案查阅登记表》(附件一)签字确认。
(四)查阅档案注意事项:
1.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中取证必须事先经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同意。
2.查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六章  档案的销毁
第十条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员工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当档案需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员工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附件二),经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招聘录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人力资源配备,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招聘录用企业所需各类人才;
第二条 保证公司人力资源配备。
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下人员的招聘录用;
第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中层(含)以上人员的招聘录用。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为公司招聘及录用工作的组织及实施部门;
第六条 其他部门应按照本制度之规定执行,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管理部开展招聘及录用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及其他部门负责转正的共同鉴定。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八条 确定招聘需求
(一)根据公司年度整体人力资源规划,确定年度招聘需求;
(二)编制外补充人员的,须首先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程序之规定办理编制调整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后,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各部门的需求申请进行汇总,确定年度招聘需求,报备上海寰宇,发布招聘公告。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岗位,人员数量,上岗日期等因素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
第十条 确定招聘与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招聘流程
(一)招聘方式
一般采取“先内后外”原则,即各部门需补充人员时,应首先考虑公司内有无合适人选,如无合适人选,则采取社会招聘方式,一般采取人才市场招聘、网上招聘和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信息招聘的方式。
(二)考核方式
人力资源管理部采取适当的方式,根据需招聘岗位的要求,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符合应聘基本条件。根据需要,一般采取口试、笔试或技能考核形式。其中笔试主要为专业知识考核,要求考核题目涉及面广,理论与实践知识相结合,且能够全面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有针对性地建立考核题库,以便根据用人需要选择考题;各部门有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管理部的要求提供考核题目及参考答案。

(三)招聘原则
非经特殊许可,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
2.职业技能考察知识相结合,且能够全面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知识。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有针对性地建立考核题库,以便根据用人需要选择考题;各部门有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管理部的要求提供考核题目及参考答案。
不合格的,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未满18周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应聘人员资料收集与筛选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招聘需求,采取适宜的招聘及考核方式,组织开展招聘工作,同时收集应聘人员资料〈包括《应聘人员登记表》、《学历资料》〉,根据员工招聘标准进行筛选。
(五)笔试及面试
人力资源管理部组织对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初试和笔试,对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通知用人部门进行复试:
1.面试之前,人力资源管理部应提前与用人部门商定参加面试人员范围及面试时间、地点。参加面试人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客观公正,掌握面试要求。
2.通知应聘者于指定的时间来公司进行面试。
3.面试之前,面试人员应对应聘人员简单介绍公司情况。面试过程中,参加招聘及面试人员应注意仪表大方,穿着得体,对应聘人员应热情主动,以展示公司的良好形象。必要时,应为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饮料、午餐。
4.对于初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通知用人部门进行专业技能方面的复试,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上相关内容,如参加笔试的,需提供考试,试卷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保存。
5.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参加面试人员的意见进行汇总。对于“拟试用”的应聘者,通知其于指定时间来公司报到;对于“列入考虑”的应聘者,将应聘资料归档,并通知本人面试结果,遇有合适岗位时通知其再次面试;对于“不予考虑”的应聘者,通知其本人面试结果。
6.经复试甄选出的应聘人员,分别由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管理部签署《考试测评记录表》;
(六)体检
 1.对于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安排体检,同时通知应聘者到指定医院进行规定项目的体格检查。
 2.对于体检合格者,需人力资源管理部经理审批,方可录用。
 3.对于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七)人员录用
由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拟录用人员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上海寰宇提报录用请示。录用请示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通知录用人员办理报到手续,对于外聘人员,需在一周内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职称证书(管理岗位)或上岗资格证明(特殊工种)及复印件;
4.医院体检报告(由公司派出专人陪同应聘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5.其他必要的资料。
6.员工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对新进员工进行引导介绍给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接受新人后(完成有关手续),应协助其处理相关事务。
(八)试用
1.试用期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确定试用期。
2.试用期内,用人部门负责对试用人员进行全面的考核,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现实表现、出勤情况等。
3.对于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管理部。如属内聘人员,责成其调回原岗位或待岗;属外聘人员的予以辞退(提前三天通知本人)。工作能力满足或基本满足岗位要求,业绩、表现尚好,但试用期内累计请假、缺勤超过3天的,或受通报批评处分的,予以开除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正:
工作能力低下,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
业绩或现实表现较差的;
试用期内受警告(含)以上处分的;
职员经考评得分不足最低标准的。
(九)转正
1.试用期间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每月对试用情况进行调查,各部门将职员试用情况进行反馈。
2.试用期满人员应及时填写《转正审批表》(附个人总结),交其所在部门签署考核、任用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
3.人力资源管理部在对员工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集合部门意见,得出相应结论。并按照以下不同情况进行相应人事处理:
工作能力满足或基本满足岗位要求,予以按期转正,并依照《薪资制度》相关之规定核定工资等级。
工作能力强,满足并超过岗位要求,各部门提前对员工进行转正申请。
4.经批准按期转正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调整相应待遇,具体参见《薪资制度》。
(十)对于(外聘)正式录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效果评价和改善
1.人力资源管理部定期组织对各部门招聘情况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各部门反馈意见,以改善招聘工作。
2.针对员工离职,应与离职员工进行面谈,必要时分析离职原因。作为招聘工作改进提高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了维护公司员工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人社部相关规定,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员工利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依据国家劳动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章  医疗期限规定
第三条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相应时间的医疗期限,在此期限内享受病假工资;医疗期限结束后,不享受任何待遇。
第四条 公司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十年(含十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含五年)以下的享受医疗期限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
第五条 公司员工实际工作时间十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含五年)以下的享受医疗期限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含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的为:24个月。
第四章  医疗期工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启东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每年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文件执行)。
第五章  医疗终结复工规定
第七条 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终结,提出复工要求后,必须由公司专人陪同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康复检查,医院开出康复证明后,符合公司要求,给予复工(复工后工作按《人事异动程序》办理)不符合标准,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八条 相关文件
(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文件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遇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最新规定为准。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完善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衔接,规范工作交接程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交接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衔接,规范工作交接程序,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人员调动、岗位轮换、因故离职、职位代理、请长假时、休假期间的工作交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交接,是指公司员工发生工作岗位变动(包括调往本集团其它单位、被公司辞退或主动辞职、在本公司工作岗位调动)时,必须与接班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履行书面的工作交接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交接种类包括:档案、资料、资产、资源、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交接在接班人员到岗后,公司领导的交接时间为5天,中层干部的交接时间为3天,一般管理人员的交接时间为1天,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工作交接实行分类交接制度  
1.档案、资料交接  
(1)档案包括人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基建档案、工作档案等。  
(2)资料包括公司文件、外来文件、工作通知、各类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各类报表、图片、书籍音像材料、账册及各种凭证资料。  
(3)档案、资料交接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以案卷形式分类整理,保证归档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4)档案、资料交接应填写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分别载明日期、档案/资料名称、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登记栏,清单必须一式两份,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  
2.资产交接  
(1)资产包括个人正在使用的电脑、桌椅、电话机、文件柜、工具书、订书机、计算器、电话卡、钥匙、证照、章证等耐用办公用品。  
(2)资产交接应以移交人员管辖范围及实际使用的物品为基础,对照综合管理部资产登记台账进行。  
(3)移交人员必须保证移交的资产完好无损,能够正常使用,接收人员负有检查验收的责任。 
(4)移交经办业务的应收应付清单,并与公司结清个人所欠款项以及应由其本人负责的应收账款清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对此项工作承担监交及领导责任。 

3.资源交接   
(1)资源包括与公司工作相关的供应商及厂家、关系单位、业务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2)移交人员必须在离岗前将与工作有关的社会资源、业务资源基本情况书写清楚,将与资源有关的工作一并移交给接收人员。  
(3)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源信息负有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的义务,接收人员对接收的资源信息负有查对核实的责任。  
4.离岗前工作交接  
(1)工作包括正在进行的工作、刚受领的工作、计划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前期已完成的重要工作。  
(2)移交人员在移交工作时应对各项工作分类分项作出书面说明,将所需交接的物品列出清单,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移交。  
(3)移交人员应根据交接工作的种类分类整理交接物品,按照类别整理列出清单,清单应与交接物品账物相符,有特殊情况的需附有文字说明。  
(4)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移交人员应详细说明整个工作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以保证后续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5.IT方面的工作交接
(1)停止企业邮箱使用。
(2)取消OA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3)使用公司网内通讯工具需完成退出手续。
(4)移交电脑中加密文件或所使用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等资料,确保后续工作不受影响。  
第七条 工作交接实行监交制度,工作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有责任保证工作顺利交接,保证工作不断不乱,平稳交接。
1.工作交接应设监交人员, 一般情况下,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其工作交接由上级公司负责监交;中层以上干部的工作交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各部门员工的工作交接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特殊情况下,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担任监交人。
2.工作交接时需有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到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部门中层以上干部、重要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前交接的,必须报经总经理审批。
3.责任  
交接双方对整个交接工作负主要责任。移交人员交接后以清单内容为根据对所经办的业务负责,接收人员以清单内容为依据负后续责任,监交人员对整个交接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罚则
1.工作交接不清, 致使档案或文件资料丢失,工作不能延续或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交接双方按各自过失程度赔偿公司损失。 

2.因公司资产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交接前损坏、丢失的由移交人员负责赔偿;交接后损坏、丢失的由接收人员负责赔偿。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在确认完成以上各项工作交接后,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签字确认的交接单进行支付应付当事人的剩余工资及各项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管理制度》的决议

(草案)

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及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奖惩事项、标准及处理程序,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管理制度》(草案),此制度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管理制度》(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行为规范及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及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条 明确员工行为规范、奖惩事项、标准及处理程序。
第三条 为员工考核、异动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之行政奖惩处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奖惩申请视事件性质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事件主办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
第六条 奖惩的核准视事件的轻重程度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或总经理(或授权人)负责。
第七条 奖惩的公告及相关人事处理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
第四章   程序和内容
第八条 员工守则
勇于担当 不推卸责任
谦虚谨慎 不恃才傲物
廉洁自律 不违反法纪
当面沟通 不依赖邮件
指导下属 不求全责备
雷厉风行 不拖泥带水
包容不同 不指责攻击
知错必改 不重复犯错
第九条 员工信条
职业人生 是解决问题的系列过程
工作收入 是支撑家庭的经济基础
人身安全 是从事一切的根本保障
善于学习 是改变自己的最佳途径
把握机遇 是实现目标的必然条件
计较得失 是前进路上的最大障碍
团结协作 是成就梦想的重要因素
互尊感恩 是职业道德的最美情操

第十条 员工行为准则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指挥与监督,忠于职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同事之间和睦相处。
2.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脱岗,不准在工作时间做与本职无关的私事,不得擅离职守。
3.仪表大方,公司内严禁不文明着装及有伤风纪的行为。
4.自行车、摩托车、公司机动车辆及个人机动车辆须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存放。
5.树立安全意识,进入工作岗位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6.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准动用与自己工作无关的机器设备、工具及消防器材。
7.禁止在公司内(包括宿舍区)乱写乱划等污损公司环境的行为;员工必须保证其工作现场的整洁。
8.公司范围内(包括宿舍区)禁止饮酒或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
9.爱护公物,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损坏或私自占有公共财物。
10.维护公司信誉,除办理公司业务外,严禁对外擅用公司名义;处理业务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受馈赠,不准泄漏公司机密。
第十一条 奖惩分类
1.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三种;其换算方式为通报表扬二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二次等于记大功一次。
2.惩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六种;其换算方式为通报批评二次等于警告一次、警告二次等于记过一次。
第十二条 员工奖惩的一般原则
1.奖惩的核定应以事实为依据慎重办理;为培养和激励员工的优良品德及敬业精神,奖励应多于惩处;评定奖惩事件要衡量情节轻重,依下列规范办理:
第十三条 奖励事件
1.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者提高奖励;属于一般职业道德规范内者降低奖励;
2.不属于本职责范围而主动积极完成者提高奖励;属于本职责范围内或在主管监督下完成者降低奖励;
3.超出一般能力者提高奖励;
4.视其他因素或条件可酌情提高或降低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事件:
1.属于本职责范围内而出现过失者加重惩处;非本职责范围内而协助或配合其他单位工作而出现过失者减轻惩处;
2.属于明知故犯者加重;属于无意过失者减轻惩处;
3.属于屡教不改者加重;属于初犯者减轻惩处;
4.视当事人悔改表现及其他因素,可酌情加重或减轻惩处。
5.各种惩处事件中如果有直属主管平时督导不力的原因,或此事件是由其它部门或人员举报者,其直属主管应受连带处分。

6.各级主管人员对所属人员的各种惩处案件,如有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除受连带处分外,并就其包庇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7.如果事件发生原因不能归咎于主管人员或者主管人员事前已经尽到防范责任,且事后能主动追究查办者,可减轻或免除其连带处分。
8.依照本制度中应该奖惩的事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得再报告;但是属于惩处事件由于隐匿而超过时限者不属于此范围。
第十五条 奖励
1.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确认后予以通报表扬并嘉奖100~500元:
(1)被公司或主管单位评为年度先进个人的;
(2)全年无安全、质量事故及处罚记录,年度出勤情况为全勤,工作成绩突出,有具体事实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之事,能事先发现或防止,而使公司减少或免受损失的;
(4)拾金不昧者(价值超过1000元);
(5)策划、承办、执行公司大型活动得力者。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确认后予以记功并嘉奖500~2000元:
(1)遇到突发事件(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的;
(2)领导有方,使公司业务发展而有相当收益的;
(3)检举揭发违反制度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4)参加公司举办的比赛获得第一名或参加启东市市级活动、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予以记大功并嘉奖1000~5000元:
(1)举报盗窃或其他破坏活动,因而被破获或预先制止者;
(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处理有效,且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减少公司损失并为此负伤达到工伤评定等级者;
(3)代表公司参加集团或市级重要活动或比赛,获得前三名者。
4.特殊奖励事件由公司总经办确定执行。
第十六条 惩处
1.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并/或减法绩效奖金50元:
(1)穿拖鞋进出公司,或有其他衣容不整表现的;
(2)自行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未在公司内规定地点存放的;
(3)有污损公司容貌、环境卫生行为的;
(4)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的;
(5)工作时间吃零食、相互打逗或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的;
(6)工作中未按规定佩戴相应证、卡的;
(7)犯有其他较轻违纪行为的。
2.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予以警告处分并/或处以减绩效奖金100-500元:
(1)员工依本制度4.5.1所列条款受处罚后,6个月内重犯4.5.1任一款所述过失的;

(2)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与自己无关的机器设备、工具的;
(3)工作时间睡觉、洗澡或干私活的;
(4)未经批准动用公司车辆办私事的;
(5)在公司范围内打牌、下棋的;
(6)在考勤统计中弄虚作假的.
(7)故意泄露本人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8)由于自身过失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达1000元及以上,不足2000元者;
(9)完成领导指派工作执行力差,工作懈怠等。
(10)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达到一定情节的。
3.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予以记过处分并/或减发绩效奖金500-3000元:
(1)员工依本制度4.5.2所列条款受处罚后,6个月内重犯4.5.1~4.5.2条任一款所述过失的;
(2)未经批准无证驾驶公司机动车辆的;
(3)在公司内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的;
(4)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不接受门卫检查或对其有侮辱威胁行为者;
(5)同事之间因工作发生纠纷,有打骂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6)由于自身过失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达2000元及以上,不足10000元者;
(7)直属主管对下属人员之违规、舞弊行为明知而隐瞒或不主动举报者;
(8)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的。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确实者,予以停职待岗处分并或减发绩效奖金500-5000元:
(1)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而使公司权益受到损害的;
(2)抗拒上级分配之任务,公开顶撞,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违章操作或人为损坏设备,造成局部或全线停产的;
(4)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
(5)在公司内打骂他人,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6)泄漏公司机密或使公司名誉或利益受到一定损失的;
(7)由于自身过失,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10000元及以上损失的。
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确实者,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名誉损失,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1)对员工及其家属有暴力行为或有严重侮辱威胁行为的;
(2)有持械伤人或威胁他人生命安全之行为的;
(3)盗窃公、私财物的;
(4)煽动其他员工,聚众闹事,妨碍生产秩序的;
(5)私自动用公司机器设备、设施或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6)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元(含)以上的;

(7)因泄漏公司机密而使公司遭受巨大损失的;
(8)六个月内受二次记过(或相当记过)处分的;
(9)在厂区或爱心公寓内打架斗殴或酒后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休息期间在厂外参与聚众赌博、打架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条例等行为的;
(11)月份无故旷工(旷工1天减发绩效奖金200元,2天减发绩效奖金400元)3日(含3日),视为自动离职,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将根据情况追究其经济责任;
(12)因触犯国家及地方法律而受到处罚的(包括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6.员工因犯本条a、b、c、d款所述过失且情节特别严重时,公司将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七条 其他
1.奖惩抵消原则:在本制度规定中,对于员工年度内所受奖惩按功过相抵的原则掌握,具体规定为:
(1)一次通报表扬抵消一次通报批评;
(2)一次记功抵消一次警告;
(3)一次记大功抵消一次记过。
第十八条 人事处理
1.因员工提供虚假身份资料而导致各种保险及相关利益不能做到本人名下,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视情节给予罚款、记过直至开除处理。
2.员工因任何原因导致离职,应在离职之日起10日内将各项结算手续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者,公司将不再做任何结算。
3.属惩处事项的,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办理。 其他惩处事项由相关部门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注明具体事由,并根据本制度之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管理经理审核批准。
4.属奖励事项的,由相关部门填写《员工奖惩呈报表》,注明具体事由,并根据本制度之规定提出奖励意见,人力资源管理审核后呈总经理批准。
5.经核准的奖惩事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予以公布。涉及人事异动的,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执行。
6.依本制度规定办理的奖惩事项,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应于次月3日前填写《月度奖罚汇总表》提交薪酬管理员,由薪酬管理员按照《薪资管理制度》实施经济奖罚。 
7.非依本制度规定(如涉及安全消防、质量、设备等)实施的奖罚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人事作业:
(1)涉及人事异动的,由相关部门按《人事异动管理制度》办理;
(2)相关部门于次月3日前填写《月度奖罚汇总表》报人力资源管理部薪酬管理员,由薪酬管理员按照《薪资制度》实施经济奖罚。 
第十九条 员工奖惩除依本制度规定办理外,其奖惩记录同时作为员工考核、任用、异动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归人力资源管理部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党总支管理干部管理规定》的决议

(草案)

为加强公司党总支管理干部管理,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敢于创新、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更好发挥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党总支管理干部管理规定》(草案),此管理规定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党总支管理干部管理规定》(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党总支管理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总支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干部)管理,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敢于创新、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更好发挥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寰宇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干部,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部门副经理及以上人员:公司总工程师、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及相应级别人员;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
(二)公司指定纳入管理的其他管理岗位人员。
第三条 公司管理干部的原则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唯才是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理念,采取激励和约束双重管理机制,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干部管理。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公司管理干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公司党总支要发挥领导作用、与经理层相互协调运转、相互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合统一起来。
第六条 根据公司职能定位出发,合理确定公司管理干部职数。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级职务若干名。
(二)公司总工程师1人,可配备副总工1人。
(三)各部门正职1人,根据部门职责和规模,原则上可配备副职1-2人。
(四)工会主席1人。
第七条 公司管理干部实行任期制(聘期制),每届3年,任期 (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具有大局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推进公司发展稳定目标,具有较强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全局的观念。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敢想敢干、敢为人先,积极开拓进取,具有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推进企业的创新,从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公司有关生产经营业务。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素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私分明,严守底线,廉洁从业,团结合作,勤勉尽责,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第九条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拟提拔担任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等生产性岗位领导干部职务的,且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经历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规定年限的任职经历。
1.提拔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级职务的,一般应具备担任公司部门正职或对应层级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不足2年的,应具有上述正职岗位及同级副职岗位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
2.提拔担任公司部门正职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未满1年的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和下一级累计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提拔担任公司部门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1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1年的一般应具备下一级与再下一级累计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拟提拔担任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等生产性岗位管理干部职务的,以上有关任职经历年限的要求可予以适当放宽,其在安全、生产、技术等生产一线专业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可以予以综合考虑。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身体条件。
(四)公开竞聘选拔公司管理干部的,任职资格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可适当放宽。
担任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等职务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管理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2.在公司经营困难时工作业绩突出;
3.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管理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2.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等生产技术类岗位,能力突出、经验丰富且实际管理需要的;
3.企业经营困难急需的;
4.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管理干部,不得突破本规定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   选拔和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必须发挥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公司党总支或人力资源管理部提出启动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及以上人员。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一般包括: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层以上人员。上述范围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个别谈话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在个别谈话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运用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
(二)拟提任或者重用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做出说明。
(三)就人选情况听取纪检监督部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
(五)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对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公司管理干部,由公司党总支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
对于任免前需报上级审批备案的相关职务,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八条 任用公司管理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十九条 公司管理干部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助理级职务,以及承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审、采购、安全生产等关键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主持工作)任免,报上级公司审批;以上部门副职的任免,由党总支研究决定,调整后报上级公司备案。其中,纪检、监审部门正副职任免职,同时按上级纪委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所有部门的干部任免职报上级公司备案。
报上级审批事项需呈报党总支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或现实表现材料)、纪检部门对拟提任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意见、党总支会议讨论记录等材料。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任免等有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干部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外兼职的,报公司党总支审批。公司管理干部在公司设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中兼职的,由公司牵头主办部门直接报公司领导审批并履行发文程序。
(二)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管理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完善公司管理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公司管理干部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公司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在公司党总支领导下,对公司管理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对公司管理干部重点考核业绩、素质、能力、作风、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具体以考核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考核评价为基础,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公司管理干部创新活力和工作动力。
第二十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公司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干部的薪酬按公司薪酬方案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干部及时提拔重用,以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激励公司管理干部讲奉献、重担当。
第二十八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公司管理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完善公司管理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把内部监督、纪检监督同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廉洁从业,切实维护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管理干部还应当接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在公司党总支领导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应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个人档案核查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公司管理干部。加强对管理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应当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管理干部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干部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总支书记、纪检委员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构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三十三条 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管理干部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向公司党组织请示报告制度。公司管理干部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工作所在地事先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休假审批制度,公司管理干部在境内休假的,部门负责人由公司领导审批。公司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出境审批和因私出国、出境证件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管理干部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管理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公务回避:管理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时,涉及与本人亲属有利益关系的,如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等,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公司管理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

公司管理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澄清工作机制,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公司管理干部履职行权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上级单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公司党总支领导下开展,由党群工作部/纪检监督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
第八章   培养锻炼
第三十九条 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管理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公司管理干部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培养锻炼情况作为公司管理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加强公司管理干部政治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锻炼,管理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公司管理干部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公司管理干部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管理干部教育培训,一般以脱产培训、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公司管理干部在党务工作岗位与经营管理岗位之间的轮岗交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三条 完善后备人才队伍管理,坚持拓宽人才来源、改进方式、提高人才质量,全面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后备人才队伍。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四条 不断完善公司管理干部退出机制,根据干部年龄、身体状况、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人员及规划,促进干部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公司管理干部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管理干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一律不得返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公司管理干部,经与公司协商一致,可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转任非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管理干部因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半年以上的,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女职工因生育原因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司管理干部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四十八条 公司管理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提醒、教育或者谈话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九)任期考核评价较差,或者年度考核不及格者,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管理干部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公司党总支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查、调查,集团或公司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十条 严格公司管理干部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公司管理干部到龄免职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单位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公司管理干部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单位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三)公司管理干部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管理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管理干部在职数、任职期限、退休返聘等规定上的变化,须报上级公司党委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干部后备人选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后备人选队伍,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干部后备人选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后备人选队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干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人选队伍建设工作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
(四)备用结合、动态管理、优进绌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正副职及其他中层干部(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等其他等同于中层干部的其他职位)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人选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较好,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
(二)工作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坚持求真务实,业绩显著,综合表现较为突出。
(三)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能够把上级的决策部署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自我要求严格,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利益,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群众认可度高。
(五)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放宽。
(六)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
(七)自觉服从组织对其任职岗位的调派、交流。
第五条 人选任职资格:
(一)部门正职后备人选: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或者同级助理。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优秀文员也可以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人选。
(二)部门副职后备人选:一般应当是同级助理。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优秀文员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人选。

(三)其他等同中层干部人选:具备丰富的同类型岗位工作经验,工作能力较强,群众基础较好,符合公司干部管理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 后备人选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并开展推荐选拔。
第七条 后备人选队伍应形成合理结构:
(一)年龄上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兼顾各年龄层的合理分布。
(二)根据岗位配置需要,合理储备后备人选,在专业分布上要形成管理与业务、能力与品德兼顾的各类人才配套结构。
(三)根据公司和各部门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方向,统筹兼顾、合理确定各业务专业的后备人选数量。
(四)应强化后备人选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注重选拔有基层岗位工作经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
第四章 选拔
第八条 选拔后备人选要充分发扬民主,扩大选人视野,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和审核把关作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任职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列入公司管理干部后备人员人才库: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
(二)民主推荐中职工群众认可度较高的;
(三)在竞争性选拔中暂时未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干部,综合素质比较突出的;
(四)具有公司急需的专业特长或在公司重点工作项目中表现突出、具有培养潜力的。
第十条 原则上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后备人选的集中选拔,基本程序是:
由公司组织民主推荐,党组织充分研究酝酿后,确定初步人选。公司对人选进行考察,视情况开展人才素质测评,最终人选由公司党支部审定。
初步人选材料应包括推荐工作报告、人选登记表(附件1)、人选现实表现材料等。
第十一条 后备人选的确定、考察和培养方向等情况由公司党支部掌握,原则上不进行公示,不向本人反馈。
第五章  培养
第十二条 要为后备人选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培养体系,不断提高培养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十三条 要持之以恒地抓好后备人选的作风建设,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引导后备人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业绩观、进步观,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保持积极的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健康的生活情趣。
第十四条 要尊重干部成长规律,为后备人选搭建必要的成长台阶,有意识地进行多岗位锻炼。按计划组织后备人选到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和矛盾多、任务重、条件艰苦的岗位进行历练。

第十五条 要安排后备人选参加上级党校、干部学院、以及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每三年累计培训不少于4周或160学时。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后备人选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及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考试,获取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使用
第十七条 公司党支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人选,不断促进干部交流,加强内部融合,优化人才配置。
第十八条 以组织选拔方式选拔公司管理干部的,一般首先从后备人选中选拔;以竞争性选拔方式进行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人选,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使用力度:
(一)公司管理干部到龄退休或工作调动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要从后备人选中选拔接替人选。
(二)不断完善领导人员岗位退出机制,对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领导人员,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改任非领导职务,同时不断加大交流力度,强化领导人员综合考评结果运用,为后备人选提拔使用创造更多条件。
(三)对于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业绩突出的年轻后备人选,短期内又不具备提拔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交流到更重要的同级岗位任职。
第二十条 要在推进重大改革、处置突发事件、承担技术创新等专项任务中,着力使用和锻炼后备人选。
第二十一条 支持鼓励后备人选在实际工作中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将其在探索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予以容错纠错。
第七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支部组织统一领导后备人选管理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为后备人选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支部负责管理干部后备人选相关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后备人选的选拔、推荐、培养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与后备人选的谈心谈话制度,严格落实人事档案核查以及提醒、函询、戒勉等制度,充分发挥纪检、巡视、审计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始终加强对后备人选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后备人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公司党支部,经审批后调整出后备人选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的。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基本称职的。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的。

(七)年龄偏大,不宜再提拔使用的。
(八)热衷于经营人脉、编织关系网而不踏实工作的,或不愿意到一线和艰苦岗位工作的。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人选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司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岗位配置需要,经公司党支部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后备人选的年度调整补充,相关程序按照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公司党支部报备相关材料:
(一)上年度后备人选队伍建设工作总结。
(二)每名后备人选的年度考核情况表(附件2)。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福利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优化企业福利,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基础上,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福利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福利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优化企业福利,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制管理人员,及劳务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牵头起草、修订和解释,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是员工福利制度体系的总牵头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按本制度中各福利类别确定的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员工福利体系
第四条 员工休假
(一)公司员工可申请、享受的休假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育儿假、工伤假、公司奖励假。
(二)具体按《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三)牵头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五条 教育培训类
(一)为提升培训对人才发展的促进作用,切实发挥教育培训工作对公司可持续价值增长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支持作用,打造学习型团队,公司组织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委外培训、内部授课、知识分享、专题工作坊、制度宣贯、岗位实践、团队建设、拓展活动等。
(二)培训类别
1.通识类培训:员工入职培训、公司政策/制度培训、知识拓展类培训、管理能力发展类培训;
2.岗位相关培训:适岗培训、岗位能力提升培训;
3.综合类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综合素养培训;
4.团队建设和拓展活动:结合部门管理实际需要,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至少两个部门)开展团队建设和拓展活动。团队建设、拓展活动可以委托外部专业培训机构制作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严禁以团队建设和拓展活动为名组织公款旅游活动。
第六条 具体项目和标准参照《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担任内部讲师,开展跨部门专题讲座的内部讲师,给予一定的奖励,费用从教育经费列支。
第八条 牵头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四章 租房补贴类
第九条 适用人员范围:
(一)南通市为非居住地异地任职者,并且本人或配偶在任职地无房的管理人员。
(二)在公司工作的借用和挂职交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管理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可参照试用本管理办法。
(三)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牵头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五章 异地交通类
第十一条 长期异地工作发生的往返交通费
(一)因工作需要,经公司调动,长期离开原长住地的员工,可按一年不超过19次(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原则;或公司指派赴异地工作预期超过1个月的员工,可按1个月内1次(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年不超19次(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原则。
(二)按公司履职待遇制度中的差旅费标准,在往返组织调动两地全价路费的范围之内,报销往返路费,但不再报销折扣机票的差价补贴、住宿费、出差餐补和交通补贴。
(三)自驾往返的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费和燃油费,过路费凭发票按实报销,燃油费综合考虑油耗和油价后,以燃油费0.8元/公里的标准,乘以往返地之间的里程数(里程数由公司和各厂综合部门合理核定)后,取整到元,用燃油费发票报销。人力资源管理部参照电子地图的信息,合理核定里程数标准,财务管理部监督执行。
(四)参照差旅费报销流程报销,按总量控制原则,如不占用工作时间,可不需要出发前提前申请。
(五)牵头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六章 职工关爱类
第十二条 每年“六一儿童节”,为适龄的员工子女安排节日慰问品。
第十三条 每年“三八妇女节”,组织女职工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牵头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七章 职工体检类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组织安排员工一次体检。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员工体检需求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牵头管理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八章 体育健身类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由公司组织、安排的各项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内容:
(一)公司每年可根据员工体育活动需求,购置体育活动服装、器材。牵头管理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
(二)公司可根据员工需求,聘请教练、租借场地,为员工开设健身课程。牵头管理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 
(三)公司可以单位名义采购体育运动、健身场馆(高端私人 会所除外)的单位卡,供全体员工使用,不得计入员工个人名下,员工亦不得变相对外出借、转让。

(四)牵头管理部门公司综合管理部。
九章 劳保、防暑降温类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高温津贴。同时公司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及饮料,标准为8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季度为员工发放劳保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季度。
第二十二条 牵头管理部门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第十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具体福利项目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具体福利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虚假手段套取、冒领福利项目的部门负责人、个人,将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按照有关员工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各具体福利项目,如上级主管单位有相应办法或制度的,参照上级主管单位相应办法或制度执行、修订,不再提请公司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决议

(草案)

为持续落实推进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以“诚信、博爱、卓越、共享”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激情、自信、协作、创新”的企业精神为指导,推进公司标准化、规范化、品质化、品牌化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行业知名度,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此管理办法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落实推进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以“诚信、博爱、卓越、共享”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激情、自信、协作、创新”的企业精神为指导,推进公司标准化、规范化、品质化、品牌化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行业知名度,特制定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目的
第二条 打造一支高素质、高境界、具有高度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人才队伍,形成以考核为导向的、科学的、有效的人才管理、考核、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营造一个激励员工奋发向上的工作氛围,实现公司整体绩效的放大和提升。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绩效奖金时的参考。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以定量化的业绩标准为主体,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定期化与制度化原则,保证考核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参考价值。
第六条 简洁实用,紧密结合公司各个发展阶段的实际。
第七条 灵活性原则,公司对员工的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不同发展阶段调整具体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月度考核
(一)由各部门按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制定可量化的考核内容对应的考核标准。
(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结合安环部、品质管理部、卓越班组建设小组等职能部门对各部门考核的奖罚结果汇总进行奖罚评分。
第九条 年度考核部分
(一)本职工作部分:结合岗位说明书,一个考核周期内,由各部门按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制定可量化的考核内容对应的考核标准。
(二)定性考核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作内容、工作纪律、风控合规、工作态度、团队配合、执行力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其他专项考核,可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考核办法并备案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各部门提供数据进行相应绩效考核。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月度考核采用考核项目自评、各部门与人力资源管理部复评部分相结合的办法。被考核人根据日常工作项目开展自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复评,人力资源管理部结合其他职能部门对各部门考核的奖罚结果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用自我考核、分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个考核周期员工首先自我考核,部门负责人考核下属岗位,最后人力资源管理部进行复评。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一)月度考核
1、被考核人自评:按照考核表二级职责工作项目开展情况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自评;
2、复评评分:一般为部门负责人进行复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或公司领导进行复评,最后人力资源管理部进行复审。
3、考核结果的汇总、确认和归档。
(二)年度考核
1、员工根据个人工作开展情况,先由被考核人自评;
2、上级评分一般为部门负责人进行评价;
4、完成考核结果的汇总、确认和归档;
5、不定期由各部门负责人就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进行面谈,部门负责人需做好面谈记录,汇总后交由人力资源管理部确认和归档。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月度考核内容性质及分值比重按照:自评合计占20%、复评合计占50%、人力资源管理部复评占30%、奖惩分数直接在总分上体现。年度考核内容性质及分值比重按照:自评合计占30%、部门主管复评占70%。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
(一)月度考核总分按员工考核总分,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需提升改进”三个等级。 

(二)年度考核总分按员工考核总分,划分为“特优”、“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十七条 月度考核周期为每月一次,每月10日内完成各部门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1、月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各部门应与薪资分配挂钩并与体现。
2、该考核结果也作为人员调岗调薪的参考因素,月度考核结果有三次需要提升改进的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调岗调薪。年度考核并与年终绩效挂钩。
第七章  考核组织
第十九条 考核的责任人是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对被考核人负有绩效考核、指明问题并帮助被考核人提高业绩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是公司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机构,确保考核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是员工绩效考核的最终仲裁机构。下设绩效考核执行小组,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绩效考核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绩效考核方案提出,绩效考核内容的制定和调整,绩效考核的组织,绩效考核结果汇总,绩效考核的反馈、绩效考核的学习研讨以及绩效考核结果的申诉调查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党总支书记;副组长:总经理;成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绩效考核执行小组成员,组长:人力资源管理部经理,成员:各部门绩效考核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监督,执行机构为公司各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关于确认修订《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的决议

(草案)

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灵活进行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工作,规范员工试用期考评、培养和管理,通过综合考核为试用期人员转正顶岗提供依据,2022年度上海寰宇启东箱厂修订了《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草案),此管理规定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提交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附件:《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草案)

寰宇东方国际集装箱(启东)有限公司
员工试用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灵活进行员工的试用期管理工作,规范员工试用期考评、培养和管理,通过综合考核为试用期人员转正顶岗提供依据。
第二章 定义
第二条 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规定的一个时间阶段,在此阶段用人部门可以全面考察被录用员工是否真正符合聘用条件,满足岗位需求,同时被录用者也在试用期进一步了解公司环境,企业文化等,确定自己是否适合及胜任该岗位,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在试用期期间,无论哪方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都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存在任何约束条件。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劳务工)。
第四章 职责
第四条 试用期员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及各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进行培训与考核。
第五条 各用人部门经理为该试用期员工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岗位要求制订相应的培训考核计划。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培训考核进行指导及监督。
第六条 用人部门必须对考核结果与试用期人员进行沟通,提出不足及改进措施,试用期人员也应在培训考核期间积极反馈培训结果。
第五章 管理程序
第七条 管理人员试用期管理
(一)合同制管理人员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劳务派遣制管理人员约定二个月试用期,部门主管经理负责告知岗位内容及要求、进行试用期日常考核工作、定期与新员工沟通面谈并作好书面记录。
(二)部门需提前15天提报转正手续,包括安排员工提交转正申请(即试用期工作总结),填制《试用期工作考核表》部门考核部分;超过转正日期仍未提报转正手续,则以部门实际提交日期作为员工的转正日期;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转正前15天由人力资源管理部提资料给用人部门填报)
(三)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由部门提交请示报告及转正手续材料,经人力资源管理部及公司领导批准,可办理提前转正(需提供表现优异的实例);
(四)如部门考核为试用期不合格,需于试用期到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告知人力资源管理部,同时提供书面的不符合岗位要求记录及《试用期工作考核表》,必要时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办理离职面谈等手续。

第八条 非管理员工试用期管理
(一)非管理员工均约定两个月试用期,部门主管经理或工班长负责试用期考核工作;
(二)如部门考核为试用期不合格,需于试用期到期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告知人力资源管理部,同时提供书面的不符合岗位要求记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及所属劳务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试用期到期后,员工自动转正;
(三)如在集装箱工厂工作过,有过类似工作经历的,经人力资源管理部确认、劳务公司担保、部门考核合格后,可免除或缩短试用期限。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有关试用期的设定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直接利益。相关部门的确认和考核一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使之真正起到增强员工对公司认同感、归属感和激励员工的作用。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试用期间,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为正式工资标准的80%,有其他特殊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公司相关制定执行。
第七章 辞职与辞退
第十二条 试用期间员工辞职,需提前三日通知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并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试用期员工未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公司有权扣发其当月工资直至其办理完手续;
第十四条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公司将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正,并予以辞退:
(一)经核实入职时所提供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
(二)在试用期间,经考核无法胜任工作的;
(三)在试用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不服从领导管理,做出有损公司或团队的事情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五)在工作中出现原则性失误,原则性是指本职工作内容完成不了或完成不合格;
(六)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名誉、经济损失或者管理造成诸多不便的;
(七)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归人力资源管理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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