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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盈燕赵 廉润央行(第二十六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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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盈燕赵

廉润央行

策划: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纪委

二零二四年第二十七期

目录

/contents

党员受行政处罚的党纪责任

党员受政务处分或任免机关处分后再追究党纪责任

党员犯罪的党纪责任区分及程序

前言

/ Beginning of Winter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具体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本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探讨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党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的相关情形。

问: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

答:党员犯罪,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党纪责任,这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党员犯罪后追究其党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形

主要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这三种情况。

特殊情形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同时,考虑到有的党员虽有过失犯罪行为,但一贯表现良好,综合主客观因素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实践中也要严格把握,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情形

这里的“不起诉决定”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属于该情况。

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况

“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等情况被免除处罚的。

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中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判处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也有所不同。

问: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程序要求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及时作出处理。

党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只要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党员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为由,不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如存在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以及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情形,但人民检察院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党组织也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和公信力。纪检机关调查此类案件无需对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再进行核实,可以不再办理立案审查手续,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

三是加强监督保障。

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是简化办理流程。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成立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可不再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若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调查核实并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就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必要时可以将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并见面核对。

问: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最终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答: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标准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一般不再通过纪检机关立案的方式来追究党纪责任。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车、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此类行为纪检机关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程序上参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即需要立案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予以核实后,再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不能直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一点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同,主要是考虑到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在严格程度上有所不同,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均存在差异。

量纪处理

对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视情节轻重给予恰当处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于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办理程序

再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之于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是终局性裁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问题处理尚有一定的变数。因此,从保护党员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核实后,方可作为党纪处分的依据。

问: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形?具体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

答:《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在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正确把握处置程序

党员依法受到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应当经核实以后再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是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重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重处分的,还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给予其党纪重处分。
二是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轻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轻处分的,一般而言,在已经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可不再给予党纪轻处分,但若仅给予政务轻处分或者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轻处分与党纪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了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也可以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或者轻处分的同时从党纪的角度进行追责,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进一步彰显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正确甄别违纪事实

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均系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已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鉴于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在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前已经履行过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程序,故党组织或上级党的组织可以不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超出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已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的组织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并对超出部分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时,也应当遵循“轻轻、重重”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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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中国人民银行秦皇岛市分行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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