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9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9
第二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9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9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9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9
第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9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9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9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主管预算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10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10
第五条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10
第六条 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合作创新采购活10
第七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10
最低研发目标包括创新产品的主要功能、性能,主要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10
最高研发费用包括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和创新产品的首购费用,还可以设定一定的激励费用。10
第八条 合作创新采购,除只能从有限范围或者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以外,采购人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研发供应商10
第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10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10
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10
第十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采购人应当结合采购项目情况和10
第十一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10
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10
第十二条 采购人开展合作创新采购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以下内容:10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和研发期限;10
(三)谈判小组组成,评审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方法以及初步的评审标准;10
(四)给予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及该项目用于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限额;10
(六)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的初步意见;10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规性等开展咨询论证,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11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合作创新采购11
第十四条 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11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11
谈判小组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和首购评审等工作。11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但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知识产11
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合作创新采购公告、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书应当包括采购11
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合作11
谈判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提交申请文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11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交流内容包括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11
创新概念交流中,谈判小组应当全面及时回答供应商提问。必要时,采购人或者其授权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供应商11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情况,对采购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必11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研发谈判文件主要内容包括:11
(一)创新产品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及有关情况说明;11
(三)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限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明确激励费用的金额;12
(五)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不得更改的主要评审因素及其权重,以及是否采用两阶段评审;12
(六)对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的响应要求;12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的响应要求;12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12
(十一)关于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12
(十五)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12
本办法所称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供应商研发方案,供应商提出的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的报价,研发完12
本办法所称标志性成果,包括形成创新产品的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在实验室环境获得验证通过、创新产品的关12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12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12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12
(三)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12
(九)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12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12
第二十一条 谈判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调整。谈判主要内容包括:13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及首购产品金额;13
(十)研发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13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降低最低研发目标、提高最高研发费13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13
第二十二条 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满足研发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开展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13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可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研发方案13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研发供应商数量和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研发供应商,也13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研发成本和可参照的同类项目合同13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组织谈判小组与研发供应商在研发不同阶段就研发进度、标志性成果及其13
每一阶段约定期限到期后,研发供应商应当提交成果报告和成本说明,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和研发中期谈判结13
第二十五条 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13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开展创新产品首购。14
只有一家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的,采购人直接确定其为首购产品。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14
首购评审综合考虑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价格、售后服务方案等,按照性价比最优的原则确定首购产品。此时研14
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首购产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首购产品信息,并按照14
第二十七条 研发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按照研发合同约定提供首购产品迭代升级服务,用升级后的创新产品替代14
因采购人调整创新产品功能、性能目标需要调整费用的,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首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4
第二十八条 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在不降低创新产品核心技术14
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当在该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终止之日前,以不高于首购价格的价格与供应商平等自愿14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首购产品中的重点产品制定相应的采购需求标准,14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研发合同应14
(一)采购人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14
(三)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14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激励费用的金额;14
(六)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 14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14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14
(十一)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迭代升级服务方案;14
(十二)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14
(十五)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14
研发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在研发中期谈判中作出细化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就变更15
第三十一条 研发合同期限包括创新产品研发、迭代升级以及首购交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15
第三十二条 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15
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和激励费用。15
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应当明确按照研发合同成本补偿规定15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向首购产品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用于创新产品生产制造。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首购协议约定15
第三十四条 研发合同履行中,因市场已出现拟研发创新产品的同类产品等情形,采购人认为研发合同继续履行没15
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研发供应商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终止研发合同,并采15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邀请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15
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15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15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15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5
第三十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其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信息发布等15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5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境内,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辖区域,不包括15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5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6
《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已经16
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16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16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16
财政部牵头组织,探索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16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电话、地址及投诉书范本,做到“有诉必应”。对17
1.升级改造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和查询功能,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升17
2.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健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和发布机制,17
3.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供应商提供虚假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开展核查,会同17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对标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17
研究完善货物服务招投标、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和质疑投诉等部门规章,研究将需求管理以及合作创新采购等制17
1.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逐步形成本国产品标准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18
2.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服务需求标准,逐步扩大需求标准覆盖面,为18
3.分类制定政府采购标准文本。制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提18
1.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订18
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制度。以采购人应用需求为导向,以公平竞争以及采购人与供应商风险共担为18
1.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落实扶持政策。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18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与金融机构共享中央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渠道,向商业银行及时提供中央部门18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确保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取得实效。18
1.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18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由48个城市(市辖区)扩大到100个城市(18
(一)加强统筹协调。财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19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方案要求。财政部要制定“整、建、促”19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19
招标投标VS政府采购
在不熟悉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有人经常将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混为一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35
《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的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程序法,《政府采购法》是2035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35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35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包括招标采购,还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35
《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的一种交易35
同时从行为的过程看,政府采购行为要比招标投标行为流程长而复杂。35
政府采购按预算隶属关系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或授权部门制定并颁布;35
招标投标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35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36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36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36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36
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36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仅36
因此,从招标与政府采购的内涵看,“政府采购”与“招标”是包含的关系,而不是相等的关系。36
政府采购的程序始于采购预算的编制,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政府采购程序要经过项目实施之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36
招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招投标”只能规范从招标文件制作到投标结束后供应商的36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36
《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限制性规定,具有招投标代理能力的机构就可以进行招投标代理活动。36
《政府采购法》在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37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37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确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五种采购方式,最后再来37
《政府采购法》属于实体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实体法处于主导地位,程序法处于帮助实现实体法的地37
问题三:《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实操方面,有何区别?37
1.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同:详见问题一,第7条的论述。37
2.采购的方式不同:招投标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招标三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37
3.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招标法条例》第15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37
4.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出澄清和修改,《招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38
5.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规定不同:《招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38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38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38
6.招标法规定了技术复杂的可以实行二阶段招标,采购法没有二阶段招标规定。38
7.废标的规定不同:《招标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38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38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8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38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38
8.投诉和处理程序不同:《招标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38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39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39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39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39
《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39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39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39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39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39
9.否决投标的情形不同:《招标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9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39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9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9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39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9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9
10.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不同:《招标法》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9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0
《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4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40
《招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40
这两个法条的规定是,其一中国境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法,规范的是所有招投标活动;其二是必须招投标的40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40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4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40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40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40
目标及管理策略
商业类国有企业在采购管理活动中需要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双重要求。鉴于其管理要求43
随着商业类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逐步提升和内控体系的逐步完善,对经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的要求逐步提高,其采43
商业类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面对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采购过程中受到较强的生产约束、时效约束、43
《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系列行业标准均给出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流程,与43
(三)项目管控和全生命周期采购成本最低要求难以兼顾43
随着国有企业采购向供应链管理转型深入推进,企业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目标不仅仅局限于项目的降本增效。例43
长期合作的企业,其服务质量满足要求,直接续约从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的角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该类采购往44
明确的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的基础,按照明确的采购需求达成的采购结果不允许随意调整。但企业生产和技术研发44
前述采购难点,究其原因是未对采购场景及约束条件进行梳理,采购管理目标没有厘清,对不同约束下的不同类型44
为权衡采购管控的重点目标,明确不同类型采购活动的管理策略,本文将企业采购活动面对的主要约束梳理如下。44
经济学中将市场分为垄断市场、寡头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和完全竞争市场。不同的市场划分意味着市场上供需博弈44
除了市场中的供应商数量,企业本身所处的产品生命周期、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质量、供应商分布均对企业的采购44
短期内,生产型企业受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影响,对于同类采购标的,不同品牌、规格、型号不一定能完全替代;44
企业采购成本管理目标区别于采购项目目标,更关注于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即全生命周期的有形成本和无形成本44
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时效性,而生产物资采购作为生产的基础,亦具备一定的时效性要求。45
商业类国有企业,鉴于其同样以营利为目的,故其采购主要目标是降低采购成本,提升抗风险能力,培育精益敏捷45
在内、外部约束均高的情况下,采购活动需要适配企业生产经营的约束、成本约束和时间约束,同时面对恶劣的外45
在外部约束高、内部约束低的情况下,企业内部的生产、成本和时间安排可以对外部市场环境作出一定的妥协,采45
在内部约束高、外部约束低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配内部的生产约束、成本约束和时间约束45
在外部约束、内部约束双低的情况下,市场有足够充足的供应商可供选择,企业的生产、成本亦可调整适应,企业45
按照不同约束集下采购目标的分析,不同类型采购活动适宜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管理策略,以达到促进商业45
针对内、外部约束均高的采购,开发可靠的采购渠道、多措并举尽快采购到需要的标的是第一要务,不建议拘泥于46
如新冠疫情暴发期,药品、防护用品、呼吸机等医疗物资供不应求,交易条件普遍由以往的先货后款转为先款后排46
2. 外部约束高、内部约束低时应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商资源46
针对外部约束高、内部约束低的采购,对外建议建立稳定可靠的供应商资源。如建立战略供应商库和替代供应商库46
如受制裁初期电子设备生产企业对芯片的采购。企业未雨绸缪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研究技术突破,培育可替代的国46
3. 内部约束高、外部约束低时可建立不同维度的优质供应商库46
针对内部约束高、外部约束低的采购,建议充分竞争,对供应商的资信状况等进行筛选,形成不同维度的优质供应46
如企业具体需求不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服务,鉴于其具备外部竞争环境,但具体需求不确定,产生具46
4. 外部约束、内部约束双低时建议建立通用的物料编码和物料价格库47
针对外部约束、内部约束双低的采购,一方面可以通过采购合规对采购结果进行一定的控制;另一方面建议建立通47
如电子设备、电器等,需求往往并不紧迫,供应商也足够充足,适合在充分竞争下形成采购价格,也可在采购时落47
综上所述,商业类国有企业采购管理,针对不同的采购类型,应侧重不同的采购管理目标,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及47
人工智能对招标代理公司发展的影响
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模拟人类智能为目标的技术,它利用算法和大量数据来实现自主学习和自我调整的能力,以及通48
人工智能具有以下特点:自主性、学习能力、适应性、智能化和人机交互。自主性使其能够自主地执行任务和作出48
人工智能技术的各方面特点,可以在未来的招标采购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49
在传统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大量的人力资源投入到信息的筛选、整理和审核等工作中,这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容易49
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通过自动化处理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繁琐任务,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公司的效率。如通过机器学49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信息遗漏、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进而影响招标结果的公正49
首先,人工智能技术在数据处理和分析方面可以减少人为差错。招标代理公司需要处理大量的招标文件和数据,而49
其次,招标代理公司在处理招标文件时需要对各种信息进行搜集、整合和比对,包括招标方的需求、投标方的资质49
此外,人工智能技术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对招标文件的语言、表述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识49
除了提高招标过程的效率和准确性外,人工智能技术还可以提高招标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这对于招标采购的公49
传统的招标过程中,审查投标者的资质需要人工进行,容易出现漏洞。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将审查投标者的资质49
中标结果的公示是保障招标过程公正的重要环节。传统的公示方式容易出现信息不全、错误或者延误问题。采用人50
采用人工智能监督可以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异常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如可以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分析招标50
招标代理公司的发展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招标代理公司带来了很多积极变化,5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大量的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利用。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也需要采集和处理大5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机器智能在高校招标代理公司的业务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机器智能的出现使得招50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动态和不确定。新的技术和工具的涌现可能会改变招标代理公司的业50
人工智能技术对招标代理公司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招标代理公司需要制定相应的策略应对这种影响,以保持竞争50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招标代理公司需要加强自身技术能力,尤其是在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算法优化等50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取代人类,而是为人类提供更好的工具和服务。因此,招标代理公司需要关注人机51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招标代理公司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和趋势,以保持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51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使招标代理公司的发展趋势将越来越向自动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人51
除了自动化和智能化,招标代理公司还需要探索和创新新型业务模式,以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一方面可以探51
本文探讨了人工智能技术对招标代理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提出了人工智能技术对招标代理公司的正面和负面影响51
竞争性谈判的十个关键问题
问题一: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资格审查通过后,若发现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没有填75
答:政府采购并未对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中的符合性审查做明确规定。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是否可以要求供应75
问题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76
答:87号令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76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76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76
注: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76
问题三: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76
(一)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已确定成交供应商未签订合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另行确定成交商76
(二)投诉发现和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结果是否不同?76
答:(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76
(二)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评审的,依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6
问题四: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资格审查后资格通过的供应商就可以进行谈判环节?还是资格76
答:竞争性谈判应按74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程序开展。只有符合资格条件且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才可以参加谈判76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76
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76
问题五:竞争性谈判项目两次组织谈判,参与供应商均只有两家,经论证,采购文件和预算均无不合理之处。现由77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三十五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77
问题六:在竞争性谈判的谈判环节中,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不再进行最终报价(仅由77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77
问题七: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合同草案是否必须写明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如果没有该如何处理?77
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合同草案一般应包括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内容。如果缺少相关内容,根据《政府采77
问题八:竞争性谈判开标会未进行谈判过程,是否影响评审结果?该如何处理?77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77
问题九: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报价,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读这个容易理解,最终报价是否需要77
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77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77
(二)服务类采购(例如通讯服务)全为某一通讯公司,属于相同品牌产品吗?78
(三)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服务为主,提供货物是同品牌,如何确定供应商家数?78
(一)对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中,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问题,相关制度办法78
(二)通讯服务采购项目中,全为某一通讯公司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78
(三)货物和服务混合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78
采购及施工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与实务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业务量巨大,工程往往会被层层分包、转包,而建设施工企业又需要具备一定的准入门槛,79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79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自然也规定了相应的连带责任为当事人的权益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一个工程项目会涉及众79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79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79
当面对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个承包人无法独立承接时,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80
(二)连带责任人是签署联合体协议,共同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8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80
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80
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80
《保障农民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80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8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80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80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80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0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81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81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81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如果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那么发包人就要在此欠付工程款81
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81
七、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81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81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81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81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81
八、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连带责任81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与施工81
法律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81
法律法规依据: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82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82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