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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劳动法规资讯月刊2022年3月

劳动法规资讯月刊

2022年3月 No.19

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7A/B/C/D座
电话: (86-21) 61683155    传真: (86-21) 61683156    邮编: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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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No.19

2022

申骏劳动

contents

目录

新法速递

  • 国家: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 国家:​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 北京: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 广东: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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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
  • 江苏: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 上海: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 上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上海: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上海:关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上海: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更新至2021年6月26日)

案例评析

  • 年休假工资的一个案例和六个细节

新法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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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人社部发﹝2022﹞9号
【发布日期】2022-2-28
【主要内容】该意见内容包括:不同情况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上的衔接、证据方面的衔接、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涉及到的衔接问题、欺诈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限制补偿等方面。重点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2)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涉及身份关系、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等清醒地不适用自认的规定;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3)仲裁裁决涉及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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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做出非终局裁决。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22〕9号
【发布日期】2022-3-25
【主要内容】与人社部门工作有关的内容:(1)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控制在5.5%以内。(2)强化就业优先政策;(3)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4)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搭建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5)加强社会保障和服务:稳步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按时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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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继续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抚恤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供给,支持社会力量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鼓励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创新发展老年教育,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多渠道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北京: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日期】2022-3-11
【主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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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广东: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3-3
【发布文号】粤人社发〔2022〕8号
【主要内容】按照平稳衔接、循序渐进的原则,采取分步过渡的方式,用两年时间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4%过渡至16%。2022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5%;2023年1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至16%。

◤广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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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粤人社规〔2022〕2号
【主要内容】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片区划分。其中,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为第一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第二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第三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第四类片区。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各片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该政策有效期为三年。

◤江苏: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江苏省委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2-1-26
【发布文号】-
【主要内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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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的给予50%的补贴,生育三孩的给予80%的补贴。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深入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将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守法诚信档案。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

◤上海: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3-28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10号
【主要内容】16条措施内容涉及援企稳岗稳就业、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人社服务等方面。

◤上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2-3-1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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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原文件有效期满后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本通知对被征地人员可享受的就业促进政策、职业培训政策、生活补贴费的缴纳与申领方式、各区提供的就业服务举措等做了规定,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保政策没有变化。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3-1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5号
【主要内容】原文件有效期届满。根据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修订后重新发布。作为市政府文件的实施细则,《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也同步修订。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与修订前的《关于本市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9号文)的规定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文件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海:关于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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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28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3号
【主要内容】对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其持有效外国护照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申请办理《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并享受以下待遇:(1)可向本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2)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享受市民待遇;如在国外连续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中招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如在本市参加中招且具有本市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或上一年度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市高考;(3)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来沪工作和创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其港、澳、台子女,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一、一个案例
案号:(2022)沪02民终766号
案情介绍:
2019年7月,李某大学毕业。2019年10月23日,李某与上海某船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3日。2021年3月2日,李某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后于当月31日离职。李某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李某于2021年4月向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
  • 公司应支付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待遇
一审法院:
  • 2019年12月3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
  • 因李某主动辞职,故不支持李某2021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安排李某休2020年度的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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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工资的一个案例和六个细节

案例评析

假,应当支付2020年度的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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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 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诉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且李某也未举证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之情形,故不予支持
  • 李某于2021年3月2日提出辞职,2021年度其可休年休假折算不足一天,故其要求公司支付该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同意不休2020年度年休假或是公司安排李某休2020年度年休假而李某予以拒绝的依据,故公司仍应向李某支付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六个细节
1. 带薪年休假的统计周期是日历年度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结合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的规则,我们理解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的统计周期应是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公历年度或日历年度。
2. 新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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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通常是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注:部分省市对具体适用仍有不同的解释口径)。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前文案例中的李某系2019年度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就在上海某船舶公司工作,其工作的第一年(即到2020年7月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本案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未支持李某关于支付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诉讼请求,均以超过时效为由,并未提及第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而仲裁裁决支持李某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的年休假工资,看起来是按此规则来执行。

3.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适用一般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时效”),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时效”)。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虽名为“工资报酬”,但多数地方的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其实质是对劳动者休息权进行补偿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应为未休年休假当年度结束后一年,即适用一般时效。但也需要提醒的是,笔者在写作本文时检索到一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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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申6216号】则持相反观点,该案的审理法官认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4.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应关注地方口径
应当注意的是,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在各地司法实务中存在差异,主要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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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可见,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文首案例中的用人单位主张李某未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出休假申请,视为放弃年休假,这是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法定义务转嫁给劳动者,是对法律的误读。
6. 劳动者离职当年度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应当折算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汉字的博大精深让劳动法律实务界对第十二条的文字表述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第十二条仅限适用于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风险应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本文案例中的一审法官就持这一观点。第二种理解: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的重要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此项权利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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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终止而加以区别,第十二条未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即无论是哪方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只要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状态,用人单位便需要支付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本文案例的二审法院则持第二种理解。笔者倾向第二种理解,这一种理解目前也是主流的观点。(完结)(作者:郑慧卿)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9条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第4条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第19条
  4.  《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2019年)第1条
  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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