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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法税资讯月刊2021年11月

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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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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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 录

  • 全国: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 全国: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法速递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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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新办举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 彰显税法公平 专家学者解读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来源:新华社)
  • 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首家税收服务站进驻临港新片区

  • 全国: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 全国: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 上海: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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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伪造消费者订单享受跨境网购税收优惠,法院以走私罪判决

精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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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21-10-29
【生效日期】2021-11-01
【主要内容】
1.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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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5.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6.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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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21-11-15
【生效日期】2022-01-01
【主要内容】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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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3.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相应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状态,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相关规定,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4.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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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1-11-14
【生效日期】2021-11-14
【主要内容】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 上海:全国: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2021-11-22
【生效日期】2021-11-22
【主要内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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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 上海:上海:关于继续执行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财发〔2021〕7号
【发布日期】2021-11-02
【生效日期】2021-11-01
【主要内容】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对《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进行评估后,有关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需继续执行,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4.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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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6〕77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有关规定的通知》(沪财发〔2021〕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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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新办举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11月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道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黄运和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出席吹风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总体来看,今年以来国家推出的税费措施体现了鲜明的政策导向,主要体现在“四个聚焦”上:一是聚焦支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比如,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煤电和供热企业实行“减、退、缓”税措施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振工业经济运行。二是聚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比如,除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措施外,继续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这些措施,助力面广量大的中小微企业渡难关、增后劲、保就业。三是聚焦支持科技创新。比如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同时允许企业提前享受前三季度加计扣除政策优惠,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增强科技创新的活力和动能。四是聚焦支持外商投资。今年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同样可以依法享受。同时还继续实行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

热点问题

递延纳税等专门优惠政策,服务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外商在华投资信心。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就税务部门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税收缓缴问题的具体落实、本年度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就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整体享受情况及成效、税务部门采取措施帮助煤电企业和供热企业纾困解难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蒙玉英就支持外商投资税费政策落实情况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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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显税法公平 专家学者解读查处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来源:新华社)

11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了拟对网络主播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的处罚结果。二人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朱宸慧、林珊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本案中,税务部门查实当事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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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此同时,税务部门考虑到当事人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对二人作出拟处偷税金额1倍罚款的决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适当性,对于网络直播等新兴业态规范发展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直播不能成为税收“灰色地带”。专家认为,此次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对平台经济进行“打击”,而是通过规范监管,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快速兴起,伴随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张、从业群体日益庞大,网红经济中复杂的业务形态、盈利模式、劳务关系等,给行业监管带来考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认为,此次税务部门依法对两名主播偷逃税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警示网红等高收入群体在享受新兴业态红利的同时,更要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切实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具有高流动性、强虚拟性、高技术性等特点,对政府部门监管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广东财经大学教授姚凤民建议,要继续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精准查处偷逃税行为,加速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
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李春根认为,网络直播行业秩序的引导规范亟需全社会、各部门综合治理,形成合力。要加快构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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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行业—平台”监管、从业人员自律相结合的良性体系,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健康发展。

▷ 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首家税收服务站进驻临港新片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在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上海临港新片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与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等机构联合举办“聚焦十四五,走进南汇新城”主题推介大会上,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首家税收服务站在临港新片区南汇新城正式揭牌。
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临港新片区挂牌成立两周年之际,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在临港新片区建立精细服务“前哨站”,助力临港新片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一次深化税收共治格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跨境纳税人缴费人的创新实践。
据介绍,临港税收服务站,将主要围绕税法宣传、涉税咨询、纳税服务需求响应、意见建议征集等内容,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全力打造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以临港新片区税费服务需求为导向,强化税费政策措施精准推送,向全球投资者尤其是自贸区内的中外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缴费咨询、宣传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等服务,以智慧税务赋能跨境企业发展。
目前,临港签约项目已超过700个,涉及投资额超过43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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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成功申报5个市级特色产业园区。临港新片区成立两周年之际,被赋予了更大改革自主权、重大改革举措优先试点、“政策从优”等功能,12366税收服务新模式的建立将与临港新片区的发展同频共振。

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副主任朱杰表示:“下一步,将重点聚焦提升中国国际税收服务热线智能咨询服务效能,创新对外合作理念,优化资源配置,在服务跨境经营主体上取得重要进展,以服务临港新片区的“前哨站”为试点,不断探索跨境税收服务可推广可复制的数字化升级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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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香港揽收进口奶粉,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后存放在保税仓库。之后组织人员伪造跨境直购进口奶粉订单、支付单、国内物流运单并向海关推送上述伪造单据,将应当通过一般贸易申报的奶粉化整为零,伪报为个人跨境直购奶粉申报出仓并在境内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1万余元。

精品案例

 伪造消费者订单享受跨境网购税收优惠,法院以走私罪判决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0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利用跨境电子商贸平台,通过伪造消费者订单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申报成税率更低的个人跨境直购商品,偷逃税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故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米玲玲 合伙人
电话: 15921798347 邮箱: milingling@sunjunlaw.com
刘旭 律师
电话: 13062712729 邮箱: liuxu@sunjunlaw.com
曹嘉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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