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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劳动法规资讯月刊2021年6月

劳动法规资讯月刊

2021年6月 No.10

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双鸽大厦17A/B/C/D座
电话: (86-21) 61683155    传真: (86-21) 61683156    邮编: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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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No.10

2021

申骏劳动

  • 虚假报销经公司批准后是否仍可违纪解除?

案例评析

contents

目录

  • 上海: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 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更新至2021年6月26日)

热点新闻

6月 No.1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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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北京: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 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 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广东: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 上海: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法速递

  • 问: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倍数系数,究竟是三倍还是四倍?
  • 问: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吗?

实务问答

新法速递

6月 N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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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发布日期】2021-06-10
【主要内容】该法确立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和出口管制制度等基本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人社劳发〔2021〕77号
【发布日期】2021-6-11
【主要内容】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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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北京市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人社发〔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6-10
【主要内容】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40元,二级伤残405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35元。(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北京: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人社发〔2021〕5号
【发布日期】2021-6-11
【主要内容】自2021年8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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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标准为2061元;(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1-6-16
【主要内容】《实施方案》明确实现“六统一”:(1)统一基金管理。2022年7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模式,按照“收增量,留存量”的办法,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2)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单位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用人单位参保管理实行属地管理。(3)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4)统一待遇和促进就业项目支付政策。(5)统一经办规程。(6)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防范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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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穗财规字〔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6-7
【主要内容】《办法》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办法》将市科技局起草的境外高端人才目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的境外紧缺人才目录作为补贴人才范围,明确境外紧缺人才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达30万元以上才符合补贴条件。此外,《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才除符合上述目录外,还须同时符合身份、工作和诚信三个条件。

◤上海: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沪高法〔2021〕124 号
【发布日期】2021-4-12
【主要内容】意见明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意见提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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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冻结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意见提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至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各区管理部申请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上海: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1〕18号
【发布日期】2021-6-22
【主要内容】从2021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为23元。

◤上海:本市从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本市将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本次调整的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1)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本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19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58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330元/月。(2)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本市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按下表进行调整。

热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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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58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330元/月。(2)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本市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按下表进行调整。

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
致残一级 8292元/月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69元/月
致残二级 7737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136元/月
致残三级 7268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102元/月
致残四级 6804元/月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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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更新至2021年6月26日)

序号
地区
实行时间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1 北京 2021.08.01 2320 25.3
2 天津 2021.07.01 2180 22.6
3 上海 2021.07.01 2590 23
4 黑龙江 2021.04.01 1860 1610 1450 18 14 13
5 江西 2021.04.01 1850 1730 1610 18.5 17.3 16.1
6 新疆 2021.04.01 1900 1700 1620 1540 19 17 16.2 15.4
7 陕西 2021.05.01 1950 1850 1750 19 18 17
8 西藏 2021.07.01 1850 18
9 重庆 2019.01.01 1800 1700 18 17
10 江苏 2018.08.01 2020 1830 1620 18.5 16.5 14.5
11 浙江 2017.12.01 2010 1800 1660 1500 18.4 16.5 15 13.6
12 山东 2018.07.01 1910 1730 1550 19.1 17.3 15.5
13 福建 2020.01.01 1800 1720 1570 1420 18.5 18 16.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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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广东 2018.07.01 2100 1720 1550 1410 20.3 16.4 15.3 14
15 深圳 2018.07.01 2200 20.3
16 安徽 2018.11.01 1550 1380 1280 1180 18 16 15 14
17 河北 2019.11.01 1900 1790 1680 1580 19 18 17 16
18 湖北 2017.11.01 1750 1500 1380 1250 18 16 14.5 13
19 湖南 2019.10.01 1700 1540 1380 1220 17 15 13.5 12.5
20 四川 2018.07.01 1780 1650 1550 18.7 17.4 16.3
21 贵州 2019.12.01 1790 1610 1570 18.6 17.5 16.5
22 辽宁 2019.11.01 1810 1610 1480 1300 18.3 16.3 15 13.2
23 吉林 2017.10.01 1780 1680 1580 1480 17 16 15 14
24 内蒙古 2017.08.01 1760 1660 1560 1460 18.6 17.6 11.7 10.9
25 宁夏 2017.10.01 15.5 14.5 13.5
26 甘肃 2017.06.01 1620 1570 1520 1470 17 16.5 15.9 15.4
27 青海 2020.01.01 1700 15.2
28 云南 2018.05.01 1670 1500 1350 15 14 13
29 海南 2018.12.01 1670 1570 1520 15.3 14.4 14
30 广西 2020.01.01 1810 1580 1430 17.5 15.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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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高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杭州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终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2民终9401号
        高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某公司经调查核实发现,高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报销申请、所附发票,其中涉及上海、深圳、东莞、厦门、广州及佛山等地共计96张出租车发票存在车牌号并非开票公司车辆、车牌不存在或已注销、车牌对应车辆已报废或者未查到对应车辆、不同发票中之间存在时间冲突、连号发票出自不同车辆等问题。某公司认为,上述发票均为虚假发票。某公司遂以“高某的不诚信行为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高某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同日,某劳务派遣公司以同一理由向高某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日通报工会。
2019年10月8日,高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会于2019年12月4日裁决驳回。高某复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主张:

其是销售人员,在外地出差打不到正规出租车时会使用其他发票作为替代。该部分发票的来源是向同事借用,黑车打印或是在卖发票的人处购买的。代票仅需向领导进行口头汇报,某公司一贯允许这一行为。高某作为个人,无能力判断发票的真实性。

虚假报销经公司批准后是否仍可违纪解除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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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存在时间冲突、连号发票出自不同车辆等问题。某公司认为,上述发票均为虚假发票。某公司遂以“高某的不诚信行为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也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将高某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同日,某劳务派遣公司以同一理由向高某发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同日通报工会。
        2019年10月8日,高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会于2019年12月4日裁决驳回。高某复又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判决:

员工在涉及报销事项时应如实申报,此系劳动者本应负有的行为准则。高某称对某公司提供的报销发票及向各地职能部门及出租车公司所调查的结论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采纳发票虚假的结论。申请报销应如实申报事由,提供真实凭证,对此高某理应恪守。然高某自认存在大量代票的情况,替代发票的来源是向同事借用,黑车打印或是在卖发票的人处购买,也就是说,高某存在申报不实、发票虚假之情形且次数不少,某公司以有违诚信、严重违规论,不为过。某公司以此为由将高某退回某劳务派遣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以同一理由解除高某的劳动合同不违法律,应系合法。公司对企业报销制度进行事后监督,及时整改,并无不当,高某主张已通过某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报销,即说明公司认可此类报销方式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高某主张某公司允许使用代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即便事实上真如高某所述的,严格而言亦应在申请报销时采用合适方式报备。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劳动者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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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应当负有遵守法律规定、诚实、勤勉的义务。用工单位某公司虽在本案审理中认可,存在员工代票报销被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核通过的情况,且认可高某报销交通费所对应的出差行程,但用工单位要求员工提交真实发票进行代票报销,其目的是在员工无法提供相应行程发票时为其真实产生的费用提供救济的报销途径,但绝非是鼓励员工以虚假的发票予以冲抵。现经查实,包括高某之自述,其于报销中确实存有大量虚假发票,此举显然存有过错。用工单位某公司对员工的代票报销行为予以倒查和纠正,并对相关员工作出违纪处理,属于对管理权的正当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高某要求确认某劳务派遣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并主张对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符合违法解除赔偿金的立法精神,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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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第一类是报销事由为真实但发票虚假;第二类是报销事由与发票均真实,但违反用人单位的报销制度;第三类是报销事由虚假。本案主要涉及第一类情形。对此类虚假报销情形,用人单位不宜将虚假发票作为认定劳动者虚假报销的唯一证据,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虚假报销的主观恶意,证明劳动者的行为具有欺诈的本质。例如本案,用人单位核查收集了劳动者报销的近百张虚假发票(数量多),并且查实劳动者的虚假报销持续时间从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时间长),同时还取得了劳动者关于报销使用的发票并非来路正当的陈述,各项证据累加证明劳动者对提供虚假发票一事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有助于促使法官形成心证。

虚假报销与主观恶意的证明

01

有些发票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印章模糊或无印章,发票记载的开票单位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规范用法,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但有些发票存在的问题,则需要专门的审计或针对性调查才能发现,如劳动者连续几个月的报销中提交的发票或几个劳动者共同提交的发票为连号发票,发票本身系伪造变造等。为杜绝虚假报销行为,防止资产流失,加强企业财务报销制度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对已批准的报销单据进行抽查、核验,是用人单位行使有效的事后财务监督权,合法合理。核查发现报销的发票所记载消费事项、金额是不真实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报销人的情节轻重,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用人单位对已核准报销进行稽查和纠正的权利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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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一些因公支出的消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发票,为此,不少企业允许使用同类发票冲抵,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往往以此为由主张企业默认使用与实际消费不一致的发票进行报销。本案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此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实操建议,即对此类发票予以特别标注或在报销申请中予以特别备注说明。

对于发票冲抵的操作建议

04

实务问答

◤问: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倍数系数,究竟是三倍还是四倍?

答: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每月的平均计薪日是21.75天。也就是说,一个月30天,用人单位有平均21.75天是要给员工计算和支付工资的。21.75天是怎么计算得出的呢?官方给出的公式是:(365天-104天)/12。其中,365天是全年的日历天数,104天是按一年有52个星期,如每周有两个休息日的,全年就共计有104天休息日。因为104天的休息日是不计薪的,所以最后得出的21.75天就是员工每月的平均计薪天数。

(作者:郑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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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平均计薪天数。这里并没有扣减11天的法定节假日。因此,结论是法定节假日也是计薪的。换言之,11天的法定节假日,即使员工不上班,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一倍的标准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我们认为:“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理应是指在员工正常出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的加班工资,而不包括因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出勤而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的一倍出勤工资。因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应是额外三倍而不是合计三倍。

答: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2010年9月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即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

◤问:退休返聘人员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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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是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此外,部分省市出台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指导意见。例如,2018年7月,浙江省出台了《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8〕85号),在浙江省内推进试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的超龄就业人员纳入试行参保范围。目前,浙江省多个地市开展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试行参保工作。

(完结)

田际雷  合伙人
电话: 021-61683155-8100 邮箱: tianjilei@sunjunlaw.com
朱文磊  合伙人
电话: 021-61683155-8098 邮箱: zhuwenlei@sunjunlaw.com
丁国平  首席顾问
 电话: 021-61683155-8099 邮箱: dingguoping@sunjunlaw.com
郑慧卿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50 邮箱: zhenghuiqing@sunjunlaw.com
梁 佳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8 邮箱: liangjia@sunjunlaw.com
葛嘉琴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7 邮箱: gejiaqin@sunjunlaw.com
施玉珏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9 邮箱: shiyujue@sunjunlaw.com
杨希慧  资深顾问
电话: 021-61683155-8051 邮箱: yangxihui@sunjunlaw.com
蔡文博  律 师
电话: 021-61683155-8046 邮箱: caiwenbo@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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