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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诚第45期期刊

豪诚

2021年9月刊 总第 45

智库

Haocheng Think Tank

兴企之策寄于智库 解困之略托于豪诚

董事长寄语

豪诚智库集团简介

    砥砺前行、不忘初心,十余年来,豪诚集团专于业务,重于实践,所有的成功都离不开社会各界领导、朋友的关心支持。在此,谨向大家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满怀感激之情,专注客户需求,未来的日子里,豪诚团队将一如既往坚持“正直诚信、勤勉敬业、团结协作、发展共赢”的理念,承载“兴企之策寄于智库,解困之略托于豪诚”的使命,脚踏实地、不断前行,为危困企业救助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成都豪诚企业智库集团有限公司系专业从事破产管理、并购重组、企业管理咨询、财税咨询、法律服务、投融资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拥有经验丰富且精通法律、财务、税务、投融资、管理等专业知识的核心团队,集团旗下现有如下4家机构: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国内最早从事企业破产、债务重组业务的专业机构之一,拥有省内外分公司16家,先后入围多家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四川方法律所事务所:定位于专业化、精品化发展的专业律所,拥有一批专注于破产业务、债务重组、危困企业投资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的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
    四川行和信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注危困企业投资,团队凭借对资本市场的精准研判,为企业及时准确的提供财经金融咨询,优化投资组合方案。
    成都中正诚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擅长从企业发展战略入手,通过对经营、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为纳税人解决税收难题。
    自07年破产法实施以来,公司先后入围四川省高院、贵州省高院、成都中院等二十余家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其中贵州高院、成都中院为一级管理人机构),公司接受政府委托和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管理服务危困企业逾百家,清理不良资产超过500亿元,被数十家法院评为优秀执业机构,是西南地区办理破产案件经验最丰富的机构之一。
    我们的愿景是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行业技术的输出者、企业管理方案的提供者、困境企业管理的智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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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豪诚智库

集团期刊
2021年9月刊 总第45期

本刊编委会
编委主任:刘艳
副主任:覃万秋 魏婷
编辑:李佳佳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座2102
联系电话:
028-84518706
邮箱:2177272584@qq.com
网址:
www.hczk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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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豪诚动态

     5  豪诚动态 |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6  豪诚动态 | 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主任率队参加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8  豪诚讲堂 | 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的认定
    10  豪诚动态 | 我公司董事长助理、集团核心业务骨干蒋红律师荣任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
    11  豪诚动态丨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合同》签约仪式成功举行

    》豪诚视界

    13  豪诚视界 | 重整中的那些事——浅谈出售式重整
    17  豪诚视界 | 破产法与税收相关法律适用冲突的讨论

    》行业热点

    19  【权威转发】国务院:破产案件受理后,在处置被查封财产时无需办理解封手续
    20  【视点】《中国税务报》| 破产重整:税收“咋整”?

    》破产新规

    23  最高院:实质性合并破产案件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26  浙江出台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程序配套金融服务若干问题的纪要》

    》问题探索

    30  【视点】关于破产清算评估有关问题的思考
    35  【视点】《中国税务报》| 破产重整:税收“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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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诚动态 | 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

    9月3日,我公司担任管理人的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以网络形式顺利召开。

    会上,管理人作《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同时,债权人会议对《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四川海顿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规则》进行审议表决。
    海顿建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完成既定议程,表决时间截止至9月10日17时。

豪诚动态 | 豪诚集团法律总顾问刘艳主任率队参加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1年9月4日-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北京破产法庭、北京市破产法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北京顺利召开。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主任王欣新、北京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李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等作开幕致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应邀出席并作开幕演讲。来自全国各地破产法实务界与理论界专家、法院系统与管理人系统、政府机关与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近五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论坛。
    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艳,集团研究室主任、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覃万秋,集团破产团队项目经理、执业律师苏爱萍应邀出席本届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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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届论坛通过主题演讲、分论坛研讨、青年论坛、开放式交流等方式,围绕“府院联动、办理破产、营商环境”“管理人履职、债权保护、破产监督”“破产重整、庭外重组、重整投资”“财产处置、简易破产、数字化建设”“房企破产、合并破产、跨境破产”“执破衔接、个人破产、集中清理”6大板块的热点问题进行深度探讨与解析。
    集团法律总顾问、方法律所刘艳主任在第一分论坛“府院联动、办理破产、营商环境”作为对话嘉宾就“办理破产指标提升与营商环境优化”进行了发言。刘艳主任首先介绍了四川省和成都市的营商环境评价整体情况,同时指出了部分法院在适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中办理破产指标时存在的问题和困惑,呼吁能够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刘艳主任、李青林律师共同撰写的《破产程序中职工权益的保护-基于对担保债权与职工债权优先性的协调》、覃万秋主任、潘明敏律师共同撰写的《劣后债权的确立及其权利保护方式研究》、苏爱萍律师撰写的《浅谈破产律师在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以投资房地产不良资产为例》均被组委会选录进第十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豪诚集团立足于困境企业救助,专业从事债务重整与企业重组业务,致力于成为行业标准的制定者、行业技术的输出者、企业管理方案的提供者、困境企业管理的智库机构。

豪诚讲堂 | 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的认定

漆婕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
精通房地产企业重整税务问题
长期专注于企业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领域的业务

    职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类特殊债权,无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的履职能力,提升专业研究水平,公司于9月10日组织开展了“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的认定”专题培训,本次培训由集团破产团队核心骨干、方法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漆婕主讲。

    漆婕律师结合《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职工债权认定的范围,组成职工债权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保个人部分、补偿金等内容的定义、计算依据作了深入解析,并对职工债权审查的流程作了系统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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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中,漆婕律师结合实务操作,提出了“劳务关系形成的债权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劳动合同的事实终止”“绩效工资是否应当计入工资基数”“第三方垫付的职工相关费用”等四方面与职工债权认定的相关问题,同时分享了自己对此的思考。参会人员结合目前参与的破产案件中所遇到的各类型职工债权的认定以及实务操作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次培训获得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大家表示本次培训内容详实、干货满满,获益良多。

豪诚动态 | 我公司董事长助理、集团核心业务骨干蒋红律师荣任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

    热烈祝贺我公司董事长助理、集团业务核心骨干蒋红律师荣任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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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诚动态丨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整案《投资合同》签约仪式成功举行

    2021年9月26日,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整投资合同》签约仪式在贡井区航空产业园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出席本次签约仪式的有贡井区委、区政府领导、航空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贡井区人民法院领导、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中汽联行业协会执行会长乔永峰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国家税务局(债权人会议主席)、债务人代表、担保债权人代表、普通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管理人等。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受理莱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贡井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指定我公司担任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8月3日裁定对莱克公司进行重整。本案在自贡市贡井区委、区政府、贡井区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管理人

勤勉工作下,成功引进了重整投资人自贡众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贡众解公司将出资2.3亿资产对价对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仪式上,航空产业园区管委会领导、管理人、自贡众解公司领导相继发言,对自贡莱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整充满了信心和希望。《重整投资合同》的成功签订,标志着莱克公司破产重整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我公司作为管理人将尽快起草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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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诚视界 | 重整中的那些事——浅谈出售式重整

杨 蕾 
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致力于公司债务重组、破产清算、重整业务 、擅长公司治理、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纠纷案件 
为政府、学校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陷入财务危机的困境企业逐渐增多,正所谓山雨欲来风满楼,如何让这些风雨飘摇中的企业能够蝶变重生,法律人脑洞大开,在各种重整模式与交易架构中不断的探索、寻觅破产重整中的那些事......
    重整是对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通过司法手段,批准重整计划,依法挽救债务人,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和盈利能力。从各国的立法与实务情况来看,重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存续型重整;第二种是出售式重整;第三种是清算式重整。本文为笔者对出售式重整的模式的探索与分享。

出售式重整

    (一)何为出售式重整
    出售式重整源自于美国的破产法实践,其中,克莱斯勒案和通用案影响最大,克莱斯勒案和通用的出售式重整模式使债务人获得了新生,拯救了处于崩溃边缘的美国汽车行业。
    王欣新教授在《重整制度理论与实务新论》一文中称,事业让与型重整又称出售式重整,是将债务人具有活力的营业事业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出售让与他人,使之在新的企业中得以继续经营存续,而以转让所得对价即继续企业价值,以及企业未转让遗留财产的清算所得即清算价值,清偿债权人。其特点是不保留原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在事业转让之后将债务人企事业清算注销。
    (二)出售式重整VS企业存续性重整、清算式重整
    企业存续型重整,是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以及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负担,并辅之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改善,注册资本的减少或增加,乃至营业的转变或资产的置换等措施,达到企业重建再生之目的。其特点是保持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存续。
    出售式重整的核心在于主要营业事业的存续,而并非债务人主体的保留,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企业主营业务的存续,使重整企业的资产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

应有价值;另一方面,可有效隔离债务人企业的或有债务,避免因或有债务而导致重整的失败。
    清算式重整系在重整程序中直接制订清算计划,部分国家和地区存在清算式重整,所谓清算计划是以清偿债务为目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出售、分配的计划,与破产清算并无实质区别。前两种模式最具有典型意义,是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发挥其社会调整作用的主要操作模式。

    (三)透过钜创公司破产重整案深刻认识出售式重整
    1.案情回放
    山东淄博钜创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创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一家生产并销售高档花式弹力牛仔布、服装,从事棉花、棉纱、坯布的进出口和批发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资不抵债。2013年12月30日,淄博中院裁定受理钜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钜创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4年4月15日,高青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钜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授权管理人将钜创公司资产托管给投资人高青如意进行经营;2014年9月29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出售式重整计划草案;2014年10月29日,该重整计划草案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2014年11月5日,高青法院在管理人申请下,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钜创公司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

    2.交易架构

    高青如意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以评估价全面受让钜创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担保资产,承接对应的债务、职工,并以溢价收购无担保财产,管理人以高青如意公司支付的对价清偿债权人后,对债务人钜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予以注销。
    3.矩创公司出售式重整亮点
    第一,对钜创公司资产整体托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之规定,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管理模式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这两种营业管理方式均不能满足钜创公司继续营业的实际需要,一方面,钜创公司的原股东及高管出境后拒不配合履行职责,债务人自行管理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管理人不具备纺织行业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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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经验,难以运营和管理钜创公司的营业事务。
    鉴于上述情况,高青如意公司具有纺织行业的管理经验,其与管理人达成《托管协议》,将钜创公司的资产整体托管给战略投资人高青如意公司,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具体的营业事务,并且继续聘用钜创公司的全体职工,由投资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这一托管模式有效的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即维护了公司的运营价值、资产价值,也确保了职工利益,化解了职工上访的风险。
    第二,高青如意承接金融不良债权,盘活资产

    高青如意公司承接主要债权银行有固定资产抵押的相应债务,同时获得该银行在钜创公司的全部抵押物,债务清偿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转让给高青如意公司,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高青如意将该抵押物再次抵给银行,银行向战略投资人发放贷款。
    该方式作为出售式重整的核心内容获得五家银行的同意,并在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表决中全票通过。实践证明,没有投资人高青如意公司对主要债权银行的协议承债,高青如意公司就不可能获得信贷支持,没有银行的信贷支持高青如意公司则不能溢价收购无抵押资产,职工债权无法保障,也不实现普通债权的比例清偿。
    钜创公司重整案是国内出售式重整首例成功案例,历时十个月,通过重整盘活钜创公司资产和营业事业,实现了市场要素的最佳结合,职工权益得到了保障且最大程度维护了普通债权人权益,同时重整程序也为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秩序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反向出售式重整

    (一)何为反向出售式重整 
    反向出售式重整是保留债务人企业的外壳,由战略投资人取得该外壳,而原来的债务人企业通过子公司或设立新公司的方式进行清算,以清偿债务。其核心是与营业相剥离,投资人收购债务人的壳资源,保留债务人的主体资格。
    反向出售式重整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经过探索,从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及投资人的角度出发,突破了传统的重整模式,属于非典型意义的出售式重整。

    (二)反向出售式重整的交易架构

    反向出售式重整适用于具有优质壳资源的债务人企业,以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越公司)为例,振越公司具有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等资质,具有优质的壳资源,如果破产清算,其主体即被注销,依附于振越公司之上的资质就失去了价值,显然是一种资源浪费。而反向出售式重整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新设立一个平台公司,将资产、负债平移至新公司,投资人收购债务人的壳资源,取得债务人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对价用于新公司清偿债务,原企业保留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但股东发生了变更。

    (三)设立平台公司清偿债务的法律风险
    以振越公司为例,振越公司将其负债平移至新设立的平台公司,最终系由平台公司对债权人其进行清偿,未获清偿的部分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向振越公司主张权利。如何来避免这种清偿带来的法律风险?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那么是否需要征求每一户债权人的同意呢?笔者认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对管理人提出的反向出售式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就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包括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结语

    重整制度对挽救困境企业发挥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债务人企业适用何种重整模式,要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管理人应在现有重整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为企业寻求更好的路径,让更多的企业涅盘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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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诚视界 | 破产法与税收相关法律适用冲突的讨论

    原创:雷加林

前言
    笔者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10多年,接触了大量涉税务与法律边界的问题,深切体会到破产法与税收相关法律适用存在的一些的冲突。下面就在实务中遇到的涉税法与破产法边界问题,以债权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破产债权的审查为切入点进行探讨,希望引起大家共同思考。

    在审查破产债权实务中,对于债权人欠付债务人增值税发票情形时的债权处理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对于债权人未开具发票金额的债权按照不含税金额处理,即直接按照扣除税金后的金额确认债权;
    第二种方式为不区分是否开具发票情形,直接按照债务人财务账面确认实际欠付金额,即债务人财务上记载的含税金额;
    第三种方式为先与债权人沟通,如债权人愿意开具发票,则按照含税金额确认债权,反之,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债权。
    从表现形式而言,这种处理模式无论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是有利的,但从法律与财务角度究其本质,这种处理模式值得商榷,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处理不公、增加债务人税收等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债权金额的确认不应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八条,可以得知,增值税专票仅是付款的记帐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对于普通发票,在有合同约定或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买方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如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此时,如管理人还要求债权人开具发票,违反合同约定(交易习惯,可能增加债权人风险;如债权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不会产生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凭证的的效力,但由于债务人进行破产程序,债权人最终实际受偿的金额与开票金额不匹配,开具发票对债权人也不公平。加之,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以其与债务人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为基数,与发票开具与否并无实质性关系,管理人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债权就会实际减少债权金额。

2.债权金额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可能涉嫌帮助债权人偷税

    在实操中,债权人往往是先履行供货义务,也就是说按照税法规定债权人实际已发生了纳税了义务,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然而管理人在债权审查中对未开票金额债权按照不含税处理后,由于债权人不再给债务人开具发票,这就实际导致税务局难以真正实现以票控税,故从这个意义上讲,管理人审查债权的方式直接影响国家税款的征收,客观上助推债权人应纳税额的减少,从而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此外,开具发票与否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意思自治的范畴,更不是司法裁量的范围,应该由税务机关予以干预,故管理人这种债权审查模式涉嫌替越俎代庖,非法突破法律关系之嫌疑。

3.债权金额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客观上增加债务人税收,从而降低普通债权清偿率

    由于增值税是流转税,在其上还附加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对比债权人开具发票与不开票发票两种情形,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债权人不开具发票时,债务人负债总额增加;2、在债务人可供分配财产一定的前提下,对未开票金额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债权,虽然债务人普通债权金额下降,但税收债权增加,在按照破产法既有的财产分配顺序下,普通债权人实际受偿的金额减少或者没有受偿金额,从而损害普通债权人利益。

    针对债权人未开具发票部分债权审查确认,笔者建议:
    1.秉承公平的原则,合法合理审查每笔债权。由管理人在审查债权中,应时刻做到确保并捍卫债权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不全体现在横向所有债权审查的标准、原则的一致性,还应体现在纵向按照破产法清偿程序的一致性,切实做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切实加强管理人基础性工作,统计未开具发票债权人欠付的发票金额。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分门别类统计各未开具发票债权人欠付的发票金额及情形,在审查债权时与债权人、债务人财务核对加以确认,切实固定债权人欠付的具体发票金额。 
    3.加强与税务局的沟通,根据债权人实际受偿金额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从销项中抵扣,既兼顾公平,同时也减少税收债权,保障普通债权受偿的金额。 
    4.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条规定,确保有法可依。现行税法及税收征管法建立在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上,其不但未设置企业处于非正常经营时期的税收征收问题,反而有些条款与其他法律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特别是面临纷繁化解过剩产能的宏观背景,更多的非正常经营企业将会依法退出市场,建议立法部门应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切实做到与其它法律相衔接,明确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的税收征收规定,包括债权人未开具发票的税收处理问题,从而确保税务机关在面临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税收征收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既能有效的解决税务机关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可能渎职风险问题,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合法退市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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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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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转发】国务院:破产案件受理后,在处置被查封财产时无需办理解封手续

    文章来源:破产前沿

    会议指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会议决定,在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在全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同时,选择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市场主体数量较多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一是: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破除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的隐性壁垒。推进7类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
    二是: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在发放实体证照同时,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等,便利企业网上办事。精简银行开户程序,压缩开户时间。推进市场监管、社保、税务等年报“多报合一”。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准入准营标准。破产案件受理后,允许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信息,在处置被查封财产时无需办理解封手续。 
    三是: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在土地供应前由政府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一揽子评估,强化责任。企业拿地后即可开工,不搞重复论证。对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管理和在线并联办理。 
    四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与部分重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手续。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 
    五是:创新和完善监管。在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纠正中介机构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维护公平竞争。 
    六是:优化涉企服务。建立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推动解决市场主体反复多处提交材料问题,促进更多事项网上办、一次办。

【视点】《中国税务报》| 破产重整:税收“咋整”?

    文章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

    9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仅2020年,通过重整共计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帮助48.6万名员工稳住就业。自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了85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专业人士表示,破产重整可适用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重整方式,税收成本截然不同,危困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

破产重整:能借力的税收优惠不少

    “企业重整成功,意味着以往的恩怨情仇一笔勾销,可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对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告诉记者。
    正因如此,实务中,不少危困企业会选择通过破产重整来获得新生。据记者了解,企业可以选择的破产重整模式有很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从具体操作模式来看,实务中,企业应用较多的重整模式主要有存续型重整和出售型重整两种。 
    存续型重整也称为传统型重整、保壳型重整,指通过减免企业债务或者将债务展期等方式,维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得危困企业走出困境。出售型重整,指将债务人拥有的对重整有价值的财产整体转让,使债务人的事业得到延续。扬州市税务局干部高鹏告诉记者,实践中,处于破产境地的企业,往往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需要综合债务减免、债务展期、债转股、资产处置等多种债务化解处置措施,才能协调多方利益,最终成功重整。出于合同风险等考虑,企业也可能会先重组再重整。“这使得破产重整的整体方案非常灵活多样。”高鹏说。 
    “重整方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涉税业务的复杂性。”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说,税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破产重整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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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热点

行业热点

规,但有不少以“重组”“改制”为标题关键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只要采取的交易结构不受法律禁止,且与税法上的“重组”“改制”相对应,就可以适用税法中关于重组和改制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大多具有税收优惠的性质。”易明提醒。
    举例来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等,都是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关注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重整过程中,企业如果形成资产损失,还可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徐战成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规定,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形成的资产损失,可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存续型重整:用好优惠很关键

    L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存续型重整模式完成了重整。作为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L集团因经营不善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企业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务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最终,在保留原有品牌的基础上完成重整,成功转型并扭亏为盈。
    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告诉记者,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存续型重整模式的特点,即企业本身拥有的资质、品牌等资源,在重整后得以保留和延续。 
    实务中,破产重整时采取的债务重组措施多为综合运用,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存续型重整呢? 
    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解释说,根据59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具体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二是债转股,三是债务豁免。除了以上三种形式,实践中也有其他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债务展期,全部或部分豁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虽然税法对于这类债务重组方式没有特别规定,但只要原企业主体得以保留,基本应属于存续型重整的情形。 
  

出售型重整:合规处理是核心

    F集团公司及其旗下四家A、B、C、D公司(以下简称“重整方”)实质合并重整案一直备受瞩目。据媒体报道,由于重整方严重资不抵债,最终选择将债务人的优质资产出售,使其在新的投资人手中健康经营和发展,债务人以出售对价,尽可能地清偿债务。
    F集团的这种重整模式,即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出售型重整。 
    “出售型重整具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说。采用出售型重整模式,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符合法定条件的分立、划转等,来适用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实体,企业得以彻底甩掉历史包袱。因此,如果原有危困企业的壳资源价值不高,甚至有很多负资产,那么,放弃原有企业主体,转移优质资产,轻装上阵以求得新的发展机会,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不同转让方式下,税收成本可能不同,企业务必提前做好测算。”扬州市税务局干部高鹏说,出售型重整的具体交易方案,既可以直接在重整企业层面进行资产收购,也可以通过原股东零对价进行转让,或以承受人低价增资的方式实现间接转让。资产收购在税收上的好处主要是,资产处置所得可以弥补亏损,而受让方可以按较高金额确认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是将优质资产直接进行资产收购,高鹏提醒企业注意,重整的目的是变现清偿债务,取得的对价一般是现金,这与日常资产收购可能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不同。此时,企业将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此外,在增值税方面,重整企业如果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直接进行货物的转让,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建议,企业如果既存在具有保留价值的优质资源,又存在需要剥离的劣质资源,可以将其优质资源连同紧密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与劣质资源剥离处理,通过合理设计资产包、与收购方充分协商的方式,整体转让其具有活力的营业事务,以降低增值税负担。易明则表示,如果重整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较高,而受让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很高,直接进行资产转让,综合来说可能更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 
    易明提醒,从税收角度看,出售型破产重整下,企业出售优质资产,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其转让标的通常是复合的、具有整体价值的,可能包括某种经营资质、商誉、专有技术等。这意味着,其公允价值的评估更为复杂,保障其财务和税务核算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务必做好合规处理。”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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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新规

破产新规

最高院:实质性合并破产案件中,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如何确定?

    文章来源:破产法维律

最高院

    合并破产清算统一了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将合并破产企业的债权利息均计算至最先进入破产的企业破产受理之日,符合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

阅读提示

    针对七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时间期限不一,但因属于同一破产案件,故破产管理人对同户名债权进行合并,以一个债权人对待,将后破产企业财产、债权归并到先破产企业中统一进行清偿,适用相同的债权申报方法,各关联企业不再视为独立的主体,以避免各企业单独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情况,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此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5日,唐云松、胡国琴向郑志锋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镭宝投资公司、湖州天外公司为以上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9月22日,锡山区法院判令唐云松、胡国琴向郑志锋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镭宝投资公司、湖州天外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镭宝投资公司、湖州天外公司与镭宝机械系关联企业。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裁定受理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对镭宝机械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湖州天外公司、浙江天外公司与镭宝机械合并破产清算,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镭宝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镭宝机械、镭宝投资公司、湖州天外公司等七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2017年1月12日,郑志锋向镭宝机械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本金本金债权20146800元,孳息债权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共计7855555.5元。管理人确认郑志锋债权中本金20146800元,但孳息债权应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共计3044444.4元。双方对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6年11月21日期间的孳息债权是否应确认未破产债权产生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6. 实质合并审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破产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裁判观点

    江苏高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志锋主张的孳息债权截止日期应如何确定。郑志锋认为应以担保人之一的镭宝投资公司的破产申请受理日,2016年11月21日为其孳息债权的计算截止日期。二被上诉人认为其与镭宝机械等公司系关联企业,应以最早受理的关联企业镭宝机械破产申请受理日2015年9月16日的前一日为郑志锋孳息债权的计算截止日期。
    (一)七家法人企业人格高度混同。根据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及查明的事实,镭宝机械、镭宝投资公司、湖州天外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虽在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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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七家公司的财务、融资、资金使用、相互担保等事务作最终的决定。特别在企业法人财产方面,七家公司被作为一个整体,资金使用和收益难以按各个企业进行区分,人财物高度混同,无法准确界定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对应性。七家企业实际已丧失企业法人意志的独立性和财产的独立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要件。目前,七家企业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
    (二)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针对七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时间期限不一,但因属于同一破产案件,故破产管理人对同户名债权进行合并,以一个债权人对待,将后破产企业财产、债权归并到先破产企业中统一进行清偿,适用相同的债权申报方法,各关联企业不再视为独立的主体,以避免各企业单独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受损情况,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此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
    (三)不利后果。如果按照郑志锋要求,以每家破产清算企业的不同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日确定计算孳息债权的截止日期,则会产生诸多关联破产企业的孳息债权截止日不统一的混乱情况,将导致债权申报程序复杂化,对其他债权人明显不公平,不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债权的公平清偿。
    最高院:
    镭宝公司、天外公司等七家关联公司资金使用和收益难以按各个企业进行区分,人财物高度混同,无法准确界定各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的对应性,构成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要件。七家企业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案进行合并破产清算,统一各个合并破产企业的普通债权清偿率,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也有利于厘清各公司债权债务,提高破产清算效率。原判决有关“孳息债权计算统一截止至先破产企业镭宝机械破产裁定受理日”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目的,也不违反该法第四十六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并且充分保障了全体债权人能公平有序受偿的立法目的。而且原判决已经释明,本案所涉债务,主债务人为唐云松、胡国琴,镭宝公司、天外公司仅为担保人,对担保人停止计息,并不影响郑志锋向主债务人唐云松、胡国琴继续主张清偿剩余孳息债权的权利。

破产新规

破产新规

浙江出台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程序配套金融服务若干问题的纪要》

    文章来源:破产法大讲堂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浙高法〔2019〕139号)精神,坚持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理念,依法积极稳妥处置企业风险,优化破产审判与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衔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自身职能定位,经过充分研究协商,就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与破产程序相配套的金融服务若干问题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账户管理

    第一条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材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鼓励有条件的银行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账户期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期限设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管理人账户有效期届满需续展的,应当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及时办理管理账户注销手续。 
    根据管理人的申请,银行可以为管理人账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如破产程序中涉及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开设外汇账户。 
    第二条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 
    第三条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金融机构查询破产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冻结状态、交易明细、征信信息等。 
    如需查询破产企业关联企业的征信报告,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调查令,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 
    本条前述信息如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管理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提供电子形式的信息。 
    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充分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人民法院督促管理人为金融机构债权人查询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资料提供便利。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尽到保密义务,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查询得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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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新规

破产新规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账户冻结。
    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向金融机构申请解除账户冻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以督促管理人及时办理破产企业账户注销手续,开户行应配合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可以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金融机构申请撤销破产企业原账户并开立新账户,保障重整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破产财产处置与分配

    第七条 银保监局应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鼓励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标准。
    清算或重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金融机构债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的,应充分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共识。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应正确处理国有资产保护与正常商业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简单将债权不能得到全部清偿而反对清算或重整方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依法及时处置破产财产。处置破产财产所得价款,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人请求优先受偿的,由管理人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本纪要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人提出优先受偿方案,经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后实施。如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由管理人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担保权人申请优先受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系对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二)担保财产上不存在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其他优先于申请人担保权的债权;(三)管理人已经收取变价款,且变价财产已经交付或者其所有权已经过户给买受人,或者虽然变价财产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过户但与买受人无潜在纠纷;(四)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不存在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情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财产非重整所必需;(五)申请人出具了书面承诺。该书面承诺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在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同意对其破产财产分配款进行结算,扣除已领取的分配款后多退少补;如发生担保权被依法撤销等情形,将无条件退回已领取的分配款,或者根据分配方案据实结算。
    第十条 对担保财产变价款进行优先偿付前,管理人可以扣留担保财产保管、维护、评估、变价、交付、过户等所需的费用、税款等。

    管理人实施优先偿付时,可以要求申请人交出担保权利凭证,配合注销担保登记,协助买受人办理担保财产的过户登记等手续,或请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文书办理相关产权的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债权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报酬计取比例以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管理担保物的报酬标准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考虑担保财产管理的难易程度、管理人管理担保财产的勤勉程度及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管理人开展管理工作的综合成本等因素。

三、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人民银行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经审查后将重整情况在征信系统“征信中心说明”中进行添加,并向信息使用者进行展示。人民银行应督促金融机构积极认可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中心说明”的内容,对于重整成功后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应予以支持,不得以征信系统内原不良信用记录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应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与上级机构的沟通汇报,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后10日内重新上报信贷记录,在企业征信系统展示金融机构与破产重整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应将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四、融资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局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处置附有担保物权的破产财产过程中,向买受人提供合法合规的金融服务,用于支付部分价款,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第十六条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有融资需求的,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局应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贷前调查,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贷款模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回归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应督促和指导管理人协助配合金融机构的贷前尽职调查,并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相关信息。

五、打击逃废债行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局应强化对破产企业逃废债的打击力度。对破产企业出现以隐匿、转移财产方式规避执行,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逃匿等恶意逃废债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依管理人或金融机构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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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新规

问题探索

    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应督促金融机构为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服务,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通过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发现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有逃废债行为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人民法院应督促管理人对相关线索进行调查。 
    管理人发现前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的,还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

六、共同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第十九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共同推动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支持、指导辖内金融机构按照《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推动银行不良资产核销工作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

    第二十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和浙江银保监局政策法规处为业务合作的牵头部门,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并确定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日常合作事项,组织开展相关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债权人认为其知情权、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在破产程序中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或浙江银保监局政策法规处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递交《问题联系单》或者直接递交;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金融机构未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配合的,可以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或浙江银保监局政策法规处递交《问题联系单》或者直接递交,双方均应当在收到《问题联系单》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予以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将核实的问题及解决的相关情况纳入对于金融机构、管理人的业绩考核。 
对于前述问题经核实属实的,人民法院依照《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管理人的个案履职进行考核;人民银行、银保监局依照相关监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杭州市辖各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应当参照本合作纪要落实各项合作制度,建立相应的沟通协作机制。

【视点】关于破产清算评估有关问题的思考

    文章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

    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国家、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解决,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因此,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上与其他资产评估有一定的差异,评估人员对此应有新的思考。

一、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

    1.评估目的应由委托方(清算组)在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清算组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并对破产企业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二是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按资产评估规范的要求,债务的评估应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按被评估单位未来实际应支付的债务金额作为评估值。破产企业的债务应按法定顺序清偿,并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有效债务时,对不足清偿的债务予以豁免。故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只能在评估后才能确定。因此破产清算评估、不能预先确定债务的实际支付金额,故无法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只能对截止评估基准日破产企业实际承担的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2.评估范围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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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索

问题探索

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对列入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破产企业和列入全国企业破产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及行政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人员在确定评估范围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归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评估人员应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划分财产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2)截止评估基准日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财产使用权、租凭权、抵押权、取回权、求偿权等,应列入评估范围,并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应将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等部分单独列示,评估结果超过抵押债务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评估范围。但根据破产预案及清算组明确规定,没有必要续办的福利设施并能随同其他财产一同转让或单独转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评估。如果地方政府及清除组要求对不应纳入破产清算的土地使用权估价,也可将土地使用权列入评估范围进行评估,但不应采用清算价格法。对以上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评估报告中应披露已剥离财产的数量、金额及依据,以及不予剥离的原因。
  (5)对破产企业代管他人的财产,代管证据充分的及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的不应列入评估范围。如果评估人员认为作为他人财产依据不充分,且尚未经法院裁定或债权人会议认定,应列入评估范围并披露相关情形及其评估值。
  (6)按破产法规定,截止破产受理日,破产企业财产中涉及诉讼、裁定及尚未执行终结的财产,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均应列入评估范围,并在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7)清查财产中发现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前6个月内非法转移的财产、放弃的财产权利,均应清理纳入评估范围。对在此期间非正常降低价格出售的财产,凡能追收差额或退还财产的,应按正常售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列为外存财产纳入评估范围,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8)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尚待拆迁的财产,其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列入评估范围;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被拆迁的财产所对应的补偿财产及补偿资金均应列入评估范围。以上拆迁财产及补偿财产中按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宅和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的部分,应予剥离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

 二、评估基准日

   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应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日为评估基准日。
  由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历时三个月以上,至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时间就更长。在处理企业破产的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及人民法院为社会稳定需要,往往采取提前进行破产程序。从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日起,立即成为清算筹备组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做好安置职工的准备工作,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处置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提前进行资产评估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大大缩短破产过程,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破产清算评估以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但应获得清算组及受理法院认可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评估方法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因此应选取用清算价格法做为评估的主要方法。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出售的财产,以基准日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确定其清算价格;对二手物资市场、拍卖市场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交易市场及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出售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应按专营行业内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对规定应报废就地销毁的、应按其可回收值扣除销毁费用的净残值作为评估值;销毁费用大于可收回残值的,评估值为零。
  2.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用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来确定,两者关系为:
  变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时的价格/某财产正常出售时的价格)×100%
  折扣率=1-变现率
  清算价格=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变现率
  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1-折扣率)
  评估人员应认真调查本地区近期内(通常3年内)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实际变现方式及变现金额,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获得各类财产实际变现值与按公允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并结合被评估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特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待估财产的通用性、供求状况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各类财产适用的变现率或折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地区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房地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性高的物资、通用性差的物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通用性越好,变现率越高,折扣率越小;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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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对变现率的影响极大。边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难以进行产权交易,同类资产的变现率大大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变现率(折扣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极大,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尽可能多收集企业破产清算的实际案例,并进行综合分析,谨慎确定各类资产的变现率(折扣率)。

  四、财产的清查和评估

  由于破产清算是企业终结日的彻底清盘,清查结果和评估结果对清算组及有关利益各方都十分重要。因此,评估人员应始终保持勤勉、谨慎的工作作风,使清查结果与实际情况一致。
  1.货币资金,应以评估基准日实存货币金额作为评估值,所以未达账项均应进行调整。
  2.评估人员应全面参加实物盘点工作,使清查核实数额真实、正确。
  3.凡属评估范围的财产,无论质量好坏、能否变现,均应按实有数清查上表。账内财产按实际数量和账面单价列入调整后账面值;盘盈财产按预计变现值列入调整后账面值。
  4.评估人员应认真阅读“破产预案”,调查了解清算组对财产的处置方式,结合财产的类别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
  (1)拟将破产企业实物财产随同房地产整体拍卖的,应按财产的现时状态的重置价值及综合变现率确定评估值(适用于破产后财产可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2)拟将财产分零出售的,应按财产的最佳合法用途及现行的卖价及快速变现率确定评估值,还应扣减固定安装财产的拆除费用等使评估对象达到可出售状态时的必要支出。
  (3)拟将房地产分零出售时,对同一宗地内因临街状况、用途等因素使房地产价值差异较大,应分别确定评估值,以供清算组参考。
  5.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评估人员除进行大量的函证调查外,应逐笔核实债权的发生时间、经济内容、历年追收及核对情况、诉讼时效、交易纠纷及裁定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等,综合确定可收回金额。对有依据证明可收回的,按可收回金额确定为评估值;对有依据证明无法收回的,评估值为零;对评估人员函证失败且无法证明应收款项是否可收回的,可在综合分析收账风险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损失率,得出评估值。应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应收款项的清查、评估方法,对坏账损失的估计应作出特别说明。
  6.认真清理破产企业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可合法转让的,按收益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并考虑快速变现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确定评估值;对不能合法转让的无形资产评估为零。
 

   7.认真清理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权利。对评估基准日已持有的财产权利,如取回权、求偿权、使用权等,应进行评估;对尚未取得的未来财产权如拆迁还房、联建还房等,应按有关合同协议中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数量、质量、交付时间,按评估基准日市价水平和变现率计算并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五、债务的清查核实

    由于破产债权的确定和偿还应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度,评估机构在清查核实债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破产企业资不抵债,可能存在较多的未入账债务。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中应特别关注借款、利息、税金、社会保险金、财产保险费、水电气费等重点项目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
  2.应调查核实破产企业实际拖欠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应报销的福利费、退休费金额,并按实际拖欠金额调整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项目。住房周转金余额应以必须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交住房公积金等债务作为核实值。
  3向主要债权人函证并通过法院取得债权人申报资料,认真核对破产企业债务与债权人申报及回函数的不符事项。对证据充分的不符事项应进行调整;对证据尚不充分应进一步取证的不符事项同清算组协商后,可暂不在评估中调整,由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及法院最终确定。评估人员应适当披露尚未调整的重大不符事项并说明未调整的原因。
  4.为完整地反映破产企业的财产及相关债务,对评估中涉及某项财产相对应的负债,应单独列示或适当调整原有债务金额。如划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出让价评估时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单独列为一项负债;评估基准日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存货按评估值变现时产生的销项税额的部分。为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应交税金项目的核实值。
  5.对评估基准日尚未履行的抵债协议、尚未执行终结的裁定和判决,尚未发行的其他承诺及约定事项,凡涉及财产及债务的,在清查核实时均不应调整相关的财产和债务金额,由清算组及法院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履行。评估人员应对相关情形予以披露。
  6.清查核实中发现的在破产受理日六个月内提前偿还的未到期债务,应予调回并在报告中披露。

 六、评估报告中法律效力及有效期

  评估机构出具的破产清算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作为清算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底价或依据;经评估机构清查核实后的财产及负债,可作为清算组建账及调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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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中国税务报》| 破产重整:税收“咋整”?

    文章来源:破产重整那些事

    9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仅2020年,通过重整共计盘活资产4708亿元,让532家企业重获新生,帮助48.6万名员工稳住就业。自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受理了85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专业人士表示,破产重整可适用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不同重整方式,税收成本截然不同,危困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灵活选择。

破产重整:能借力的税收优惠不少

    “企业重整成功,意味着以往的恩怨情仇一笔勾销,可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对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增加了一次恢复生机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告诉记者。
    正因如此,实务中,不少危困企业会选择通过破产重整来获得新生。据记者了解,企业可以选择的破产重整模式有很多,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从具体操作模式来看,实务中,企业应用较多的重整模式主要有存续型重整和出售型重整两种。
    存续型重整也称为传统型重整、保壳型重整,指通过减免企业债务或者将债务展期等方式,维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得危困企业走出困境。出售型重整,指将债务人拥有的对重整有价值的财产整体转让,使债务人的事业得到延续。扬州市税务局干部高鹏告诉记者,实践中,处于破产境地的企业,往往面临严重的债务问题,需要综合债务减免、债务展期、债转股、资产处置等多种债务化解处置措施,才能协调多方利益,最终成功重整。出于合同风险等考虑,企业也可能会先重组再重整。“这使得破产重整的整体方案非常灵活多样。”高鹏说。

    “重整方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涉税业务的复杂性。”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说,税法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但有不少以“重组”“改制”为标题关键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只要采取的交易结构不受法律禁止,且与税法上的“重组”“改制”相对应,就可以适用税法中关于重组和改制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大多具有税收优惠的性质。”易明提醒。
    举例来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等,都是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关注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重整过程中,企业如果形成资产损失,还可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徐战成告诉记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规定,对于破产重整企业,根据资产处置结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认可的重整计划形成的资产损失,可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资产损失扣除。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请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存续型重整:用好优惠很关键

    L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存续型重整模式完成了重整。作为在A股上市的民营乘用车企业,L集团因经营不善陷入经营和债务危机。企业一方面通过国有平台公司和民营企业共同牵头,设立投资基金,引入社会资本,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行业龙头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业态,将传统的汽车、摩托车制造业务升级为智能新能源汽车产业新生态,最终,在保留原有品牌的基础上完成重整,成功转型并扭亏为盈。
    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告诉记者,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存续型重整模式的特点,即企业本身拥有的资质、品牌等资源,在重整后得以保留和延续。
    实务中,破产重整时采取的债务重组措施多为综合运用,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存续型重整呢?
    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解释说,根据59号文件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具体包括三种形式:一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二是债转股,三是债务豁免。除了以上三种形式,实践中也有其他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债务展期,全部或部分豁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虽然税法对于这类债务重组方式没有特别规定,但只要原企业主体得以保留,基本应属于存续型重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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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明建议,企业若要选择存续型重整,应当充分评估企业壳资源,重点关注企业前期潜在税收违法风险和欠税风险,现有的滞纳金、罚款金额,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等。如果评估结果显示风险较低、可控,税收优惠资质具有一定价值,那么,企业可以再进一步充分测算不同重整形式下各主要税种的税负状况,然后在此基础上,与债权人和潜在战略投资人进行磋商和谈判。
    “用好相关的税收优惠,能够帮助企业减轻重整负担。”扬州市税务局干部高鹏表示。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如果采用债务重组进行重整,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债务人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债务人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不影响债权人债权损失的税前扣除。企业如果发生债转股业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选择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重整企业往往有大额的未弥补亏损,应该综合考虑亏损弥补等因素,选择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如果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可能是税收成本更低的选择。”高鹏说。
    易明则提醒,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企业还应充分测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的影响。例如非货币资产偿债业务,在增值税上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就需要转变重组形式,比如将资产转换为股权用于偿债,以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
    此外,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通常需要履行一定的备案程序,此时,应注意形成、搜集和妥善整理相关法律文件,与相关方协调一致,按照法定程序共同完成备案。
    徐战成也表示,利用好现有的、通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都值得企业关注。这就要求企业在重整期间,重视相应资质的维护和管理。举例来说,企业如果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务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当年重新进行认定,避免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过期失效,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不仅如此,一般来说,危困企业重整前,纳税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重整完成后,建议企业及时进行纳税信用等级修复。

出售型重整:合规处理是核心

    F集团公司及其旗下四家A、B、C、D公司(以下简称“重整方”)实质合并重整案一直备受瞩目。据媒体报道,由于重整方严重资不抵债,最终选择将债务人的优质资产出售,使其在新的投资人手中健康经营和发展,债务人以出售对价,尽可能地清偿债务。

    F集团的这种重整模式,即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出售型重整。
    “出售型重整具有自己的优势和特点。”德恒律师事务所税法服务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易明说。采用出售型重整模式,一方面,企业可以通过符合法定条件的分立、划转等,来适用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不保留破产企业的法人实体,企业得以彻底甩掉历史包袱。因此,如果原有危困企业的壳资源价值不高,甚至有很多负资产,那么,放弃原有企业主体,转移优质资产,轻装上阵以求得新的发展机会,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
    “不同转让方式下,税收成本可能不同,企业务必提前做好测算。”扬州市税务局干部高鹏说,出售型重整的具体交易方案,既可以直接在重整企业层面进行资产收购,也可以通过原股东零对价进行转让,或以承受人低价增资的方式实现间接转让。资产收购在税收上的好处主要是,资产处置所得可以弥补亏损,而受让方可以按较高金额确认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如果是将优质资产直接进行资产收购,高鹏提醒企业注意,重整的目的是变现清偿债务,取得的对价一般是现金,这与日常资产收购可能存在股份支付的情形不同。此时,企业将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此外,在增值税方面,重整企业如果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直接进行货物的转让,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建议,企业如果既存在具有保留价值的优质资源,又存在需要剥离的劣质资源,可以将其优质资源连同紧密相关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与劣质资源剥离处理,通过合理设计资产包、与收购方充分协商的方式,整体转让其具有活力的营业事务,以降低增值税负担。易明则表示,如果重整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较高,而受让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很高,直接进行资产转让,综合来说可能更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
    易明提醒,从税收角度看,出售型破产重整下,企业出售优质资产,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转让,其转让标的通常是复合的、具有整体价值的,可能包括某种经营资质、商誉、专有技术等。这意味着,其公允价值的评估更为复杂,保障其财务和税务核算工作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难度大大增加。“企业务必做好合规处理。”易明说。
    徐战成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应征得税务机关认可,获得享受资产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此外,危困企业作为被收购方,如果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享受不征增值税优惠,对于收购方来说,也就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情况下,危困企业还需征得收购方的认可,并与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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