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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骏法税资讯月刊2021年8月

申骏法税资讯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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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开票方善意开票,受票方恶意套取发票的,开票方不构成虚开犯罪

精品案例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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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 税务总局发布三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精细服务推动税费红利直达快享
  • 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 全国: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全国: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全国: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 上海: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新法速递

热点问题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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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21-08-26
【主要内容】
1.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2.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3.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细化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的相关规定。在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明确实施检查和进行询问时对当事人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在第四十条增加“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4.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5.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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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应当采纳”的规定,落实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4.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5.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6.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7.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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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8.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9.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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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  全国: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21-08-24
【主要内容】
1.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有关规定执行。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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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有关规定执行。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  全国: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发布日期】2021-07-30
【主要内容】
1. 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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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下同)。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实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税务部门不提异议的情形与本通知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致。
3.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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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不超过30天。市场主体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4.建立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5.优化注销平台功能流程:允许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平台进行简易注销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上海: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财发〔2021〕4号
【发布日期】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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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1. 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2. 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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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今年4月初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受理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导督办下,在天津、浙江、江苏、北京等地税务机关配合协助下,针对郑爽利用“阴阳合同”涉嫌偷逃税问题,以及2018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郑爽参加的演艺项目和相关企业及人员涉税问题开展全面深入检查。
经查,郑爽于2019年主演电视剧《倩女幽魂》,与制片人约定片酬为1.6亿元,实际取得1.56亿元,未依法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税4302.7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617.78万元。同时查明,郑爽另有其他演艺收入3507万元,偷税224.2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1034.29万元。以上合计,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
郑爽上述行为违反了2018年以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部门三令五申严禁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要求,偷逃税主观故意明显,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务部门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郑爽在税务部门送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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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发布三个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精细服务推动税费红利直达快享

时未提出异议,表示不复议不起诉,并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税务部门正依法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
          税务部门同时检查发现,本案举报人之一张恒作为郑爽《倩女幽魂》项目的经纪人,涉嫌策划了1.6亿元约定片酬的拆分合同、设立“掩护公司”等事宜,并直接操作合同具体执行、催款收款等活动,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对张恒进行立案检查,并将依法另行处理。此外,相关企业存在涉嫌为郑爽拆分合同、隐瞒片酬提供方便,帮助郑爽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也已依法另行立案处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将分散于不同税种单行文件中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分类汇集、全面解读,便于不同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精准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税务总局还聚焦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两个重点领域,编制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两个专项指引,更有针对性地服务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汇集了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包括6项针对软件企业和14项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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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部署要求,加快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相关部门近期印发通知加快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推广应用。
通知明确,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展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第一批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城市共计218个(名单见附件)。与前期20个城市试点相比,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城市数量大幅增加,二手车异地交易将更加便利。
通知要求,推广应用地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以及近期印发的有关工作规范要求办理业务。加强组织部署,落实好设备、系统、人员等配套保障。强化部门协作,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同时加大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力度,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  商务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包括6项针对软件企业和14项针对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内容。
          上述三个指引均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查询,以便纳税人缴费人对照操作。下一步,税务部门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持续深化税务“放管服”改革,学党史办实事,不断创新税费服务举措,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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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初,廖某、李某、严某合伙做燃油生意,廖某系C公司的业务员,三人通过C公司从中石油等公司购进燃油,然后销往周边的矿山、工地、小型私人加油站等处。因上述购油方有的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廖某、李某、严某从石油公司购油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剩余。2014年9月,徐某与廖某、李某等人商定,徐某以每张发票给付票面金额3%-4%的好处费,向廖某、李某、严某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经查,C公司销售油品的模式是:买家通过公账将购油款打入C公司公账,C公司再向中石油或中石化等石油公司打款购油,收到购油款的石油公司开出提油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公司,C公司收到石油公司的提油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向其购油的公司,同时C公司的业务员拿相关提油单与购油公司对接提油。至此,C公司的一单卖油业务即告完成。
之后,徐某以其负责管理的两家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打款(款项一部分来自于徐某,一部分来自于廖某等人)买油,C公司按照其公司前述售油模式承接业务并向两家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廖某等人则持徐某管理的两家公司开出的委托书和石油公司开出的提油单向石油公司提油销售。在扣除徐某承诺的4%左右的好处费后将款项打回给徐某个人账户,徐某及其负责管理的两家公司不承担后续廖某等人售油的盈亏风险。通过此种方式,徐某控制的两家公司共获得C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2张,并均已认证抵扣,虚开发票金额计人民币20217244.4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3436931.58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徐某与C公司及廖某等人的交易中,C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无证据证实其有为徐某虚开发票的犯意,而是在受到廖某等人与徐某精心设计的交易模式的蒙蔽下,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开出涉案52份发票,故C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廖某等人在了解“卖票”市场行情后,经与徐某商议,在明知徐某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货物还愿意给返点等不符合企业正常经营常理的情况下,主观上也应当知道徐某可能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仍伪造资金流,利用C公司的管理模式,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帮助徐某从C公司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徐某则在得到上述发票后再为他人虚开,故廖某三人和徐某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精品案例

开票方善意开票,受票方恶意套取发票的,开票方不构成虚开犯罪

米玲玲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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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青 律师
电话: 18616282552 邮箱: wuqing@sunjunlaw.com
刘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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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嘉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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