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合规月刊

10 / 10

2021

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司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百年人寿辽宁分公司    合规管理部

合规专刊

[ 第10期 总12期 ]

保险销售合规管理30问

2021年10月
第10期  总12期

内部资料 免费传阅

行业资讯 丨
行业要闻
银保监会就《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监管处罚 丨
八月监管处罚分析
监管动态 丨
银保监会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整治工作
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诉调
对接系统正式上线
合规课堂 丨
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下)

目 录

第10期 总12期

合/规/月/刊       合/规/月/刊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第9期 总12期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银保监会介绍,2021年第二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7%,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95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7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2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行业资讯

为提升银行保险消费者获得调解服务的便利性,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设非接触式调解服务的需要,中国银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已有的线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机制基础上,合作开发了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并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建立起人民法院裁判工作与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工作“总对总”在线对接机制。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9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对《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010〕2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十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和许可、经营规则、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此外,外资保险集团监管适用《办法》。
集团高管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 保险子公司高管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加强了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并对股权结构、层级、高管兼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第9期 总12期

银保监会就《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9期 总12期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时,保险集团公司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不得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此外,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
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办法》强化了保险集团风险管理。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应当建立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防火墙制度,防范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

第9期 总12期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每年4月30日前 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报 
       《办法》还完善了非保险子公司监管。 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其中,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具体类型包括: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子公司。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结构图、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等; 非保险子公司风险评估情况、保险集团持有非保险子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及原因等;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
      《办法》系统完善了保险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

第9期 总12期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摘自和讯网保险

       此外,提高保险集团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银保监会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并表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
       同时,银保监会基于并表监管,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集团公司或其他受监管的成员公司,全面监测保险集团所有成员公司的风险,必要时可采取相应措施。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成员公司实施监管。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监/管/处/罚       监/管/处/罚

第9期 总12期

八月监管处罚分析

       2021年8月(以处罚公布日期为准)监管系统共对12家人身险机构共开具罚单46张,罚单金额651.1万元,同比下降6.8%。对人身险机构开具的罚单主要涉及虚列费用、条款费率问题、业财信息不真实等领域。
       8月监管对人身险机构开具的46张罚单中,银保监局开具21张,金额321.0万元;银保监分局开具罚单25张,金额330.1万元。

一、8月罚单数量、金额:8月监管机构对人身险机构共计开具46张罚单,罚单总额为651.1万元。
●金额:8月保险监管机构对人身险机构罚单合计处罚金额651.1万元人民币,相较7月罚单的698.5万元有所下降,降幅为6.8%。
●数量:8月保险监管机构对人身险机构合计开出了46张罚单,相较7月的57张罚单下降了19.3%。
●件均金额:8月罚单件均处罚金额14.1万元,相较7月件均处罚金额的12.3万元有所上涨,增幅达14.6%。

◀  八月罚单分析  ▶

监/管/处/罚       监/管/处/罚

第9期 总12期

二、8月罚单地域分析:江苏人身险机构罚单金额及罚单数量居全国首位(199.0万元/11张);西藏地区人身险机构2021年1-8月未收到监管罚单。
●8月监管对人身险机构罚单涉及14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以罚单金额计算,排名从高至低顺序分别为江苏、安徽、贵州。
●以罚单数量计算,由高至低分别为江苏、上海、安徽。
●西藏地区人身险机构2021年1月至8月未收到监管罚单。

监/管/处/罚       监/管/处/罚

第9期 总12期

三、8月罚单机构/个人分析:对公司的罚单罚金总额高于个人罚金总额。
●8月的46张罚单中,21张(占比46%)罚单仅针对个人开具、19张(占比41%)针对机构开具、6张(占比13%)罚单处罚对象既包括机构又包括涉事人员。
●8月的651.1万元处罚中,549.4万元(占比84%)罚金针对机构;101.7万元(占比16%)罚金针对个人。机构件均罚金为22.0万元,个人件均罚金为3.8万元。

四、8月罚单处罚对象分析: 8月监管对人身险公司开具罚单46张,其中银保监局开具罚单21张,银保监分局开具罚单25张。
五、8月罚单违规事项分析:8月监管处罚主要事项为虚列费用、条款费率问题、业财信息不真实等。

第9期  总12期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银保监会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整治工作

       继2021年4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2021年的车险专项检查工作也落下帷幕之后,针对互联网保险的专项检查也“姗姗来迟”。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发,对于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将突出互联网保险投诉当中的热点问题,包括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这意味着近年来备受追捧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包括百万医疗、“惠民保”、意外险等,很有可能再度成为监管重点检查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以来,一系列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制度的相继出台,这实际上都给此次专项检查提供了抓手,包括:
·《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

第9期  总12期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一、互联网保险投诉激增,触及监管神经
    根据中保协发布的数据,2012年以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在高速发展同时,也始终充满波折。其中,2012-2015年保费规模快速增长,进入2016年,由于车险费改以及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进行专项清理等因素影响,互联网保险渗透率有所下降。
    一直到2018年,这种低迷的状况才迎来改善,受益于百万医疗等短期健康险的畅销,互联网保险保费再次迎来快速增长。到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收入2110.8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3.6%;互联网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797.95亿元,同比下降4.85%。二者合计,同比增速达到7.88%。
    不过,与快速增长相伴随的,是投诉量的激增,数据显示,2019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是2016年投诉量的7倍,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二、整治重点突出,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成整治重点
    根据《通知》,此次检查一定要突出整治重点,这其中,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更成为重中之重:
    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管理、销售管理、理赔管理、信息安全等乱象频发领域,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强制搭售、费用虚高、违规经营和用户信息泄露等突出问题。
三、互联网保险整治完善制度“令行禁止”

第9期  总12期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所谓专项检查中的重点问题,实际都是“老问题”,而针对这些老问题,监管部门其实也已经不只一次制定相应制度。
    2020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2020年底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初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针对热点中的热点,即互联网渠道最热销的短期健康险,更是连发《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两份文件,予以规范,严防各种误导行为。
    互联网保险仍在探索中成长,如何解决成长中的负外部性,需要整个行业的共同努力。

——摘自13个精算师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第9期 总12期

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诉调
对接系统正式上线

       为提升银行保险消费者获得调解服务的便利性,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设非接触式调解服务的需要,中国银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已有的线下诉讼与调解相衔接机制基础上,合作开发了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系统(简称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并于近日正式上线运行,建立起人民法院裁判工作与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工作“总对总”在线对接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印发以来,中国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有序开展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前端化解银行业保险业纠纷中的独特作用。2020年以来,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累计成功化解纠纷超过15万件,帮助消费者实现经济利益210余亿元。
       近日上线的在线诉调对接系统,集合了法院的审判调解资源和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化解资源,具备在线音视频调解、在线出具调解书、在线进行司法确认等多项功能,并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了调解数据网上流转,进一步破除了调解工作的空间限制,节省流转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为银行保险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的一站式“掌上”

监/管/动/态       监/管/动/态

第9期 总12期

解纷服务。通过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银行业保险业纠纷案件在线发送至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开展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可以在线分配案件、跟踪调解进度、统计调解数据,调解员可以在线组织各方音视频调解,银行保险消费者则可以在线参加调解、在线确认调解协议,“足不出户”在线解决与银行保险机构的争议纠纷。
        配合在线诉调对接系统上线,银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印发了《关于建立银行保险领域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巩固已建立的银行保险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银行保险领域在线诉调对接工作。《通知》明确,要认真做好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理顺在线诉调对接业务流程,强化在线音视频调解。同时,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任务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建立健全评估激励体系,确保在线调解途径有效发挥功能作用,更好服务银行保险消费者。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继续加大调解服务供给力度,提升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完善在线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加强调解员培训和管理,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参与调解,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和诉调对接机制再上新台阶,为人民群众解更多的难题、办更多的实事。

合/规/课/堂       合/规/课/堂

销售宣传行为是指销售从业人员针对公司产品及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一切活动,包括产品信息披露、各类广告、辅助销售的印刷品、音频视频制品、产品培训课件、网络直播、自媒体平台发布信息等与产品及服务有关的一切行为

第9期 总12期

销售宣传行为负面清单(下)

>>>>>>

2021

PART 09 >>关于保险产品责任与收益

  1. 未按合同条款说明保险责任,曲解或夸大保障范围,如“什么都能保”“什么都能赔,花多少报多少”“社保不报我全报”;
  2. 以历史较高收益或保险合同未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未严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进行红利演示,片面强调高收益,未介绍分红险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及初始费用扣除情况;
  3. 夸大保单质押贷款(含保单借款)功能,以保单质押贷款为噱头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未如实介绍还款周期及借款金额计算方法,如“随用随取”;
  4. 使用比率性指标把本公司保险产品收益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或银行、国债等其他 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简单、片面的比较,如“分红远远高出银行同期利率”“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结算利率远高于*年期国债利率”。 

违规情形

PART 10 >>关于违规使用客户信息

  1. 篡改、截留或不如实填写客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
  2. 以保险机构或银行网点电话、销售相关人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3. 擅自发布或转发涉及保险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违规情形

合/规/课/堂       合/规/课/堂

第9期 总12期

PART 11 >>关于炒停和限购

  1. 以产品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 停售”“下线”“退市”“过了这个村就 没这个店”“仅此一天”“最后*天”“抓住最后机遇”“今天不买,明天就涨价”“领导审批才能买”等用语;
  2. 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 量”“抢购”“特供”“只卖*个亿”“卖完即止”“刷押金占名额”“先刷押金,我替你垫交保费”等用语。

违规情形

PART 12 >>关于隐瞒保险合同重要事项

  1. 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未如实就责任免除、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赔付限额或保险金额、豁免保费等事项进行提示说明或提供准确信息;
  2. 未如实向消费者介绍犹豫期起算时间及期间、犹豫期内投保人享有的权利、犹豫期前后退保的差别;
  3. 未如实向消费者介绍等待期起算时间及期间、等待期内出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二次投保等待期需要重新计算;
  4. 未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保险期间、缴费期限、宽限期、保费组成、每年缴费日、缴费方式、现金价值及费用扣除情况;
  5. 未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不按期缴费可能导致保单失效的后果,如失效期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需要二次核保,失效超过两年保单可能永久失效等;
  6. 未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二次投保可能需要面临加费或再次核保,或隐瞒短期医疗险停售后的不可续保风险,如“保证续保”“可保到99岁”;
  7. 未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或不正确介绍保单贷款的限额,未向消费者介绍生存金领取条件,中途退保有损失;
  8. 未如实向投保时销售人员诱导消费者不如实填写职业类别,如填写为低风险类别

违规情形

合/规/课/堂       合/规/课/堂

第9期 总12期

PART 13 >>关于不当引导

  1. 诱导投保人不如实填写健康问卷,如使用 “生病不用告知,这样对你有好 处”“有病也能赔,我帮你搞定”“你看起来挺健康的,全部选没有就行”“想不起来了就填否”“我来帮你勾选”等用语;
  2. 诱导投保人不配合回访或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如使用 “填我的电话就行,我帮 你回答,省得麻烦”“如果接到回访电话,全都回答是或知道就行”“就说我都给你说清楚了,字也是你亲笔签的”等用语;
  3. 诱导投保人敷衍应付录音录像,如只挑个别环节录,未体现投保人阅读条款或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讲解的过程等;
  4. 销售人员出于个人利益,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

违规情形

  1. 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 健康问卷、保单回执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如爷爷代替儿子签字,夫妻之间相互签字等;
  2. 销售人员本人或教唆他人代替投保人抄录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语句、代替投保人接受保险公司各类回访、代替客户进行体检等;
  3. 未经客户同意,使用客户身份证件擅自签订、变更保单信息及相关事项。

违规情形

PART 14 >>关于代签名、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代回访、代体检

PART 15 >>其他违规行为

  1. 私自以公司名义开设网站、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定阅号等,用于发布企业动态、公司产品、服务信息等;
  2. 向客户宣传非保险理财产品,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传销等行为;
  3. 过度宣传商业保险功能、贬低社会保险;

违规情形

扫一扫关注辽分公众号

¤ 投稿邮箱 :zhangdan@aeonlife.com.cn
¤ 联系电话 :024-31973601
¤ 制作部门 :合规管理部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