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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文档/电子书指南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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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零二四年四月

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二、职工参保登记
三、申请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八、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九、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十二、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十三、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十六、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十八、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和待遇申领
十九、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二十、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二十一、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企业)
二十二、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机关事业单位)
二十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二十四、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二十五、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十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二十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
二十八、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二十九、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三十、工伤认定申请
三十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
三十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三十三、失业登记
三十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三十五、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三十六、灵活就业登记
三十七、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三十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三十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四十、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四十一、查询打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四十二、依据档案记载内容出具证明 
四十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四十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四十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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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一)涉及内容:辖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登记。该事项不包括用人单位依法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受理条件:辖区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2.机构编制部门最新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限机关事业单位);3.营业执照。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通过“企业开办一件事”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的企业,无需另行办理该事项。

一、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符合辖区参保条件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登记(含参保与中断)。
(二)受理条件:辖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员,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编制外工作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社会保险职工增减表》;2.外国人参保时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等就业证件,其中已经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仅需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职工参保登记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辖区符合规定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参保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受理条件: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且按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应参保未参保的年限或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同意补缴的情形。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2.企业年度内应缴未缴的提供劳动合同;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补缴的情形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三、申请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辖区已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和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参保职工的人员基础信息或者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及机关事业人员人事信息。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四、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退役军人或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受理条件:在本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
(四)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提供);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
(五)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1.未在辖区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应先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要求办理参保缴费手续;2.参保人员为外省户籍的,需查看判断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类型,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首次参保时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不符合接续条件的,应退回处理。

六、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一)涉及内容: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手续。
(二)受理条件:在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转移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门户、“掌上 12333”APP)。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员身份证(市民卡)。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如存在欠费的应先补缴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辖区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二)受理条件: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永嘉县;2.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按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永嘉县。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或《温州市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2.参保人员身份证;3.如有视同缴费年限应提供《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及个人档案。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以退休一件事方式申报办理的,可以同步办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和“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七、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资格确认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或经确认提前(延迟)退休的参保人员或其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受理条件:参保人员在本辖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年满6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新增退休人员申请表》(或《温州市退休“一件事”联办申请表》)。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六)注意事项:以退休一件事方式申报办理的,可以同步办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和“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参保关系领取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
(二)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办理:1.在职参保人员死亡;2.在职参保人员出国定居;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不申请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不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在职死亡:遗体火化证明书,社区、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领取人员身份证,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2.出国定居:由公安部门翻译的出国定居证明书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需注销原因注明出国定居),领取人员身份证,领取人与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3.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本人身份证。
(五)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如服务对象无法通过户口簿等简单方式证明亲属关系,可以用承诺书的方式,以个人信用承诺存在亲属关系。

九、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死 亡的离退休人员,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二)受理条件:在本辖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
(三)办事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离退休人员待遇终止(暂停)申请表》;2.社区、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标注死亡时间的遗体火化证明书。
(五)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1.发放方式选择“遗属、继承人银行账户”且大数据平台无法获取信息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领取人员身份证,以及与死亡人员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2.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领取人与死亡人员在同一户口簿的可提供户口簿;领取人与死亡人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可提供公安部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户籍内(底)册或村、社区出具的证明;领取人与死亡人员是夫妻关系的可提供结婚证。如服务对象无法通过户口簿等简单方式证明关系,可以用承诺书的方式,以个人信用承诺存在亲属关系。

十、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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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辖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二)受理条件: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视同缴费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职工、未安排就业的复退军人,并在本辖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需要办理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2-1.企业职工:职工档案(已与原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证明档案资料)、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辅助材料;2-2.复退军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人武部出具的复退军人证明、入伍和退伍档案材料。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县属已改制企业的职工档案一般存放在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属未改制企业或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职工档案一般存放在原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职工档案遗失或部分资料遗失的,需到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县档案馆等部门查找招工表(录用通知书)、工资定级(调整)审批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补建(齐)职工档案。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受理条件:1.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统筹地户籍城乡灵活就业人员。2.统筹地无雇工的劳动年龄段内个体工商户。3.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实际缴费满10年,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非统筹地户籍人员。4.统筹地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参保的劳动年龄段内其他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2.营业执照(副本);3.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办结时限:即办。

十二、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二)受理条件: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或灵活就业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变更项目证明材料;3.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五)办结时限:即办。

十三、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受理条件: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五)办结时限:无。

十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已参保的城乡居民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二)受理条件: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3.变更项目证明材料。
(五)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十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受理条件: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五)办结时限:即办。

十六、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个人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受理条件: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3.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十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在统筹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个人向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城乡居民参保关系注销登记和领取待遇。
(二)受理条件: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城乡居民参保关系注销登记人员待遇核准支付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3.护照;4.待遇申领人身份证;5.社会保障卡。
(五)办结时限:30 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参保人员死亡的,应该提供有效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银行卡。

十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和待遇申领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六)注意事项:具有统筹区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辖区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查询打印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二)受理条件:辖区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介绍信;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五)办结时限:即办。
(六)注意事项:在社会保险自助终端、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的,需通过有效的身份识别、密码认证等安全保护措施。

十九、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统筹地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查询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
(二)受理条件: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
(五)办结时限:即办。
(六)注意事项:在社会保险自助终端、网上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的,需通过有效的身份识别、密码认证等安全保护措施。

二十、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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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辖区已经登记参保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单位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用人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隶属关系、社保辖区等以及单位参保险种。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2.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十一、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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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在辖区正常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由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二)受理条件:辖区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和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的。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十二、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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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
(二)受理条件:在本辖区参加工伤保险,因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发生工伤医疗费用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医疗费发票原件;3.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复印件;4.涉及道路交通故事的工伤,还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1.在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伤害部位的医疗费,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支付;2.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旧病复发需治疗的,办理程序同上。

二十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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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二)受理条件:在本辖区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交通、住宿费用发票;3.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复印件;4.涉及道路交通故事的工伤,还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四、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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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 1-10 级或者鉴定有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
(二)受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涉及道路交通故事的工伤,还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1至4级伤残的还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有护理等级的另需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十五、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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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定期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此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一览表(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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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二)受理条件: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五至十级,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涉及道路交通故事的工伤,还需提供:(1)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2)交警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十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倡导绿色生活,争做环保先锋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以及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
(二)受理条件:辖区参加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亡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所有近亲属(继承人)公证书或司法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委托公证书。
(五)办结时限:42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1.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十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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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在辖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亡,或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符合领取条件的供养亲属,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受理条件:辖区参加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工亡并有供养亲属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供养亲属身份证;2.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出生证;3.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原件(满18周岁提供):所在地村(社区)、街道(乡镇)有关无经济收入,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等证明材料;4.供养亲属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原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机关事业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证明。
(五)办结时限:42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对象为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十八、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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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备案同意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后,由辅助器具定点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向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二)受理条件:在本辖区参加工伤保险,经辖区经办机构备案同意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人员。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辅助器具配置(更换)备案表》、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认结论通知书。
(五)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1.工伤职工未在定点辅助器具机构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其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已由事故责任方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或者给付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二十九、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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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法向所在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受理条件: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亡)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2.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3.属于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权限和受理范围;4.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
(四)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初诊病历;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5.可用于证明工伤经过的其他材料;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死亡医学证明;8.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提交上下班路线图。
(五)办结时限:60日。

三十、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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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受理条件: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工伤;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3.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
(四)申请材料: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工伤认定决定书;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4.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5.工伤职工近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结时限:60日。

三十一、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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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符合失业登记条件并有求职意愿的失业人员,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受理条件:1.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已按规定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申请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申请人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4.申请人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失业保险金申领表》;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军龄、工龄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材料;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十二、失业保险金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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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处于无业状态的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个人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二)受理条件: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失业人员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浙江省居住证;4.户口簿。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十三、失业登记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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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符合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向原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受理条件: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五)办结时限:即办。

三十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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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条件的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受理条件:1.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2.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并要求回户籍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3.户口簿。
(五)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三十五、失业保险关系接续申请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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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画册/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lbum

(一)涉及内容:符合法规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实现灵活就业后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
(二)受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的城乡劳动者。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灵活就业登记表》;2.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
(五)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十六、灵活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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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等毕业生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包括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函》或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级主管部门处确认盖章。
(二)受理条件:1.应届高校毕业生;2.与本辖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办结时限:即办。

三十七、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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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员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人事档案接收和管理手续。
(二)受理条件:符合以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之一:
1.在本辖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具有本辖区户口,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本辖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本辖区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档案;
7.具有本辖区户口的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具有本辖区户口的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存档人员);2-1.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2-2.授权委托书;3-1.现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3-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开除的通知(批复)文件或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通知书。
(五)办结时限:即办。

三十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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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手续。
(二)受理条件: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县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2.档案接收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有效身份证(存档人员);2-1.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2-2.授权委托书;3.同意档案调入函件(简称《调档函》);4.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开除的通知(批复)文件或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通知书或单位同意转档介绍信。
(五)办结时限:180个工作日。

三十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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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手续。
(二)受理条件: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县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2.申请归档的材料属于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且符合收集归档要求。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
                      2-1.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
                      2-2.授权委托书。
(五)办结时限:即办。

四十、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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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申请查询打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二)受理条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县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
                      2-1.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
                      2-2.授权委托书。
(五)办结时限:即办。

四十一、查询打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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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内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手续。
(二)受理条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县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三)办理方式:窗口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四)申请材料:1.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
                      2-1.代办人员有效身份证;
                      2-2.授权委托书。
(五)办结时限:即办。

四十二、依据档案记载内容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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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的内容: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可以面向社会举办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受理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有必需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四十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人力社保便民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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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5.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6.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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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8.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9.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三)申报材料:
1.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或公民个人身份证;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申请表》;
3.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拟办民办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5.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
6.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材料;
7.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四)申请方式:窗口申请、邮寄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五)办理时限: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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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的内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组织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1.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2.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三)申报材料:1.《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
                      4.办公及服务场所产权证或使用权证;
                      5.三名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
(四)申请方式:窗口申请、邮寄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十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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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单位,依法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从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本事项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不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备案。
(二)受理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3.公司章程;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5.经营场所的说明材料;6.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清单;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文本;8.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四)申请方式:窗口申请、邮寄申请、线上申请(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十五、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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