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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与党务期刊(2022年第二季度)

4月—6月

2022年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

2022年第二季度(内部期刊)

Contents

23
26

原告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某某与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23

28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中标中国银联辽宁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业务成果

28

社会责任

30

业务简讯

34

党建文件汇编

39

党建简讯

46

06
07
08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

新法速递

0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06

09
13

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务问题分析与处理
大环境下企业跨境数据合规面临的各种挑战及思考

同方观点

09

18

同方刑事合规业务团队

团队建设

18

30
32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2020-2021学年度“同方律师奖学金、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同方公益委成员积极参与“抗击疫情 清洁沈阳·盛京使者在行动”志愿活动

34
38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合伙人会议圆满召开

2 祝贺孙智强律师晋升高级合伙人

39
40
43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在坚定历史自信中弘扬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

在实践中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46
47

省政协周波主席调研政协工作,走访看望
同方律师张鑫辉委员

中共同方党委召开2022年上半年度党委扩大会议

>> 目录

>> 目录

新法速递

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 
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转发《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12345与110平台互联互通 
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 
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公布个人养老金制度 最高年缴1.2万元 

中共中央、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同意在海南自贸港调整实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
公布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
公布修订后《地名管理条例》
公布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决定

国务院

出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
出台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
明确涉及发明专利等知产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
中国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律查明问题合作谅解备忘录生效
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发布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若干规定
发布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保护黑土地典型案例
发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
部署加强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
公布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主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决定扩大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
就《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挥司法鉴定职能作用 协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司法部

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施行 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通过《期货和衍生品法》
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等三部法律草案征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资料来源:刘宇律师

>> 新法速递

>> 新法速递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

来源:北京律协

自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至今,疫情仍时有反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毫不松懈,坚定不移的与疫情作战。
为助力企业有序发展,保障经济逐渐复苏,北京市律师协会在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法律问题的同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总结疫情发展至今的现有政策及当前疫情背景下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问题,对2020年版的《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引》进行了更新优化,发布本次2022年版《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指南》。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劳动用工指引
第二章 合同履行指引
第三章 企业经营管理指引
第四章 商业房屋租赁指引
第五章 诉讼、仲裁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指引
第六章 金融税收指引
第七章 上市公司指引
第八章 建设工程、房地产行业法律问题指引
第九章 涉外法律事项指引
第十章 刑事法律指引
附则:政策扶持规定汇总

本指引全文超过1.2万字,包括了总则、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类型和方式、国有企业“四位一体”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涉外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法律服务、企业合规评估法律服务、企业合规培训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信息化法律服务、企业合规重点领域法律服务、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的职责和义务、法律风险防范等十二部分内容,基本涵盖了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的主要领域。
业务指引的发布,可为律师界有志于企业合规业务的人士更好地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提供切实有效的参考和支撑;同时,对广大企业开展合规建设也有重要借鉴意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本业务指引,开展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建设工作,避免出现重大合规风险,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为稳经济大盘做出应有贡献。

律师开展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

来源:广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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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的《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2021)》已发布试行一年。本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制订,目的是向律师提供代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的执业行为提供参考。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侵权诉讼的起诉与应诉
第三章 调查收集证据和使用证据
第四章 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第五章 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第六章 其 他
第七章 附 则

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

来源: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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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提出 】
合伙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形式,具有治理机制灵活、税收穿透等特点,近年来被作为一般员工持股或经营与投资平台而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基于合伙企业特点,合伙企业合伙人涉税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就当前一般合伙企业运作方式,浅析合伙企业合伙人相关涉税处理问题。注意:就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等特殊合伙企业相关涉税问题的处理,另有政策规定,本文暂不予讨论。
【 合伙人纳税政策 】
(一)“先分后税”原则
2000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纳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立法形式确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就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至今该政策仍在适用。
从以上财税政策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穿透”纳税,具有一定的节税作用。对于“先分后税”原则,一般意义上的指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义务的分摊。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就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与其他所得,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按协商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实缴比例确定,若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计算。

合伙企业合伙人税务问题分析与处理

作者:张国栋

>> 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 同方观点

这与《合伙企业法》第32条等1款规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的方法基本相同。但是该条第2款也明确约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讲,按照《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二)个税核定征收的终结
长期以来,因财税政策允许自然人合伙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故“核定征收”常常作为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筹划手段。在核定征收的条件下,不少取得较高个人收入的自然人合伙人实际个税税负甚至在3%以下,也变相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1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持有股权等权益性投资的,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税。至此,对外持有股权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个税计征不得再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但应注意,未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仍可以核定征收个税;同时,该政策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法人合伙人。
【 出资入伙 】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还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一般无须就货币出资负担相关税费,但是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合伙人就涉及到相关纳税问题。
(一)自然人合伙人出资
自然人合伙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于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个人将名下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投资入伙的,根据不动产性质、种类的不同,还应当考虑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法人合伙人出资
法人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目前无明确税收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情形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居民企业或入资现存的居民企业情形,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且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但是,法人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合伙企业出资,同时兼具非货币资产转让与投资性质,虽然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税务机关亦有可能参照财税[2014]116号等文件规定,向法人合伙人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根据非货币资产性质、种类的不同征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 合伙人所得及纳税 】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合伙企业所得主要包含两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均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就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就法人合伙人而言,因此种条件下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意义上的“免税收入”,所以,股息红利应当与利息收入共同并入当期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经营所得
就自然人合伙人而言,按照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为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述收入总额包括产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就法人合伙人而言,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并入当期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权益处置涉税 】
(一)清算退出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当合伙企业发生法定或约定的解散事由时,需要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按照财税[2000]91号文规定,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清算所得,按照年度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合伙人,对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清算所得,可并入当期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结算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当发生法定或约定退伙事由时,经结算后,合伙人可以退伙。就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就归属于当期未税部分的经营所得,按年度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就合伙企业财产情况结算,结算所得减去原始投资额和已完税部分后的所得,可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就法人合伙人而言,归属于当期未税部分的经营所得,以及结算所得减去原始投资额和已完税部分后的所得,可并入当期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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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观点

张国栋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致力于公司综合业务,包括企业治理与合规管理、股权与资本交易、投资涉税处理与筹划,股权激励与事业合伙人计划等业务。同时,在行政领域,熟悉政府监管程序及措施,能够代表企业妥善应对政府不当监管;在诉讼方面,善于处理疑难复杂业务,近年来代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或法治进步意义的案件。

(三)合伙份额转让
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就合伙企业层面结算的当期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税,就合伙人份额转让收入层面,取得收入款项减去原始投资额和已完税部分后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法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就合伙企业层面结算的当期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取得合伙份额转让收入款项减去原始投资额和已完税部分后的所得,并入当期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总结 】
基于性质与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合伙企业作为一般员工持股或经营平台的涉税事项,与公司涉税的处理有较大不同。合伙企业的治理模式较为灵活,但是因现有法律不完善,具体落地操作时除了遵守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规定外,还应当就合伙人投资入伙、退伙、份额转让等税务问题进行综合比较考虑,以期实现最佳治理方案。

作者简介

一、国内现有数据涉及数据跨境的法律法规
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技术手段的不断提升,数据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资料,数据跨境活动作为连接组织维系全球的经济活动。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简称tdf)概念首先由经济发展合作组织(简称经合组织)在《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境流通的准则》采用。该准则是当时国际社会达成的第一份有关信息化背景下隐私保护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文件,在该文件中首次使用了跨境数据流动的术语。在该准则中,数据跨境流动被界定为个人数据的跨越国界流动。根据数据显示,数据的跨境流动在全球GDP增长中相较于货物贸易所占据的份额更大,并且无论是数据输出国或是数据输出国都在数据流中获益。但数据不同于传统的商品,作为一种传输的主体往往由于包含的内容而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但正是因为这种敏感信息的存在决定了它所高度具有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在数据传输领域,特别是数据的跨境流通过程中,如何在保障数据安全及实现数据自由流动之间寻求平衡对监管者来说是一个基本的话题,同时对于企业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2013年《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是中国第一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该指南首次明确了数据管理者在进行数据转移时所应遵循的原则,针对数据跨境转移流程等予以明确,用以规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但相关规定是以指南的形式予以确认的,而并非法律规定。
2016年11月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正式在法律文本中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了规定。其中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该条款从网络运行安全的角度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存储做出了具体要求,并对数据向境外转移加以限制,从而确立了我国跨境数据传输的基本制度,即以境内存储为原则,安全评估后允许跨境传输为例外。

大环境下企业跨境数据合规面临的各种挑战及思考

作者: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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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7年4月发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安全评估办法草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时所需进行的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重点内容等进行了规定。在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上,安全评估办法草案规定所有的网络运营者向境外转移个人数据前均应进行安全评估,而并非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也就是说安全评估办法草案扩大了安全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5月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了数据安全需要一个合理的数据治理制度来保障,再次向网络运营者明确了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前需经评估并批准,重申了数据出境可能伴随的安全风险。时隔一个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中涉及处置实体层面安全风险的规定,与国际实践基本保持一致。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章专章规定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所具备的条件,并为信息输出方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数据跨境方式;扩大了本地化存储的范畴,将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也纳入了管理的范围;确立了涉及国际司法协助或者行政执法协助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了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制度,明确了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可适用的反制措施。同时也通过增强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来促进合规。总体而言,基于数据跨境利益牵扯与风险防范的复杂性,该法延续了中国严格管理型的数据跨境治理倾向。如该部法律证实通过并实施,我国将打破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领域碎片化的局面,将在该领域建立统一的、系统化的标准体系。
企业跨境数据合规面临的挑战不仅仅包括数据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出海的现实经营需要、不同国家法域之间的合规要求差异,还包括企业数据合法取得商业利益以及企业自身合规的压力。目前企业跨境数据合规面业务场景,包括跨境数据传输、不同法域之间收集数据、不同法域之间处理数据以及存储数据的必然要求。
二、跨境数据中企业合规的必要性
(一)各国各法域对相关数据概念的定义差异
1.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欧盟地区将个人信息成为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在GDPR中,个人数据实质与一个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联的任何信息,由此可见,GDPR中的数据特指个人信息,由此产生的数据合规概念,其实质上指的是个人信息合规。而且GDPR明确却分了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对两者在数据合规中所扮演的角色在数据泄漏案例中所应承担责任均有所不同。
2.美国《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美国在联邦层面的个人信息立法相对分散,相关权利义务散见于医疗、金融、儿童保护等方面的专门法规,因此,很多州选择自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规。其中,推进较快

影响力相对最大的要数加州与2018年颁布的《加州消费者隐私法院》(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of 2018,CCPA)及其2020年的修正案《加州隐私权法案》(California Privacy Rights Act of 2020,CPRA)。CPRA对于“个人信息”定义的外延略微偏小,进一步通过数据与个人【合理】的【关联性】对其定义进行限缩。CPRA对于数据的定义,不仅限于自然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与家庭(Household)相关联的信息。
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
在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不等于数据合规,隐私也与美国的隐私定义不同,我国的数据合规概念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三个内涵。例如《数据安全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企业方式对信息的记录,国家互联网信心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依法应当竞相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祺规定。中国采用的“数据”概念,并不局限于个人信息。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控制者”,而是将两者统称为“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 不同法域法律对于数据泄露通知义务要求不同
1.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除非个人数据泄露不太可能会对自然人的权力和自由造成风险,否则数据控制者应当在发现数据泄露当72小时内将个人数据泄露的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如果数据泄露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力和自由产生较高风险,数据控制者还应当立即将个人数据泄露的情况通知数据主体。GDPR再通知的内容、形式上都有具体的要求,而且在向监管机构进行通知与向数据主题进行通知方式的要求不同。通知监管机构必须不得“无故拖延”,并在可行的情况下,在意识到违规的情况下“72小时内”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监管机构:如果违规行为“不太可能对自然人的权利和自由构成风险”,则可以免除通知义务;通知数据主体满足GDPR第34条第3款的情形下可以免于通知数据主体。
2.美国-联邦立法、各州立法、各领域立法——GLBA和HIPAA对金融服务公司和承保的医疗保健实体(及两者的供应商)提出了向监管部门进行通知、报告的安全要求。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在2017年通过的法规要求所有“受监管实体”向监管机构报告网络安全时间,如数据泄露和企图渗透。HIPAA要求承保实体向受影响的个人报告数据泄露时间,不得有不合理的延迟。对于影响到一个州的或司法管辖区500名以上居民的违规的时间,除了个人通知外,承保实体还必须通知当地媒体。截至2021年5月,所有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都有法规要求将数据泄漏时间报告给受影响的个人。要提交的信息因州而异、因法而异,但通止未来而采取的行动、关于个人应采取的自我保护步骤的信息、信息资源以及受影响的个人提供的任何服务,如信用监测等。《美国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要求在最合适的事件内履行通知义务,不得无故拖延。《健康信息可携带和责任法案》(HIPAA)要求,如果违规行为涉及500人以上,受管辖的实体必须在发现违规行为后60天内通知卫生和人类服务部,报告危及受保护健康信息的安全或隐私的不允许的使用或披露行为。根据美国所有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通过的数据泄漏报告法,经营者必须向州居民通报设计敏感信息的数据泄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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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只要发生或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漏、篡改、丢失等情况,个人信息处着都应当履行通知个人信息保护职责都监管部门都义务。除非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及时立即地采取措施,并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漏、篡改、丢失所造成都威海,否则发生了数据泄漏事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通知到个人信息主体。我国个保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应当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漏、篡改、丢失的信息种类;发生的原因;本事件可能造成的补救措施;个人以采取减轻危害的措施,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联系方式。我国个保法在通知的事件要求上并没有采取72小时或者两个工作日的规定,而是采取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的要求。采取措施能够有效避免信息泄漏、篡改、丢失造成危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不通知个人(数据主体);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大,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数据主体)。
综上,不同法域就法律概念不一致或者合规要求不同,所以就会给企业跨境数据合规带来很多但不确定行,比如跨国企业对外执行数据合规需适应更多层次、更复杂的合规要求,跨国企业内部执行数据合规政策带来阻碍,进而企业就会提高更多的合规成本,监管机构、合规人员理解产生混淆或者偏差,企业熟悉相关合规法律的压力增加,不同法域的执法标准力度出现力度甚至可能遭受双重处罚,所以我们必须要找到适合本企业应对跨境数据合规挑战的思路。
三、企业应对跨境数据合规挑战的思路
(一)企业需制定数据合规政策应考虑的因素——数据合规目标,以最小成本,合法合规利用数据取得商业利益;业务范围与模式,设计的具体业务场景、受管辖的法域等;数据收集模式,涉及的数据类型、脱敏难度、数据传输模型等;违规行为的代价,必须罚款、声誉、成本、业务影响;与本地律师紧密合作;国际标准化。
(二)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减轻跨境数据合规协调风险——数据本地化,隔离不同法域的数据,不同法域采用不同标准;出境数据预处理使其匿名化,只作为统计数据使用。
(三)进行安全评估,留存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报告。 同时在数据传输的过程中,要注意数据安全的保护。与技术服务商签订业务合同能够有效划分责任,建立“责任防火墙”,针对数据出境行为明确征求数据主体的授权也将有利于企业数据跨境传输合规。
(四)企业存在跨境业务,系统部署涉及到在不同司法区的时候,要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明确当地的系统部署以及业务情况,只有这样,在日后开展数据传输的时候才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张晓晗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电商法、数据法及其他虚拟数字资产的交易与营运法律管理,知识产权战略维权和交易;以知识产权为驱动的公司新媒体互联网交叉法律事务咨询与服务。张晓晗律师在电子商务交易与合规领域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曾经为诸多电商企业提供法律辅导、新媒体互联网营运合规等数字产业布局有关的法律服务。

在全球疫情起伏不定,世界经济复苏缓慢、艰难,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的大环境下,中国企业跨境出海的国际化经营面临不稳定、不确定性的因素依然较多,既需要提升技术,扩大品牌影响力,增强整体竞争力,更需深入了解关于出口管制、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与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出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数据安全意识,强化合规体系建设,以规避各种法律风险,赢得更大的市场。当下,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引领全球经济社会变革、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场景。随着《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的施行,在新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下,企业需要正确认识数据的价值,掌握数据处理新规则和平台合规要点,充分运用线上经济模式和大数据开发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提升数据合规管理能力。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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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刑事合规业务团队

企业刑事合规作为一种刑事激励机制,是协商性合法的重要考量因素,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大发展,也是对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内容的重大发展,丰富了上述制度的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
早在2020年初,最高检就开始探索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并启动了涉案违法犯罪企业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合规监管试点工作。随即各地开展了相应的实践,例如,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苏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浙江省岱山县检察院出台了《涉企业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辽宁省检察院牵头、机关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辽宁省的意见是第一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由省级检察机关联合多个政府部共同实施的意见,这一意见的优势或先进性体现在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监督考察,这才使得对企业刑事合规考察更为专业、务实、有效,更具操作性。该意见在“处理意见”一条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期届满后,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监管机关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的意见后,结合具体犯罪情况提出合规建设的评估意见。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
2022年4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19 日九部委联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2022年5月23 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批准正式发布《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特组建专业的刑事合规业务团队,旨在帮助企业建立完备的刑事风险防控机制,梳理企业存在的风险点,防范因合规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发生的可能性。

团队律师介绍

王思聪律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思聪律师2012年执业至今,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相关领域业务及刑事诉讼业务。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及环境资源领域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工作期间,曾先后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沈阳博物院(沈阳故宫博物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移动辽宁省分公司、沈阳杂技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药科大学、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安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万盈置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阜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连分公司、沈阳五爱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法常年律顾问服务。

白志伟律师

杨兴权律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委书记, 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中共辽宁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副书记,辽宁省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辽宁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律师
杨兴权律师执业30多年来,为百余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顾问服务,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等单位的法律顾问;代理重大民商诉讼案件150余起,为国企改制等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30余件。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任,从事审查起诉工作多年,承办各类案件400余件,2008年9月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6年司法改革任首批员额检察官,熟悉刑李诉讼全部流程,刑事法律功底深厚,掌握最新刑事司法政策并能熟练运用。现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徍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组组长、沈阳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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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律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沈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和平区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金融与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沈阳市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卫视《金牌律师团》栏目金牌律师,沈阳广播电视台FM103.4生活广播“公益律师团”成员。专注于金融、医疗大健康领域法律服务,为商业银行、担保集团等金融机构以及医美集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服务。

杨大威律师

马云鹤律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合伙人,法学博士(竞争法方向),现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律师执业近20年来,长期专注于企业合规领域、金融领域、竞争与反垄断领域、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是国内较早从事企业合规调查与刑事合规法律服务,并长期关注公平竞争与反垄断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律师。2022年入选鞍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库。曾入选2015-2016国家“双千计划”挂职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刑侦局副局长。拥有大型烟草行业国有企业专职法务工作经验,具备公安、律师双重实务经验,同时具有10余年高校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经历。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阳市和平区第十九届人大代表。杨大威律师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业务,在矿产资源、建筑、房产等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执业以来,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市土地储备中心等企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杨大威律师曾在沈阳市某法院担任民事审判庭法官,2013年遴选至沈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现监察司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地方立法、协调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开展司法监督工作。

杨继永律师

主要从事企业合规审查、法律风险防控、股权纠纷、劳资纠纷处理等业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工作经历,熟悉各种行政、司法办案程序,曾任首批员额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先后在法律政策研究、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工作多年,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刑民交叉等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精通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知识及相关业务。

贺志广律师

孟丹妮律师

孟丹妮律师自2010年担任专职律师以来,为北方重工、中电投、东北电力等提供法律服务。办理多起光电、生产型企业项目并购以及企业设立、倡尸企业清理等事务,办理辽宁精益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破产项目。

贺志广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民商、行政代理等业务并拥有18年的国家公诉人经历。事业责任感强,工作经历丰富,熟悉了解各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担任律师以来,为多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办理了多起刑事无罪辩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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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月律师

霍琳律师

自2014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至今执业8年。执业后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系多家保险公司银行入库律师。擅长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金融、融资租赁与担保等多领域法律事务的处理;具有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保险、担保、民事侵权等诉讼经验,为房地产企业、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熟悉房地产、银行、金融法律法规,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2021年进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工作。主要从事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各类民事诉讼业务以及各类刑事诉讼案件业务。在进入同方律师事务所后专注对刑事合规的理论研究,熟练掌握刑事合规领域的法律法规、最新政策以及前沿学术理论。

原告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侯云峰买卖合同纠纷案

单勇律师

裁判要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是否应承担案涉混凝土款的给付义务

基本案情
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6日,原告向远大花园1#2#楼及车库项目供商品混凝土,其中C30型为228立方米,单价360元;C30P8型2203立方米,单价385元;C40型77立方米,单价400元,合计2508立方米混凝土,总价值961035元。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120万元的发票。
远大花园项目由本案被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后,发包给王一博,又由王一博转让给侯云峰施工。王一博为项目前期的实际施工人,侯云峰为项目后期的实际施工人。2013年2月2日,王一博、侯云峰签订《协议》约定投入资金返还事项。以上事实已由生效的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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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虽然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泰宸公司与北方建设公司曾签订过的书面买卖合同,但北方建设公司在承建远大花园相关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王一博,此时王一博具有代表北方建设公司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权利。同时根据二审期间由泰宸公司新提供的由北方建设公司编制的竣工档案证据中所包含的相关材料显示,在泰宸公司供应混凝土时,北方建设公司对此知情并作为案涉混凝土的订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予以认可,说明北方建设公司与泰宸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作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已接收泰宸公司交付的混凝土后,应当履行给付对价的义务。泰宸公司的上诉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北方建设公司提出泰宸公司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鉴于双方均未提供书面合同,同时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曾约定过付款时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北方建设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侯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货款961035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律师观点
本案经过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及二审改判、再审,本次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在再审中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请。在重审一审中,一审法官仍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合同,原告仅凭发票及陈述供货的事实来说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无相关依据。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的货款应由合同相对人承担给付的责任,而被告没有对远大花园项目进行过实际施工,而是发包给王一博,又由王一博转让给本案第三人侯云峰施工。原告为远大花园项目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则应由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侯云峰直接给付相应价款。
重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中原告提供了171份供货单,供货单清楚的显示项目名称为远大花园项目,承运司机、开票员、调度员及工地验收员,这里要明确的是不同时间的票据中显示被上诉人方的工地验收员分别为肖友、李亚玲、李云昌共三人,证明该三人的工地验收员身份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而不是其每个人的个人行为,这点可以证明该三人的行为是履行远大花园项目工地验收员职务,其行为应由其该项目的承包人北方建设公司承担。
另外,本案中远大花园项目商品混凝土对账单有被告的员工胥宝利的签字确认,该人的行为应确认履行的是远大花园项目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应由其该项目的承包人北方建设公司承担。就算上述四人的行为未经远大花园项目授权,构成越权代理,但原告提供的客户名称为北方建设公司的13张120万元的销售发票,足以证明北方建设公司对上述四人的行为的确认,应构成职务行为,北方建设公司应对泰宸公司的货款承担给付责任。更何况,原告泰宸公司给远大花园项目送混凝土针对的是项目工地挂有北方建设公司项目名称及由该公司承建的标牌,北方建设公司没有任何理由相信上述四名员工的行为不是代表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即使没有原告给北方建设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追认,也最起码构成应构成表见代理,北方建设公司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的认定错误,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被告北方建设公司三名员工的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其没有适用《民法通则》四十三条规定认定其四人的行为应由企业法人承担的行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ニ条三款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即使被告北方建设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书是真实的,即使不认定为上缴利润的内部承包协议,认定为北方建设公司非法分包给王一博,在北方建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向原告提供过该承包协议,应认定原告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是善意的。原告给北方建设公司开具发票,足以让原告泰宸公司认为是北方建设公司对四人代理行为的追认,应根据《民法总则》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泰宸公司同北方建设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另外,根据《合同法》一百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单证以外的单证和资料”包括普通发票等。”发票是出卖人给付买受人的重要单证之接受发票的一方应当然确认为买受人(除非出卖方已被司法机关或者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因此,发票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的法律要件(税法强制性要求)及交易习惯并应当支付款项的最主要证据的。
最终,终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以上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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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某与赵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例

 胡光磊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以中金某某有限公司花卉基地,有农业基地,有国际养老资产发展等多项名义,让原告投资可获取丰厚利润。原告于2017年分五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个人账户汇款,共计373273元。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利润,原告也根本未见到所谓的花卉基地,农业基地等实际物资。原告根本不知道给付被告的投资款被告到底用于何处,原告未得到任何回报。原告在未得到任何回报的情况下无数次的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都以各种不当的理由故意推托不返还原告。原告诉请被告还款。

向己方当事人了解案件关键性事实
经代理律师了解,原告实际是通过被告将款项投资于中金某某公司的CNB项目。然而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刑事判决,其中审理查明部分记载:“2017年二三月份,被告人金某某等经协商运营‘中金某某CNB区块链加密数字资产’(以下称CNB)项目,利用CNB网络平台,发展下线购买系列套餐,利用推荐奖、业绩奖、推荐配合奖等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进行传销活动。”并最终认定前述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即中金某某公司的有关集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寻找相关判例发现特别有利于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的规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的规定,“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中金某某公司经营的CNB项目已被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因此,本案原告主张返还的投资款属于涉嫌非法传销的款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
小结
这类案件其实属于我们并不经常处理的案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复函,很多律师也是不了解的。办案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进行充分的类案检索,以发现更多灵感,找到最利于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定。找到类案后,尽量全的下载、打印、整理,提交给法院参考。增强法官支持己方抗辩的信心。本案件以裁定驳回起诉方式结案,法官因我方提出的驳回理由充分且简单,在庭审后不到半个月就做出了裁判,且送达原告后,原告并未上诉,可以说是十分高效利落的了结本案,当事人对于代理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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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负责、合伙人包腾飞律师、合伙人王云慧律师、合伙人刘燕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中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2022-2024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了同方律所在金融领域的专业化、品牌化优势。
中国银联是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建立了包括银行卡、移动支付、线上支付及各类创新支付工具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产品体系,通过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商业银行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保证银行卡跨行、跨地区和跨境的使用。中国银联在国际国内形成了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已成为世界三大银行卡品牌之一,也是国际影响力最大的国内品牌之一。
中国银联辽宁分公司是负责辽宁地区(不含大连)业务拓展的直属分支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提供电子化支付技术和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协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等。
截至目前,张鑫辉律师团队已持续多年为银行、担保公司、资产公司等金融领域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经验。团队代理了多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影响力的金融诉讼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及风险防控能力。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中标中国银联
辽宁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资料来源:刘燕律师

团队在金融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包括:
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分行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盛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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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下午,2020-2021学年度“同方律师奖学金”及“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本次活动应疫情防控要求,全程采用线上的方式进行。同方所杨兴权主任、韩莹律师、张鑫辉律师、林琳律师及一众青年律师出席本次活动。
大会伊始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党委书记隋永强宣读本届获奖学生名单,并与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夏风云一同为其颁奖。随后同方律师奖学金获奖学生与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代表依次进行发言,分享自身成长故事。他们代表全体同学对同方所多年以来的支持与鼓励表示由衷的感激,定会不负期望,等自己完成学业步入社会有能力后,也会将这份爱心传递下去,帮助更多学习生活有困难的学生圆梦,更好的服务、奉献、回馈社会。
韩莹律师发言表达了自己设立励志奖学金的初衷,因为自己淋过雨,所以想为更多有梦想、肯努力的学生们撑一把伞。希望受到资助的同学们,能够化感恩之心为成才之志,始终坚定理想与信念,在逆境中成长,以获奖为新的起点,学有所成后积极投身于国家法治建设。
随后,杨主任回顾了同方所与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设立奖学金的初心与发展历程,并表示这20多年并非是一个句号,而是一个感叹号。杨主任表达了对获奖同学的肯定与祝贺,提出学生们是行业发展的根基,教育事业可持续良性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热爱学习的学生提供帮助,更是同方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2020-2021学年度
“同方律师奖学金、韩莹律师励志奖学金”颁奖仪式成功举行

同方所为鼓励优秀法学学子,支持更多奋发向上的学生潜心学业,同时助力东北大学人才培养工作,自2001年在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设立奖学金至今,资助了逾百名学生,帮助同学们顺利完成学业,并勉励各位同学直面困难,勇敢追逐属于自己的灿烂前程。

大会最后,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张雷院长讲话。张院长对同方所多年来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希望未来能继续和同方所拓宽合作领域、紧密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深度交流,并祝愿所有文法学院同学能够向获奖学生学习,精益求精,充分利用学校与同方所为大家提供的有利条件,提高自身专业修养,努力成为祖国法律领域的栋梁之材。
同方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着“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发展理念,这份助学圆梦计划将会一直延续下去,传递着同方所的大爱与善举,寄望东大法学学子,希望受到资助的学生们珍惜机会,今后更加努力学习,回报母校,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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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在沈阳春暖花开时节,沈阳市文明办、沈阳市爱卫办开展“抗击疫情 清洁沈阳·盛京使者在行动”活动。
同方公益委第一时间积极响应号召参与活动,清洁沈阳城市环境,践行公益服务理念,推动形成人人爱护公共环境、人人共享健康生活的良好社会氛围。
2022年4月30日,同方公益委成员韩莹、周爽、张琳琳、赵静、金陆、刘志伟、孙志强、徐文卓、于丽媛、张丹丹、刘凯、王玮婧、孟庆岩、杨莉、赵阳一行人在五里河公园秦开广场集合,展开清洁城市行动。
活动中,大家分头行动,仔细对广场及沿路绿化带的卫生进行捡拾杂物清洁,确保活动点位区域的干净整洁。
本次清洁城市卫生活动充分弘扬了同方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彰显出文明先进单位的良好形象,继续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使沈阳的环境更整洁、城市更文明贡献我们的绵薄力量!

同方公益委成员积极参与
“抗击疫情清洁沈阳·盛京使者在行动”志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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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楫前行 同方再启新征程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合伙人会议圆满召开

2022年5月28日,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乘风破浪 奋楫前行 同方再启新征程”主题合伙人会议顺利召开。同方所53位合伙人来到现场参加本次会议,一起见证、传递同方二十三载薪火,共策发展之计。

本次会议由同方所主任杨兴权律师作为总主持,主要围绕“交流环节”、“审议通过转制方案”、“审议通过2022年财务预算”、“通过积分制度规则(修改稿)”、“选举高级合伙人、合伙人”、“其他事项”等内容进行商议与讨论。
本环节由高级合伙人韩莹律师主持,参会人员就如何加强业务发展与融合,拓宽专业领域,加快同方高效、高质量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同方所创始合伙人黄勇律师、高级合伙人张鑫辉律师、高级合伙人赵芷奇律师、高级合伙人王琛律师及多名合伙人律师上台发表个人看法与意见。大家指出当前社会发展与行业趋势下同方所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提出了增强领域融合、完善管理机制、优化运营服务等具体建议,并表示愿和同方在创新变革中共同成长。
作为东北地区一流的本土律所,同方所在发展的道路上积极探索、坚定前行。为确保同方所进一步把握市场定位、优化队伍结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进而增强对客户的责任感,推进律所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会上经全体合伙人合议表决后,正式通过转制方案,将本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并重新修订《同方律师事务所章程》。

高级合伙人曹远军律师表示,展望未来,同方所将以昂扬奋进、厚积薄发的雄姿,大力打造同方品牌,致力于建设百年强所,脚踏实地,向着更高、更远、更辉煌的目标迈进,同方的未来一定更加美好!
为强化资金管理,参照本所往年财务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结合本年实际经营可能发生的财务支出和收入情况及战略发展目标,编制出2022年度本所财务预算费用报告,提交本次合伙人会议审议。
本环节由高级合伙人李晶律师对2022年度预计支出费用、税收等情况向各位合伙人做出详细说明,经各位针对本年度预算报告进行提问与交流后,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2022年同方所财务预算报告》。
为了激发本所律师积极参加所内各项活动,形成自觉、自律、积极和奋发向上的同方精神,成就同方律师的梦想,切实建设公平、分享、创新、合作的同方文化,创造卓越成果,铸就同方灵魂,特制订《同方积分激励制度》。
会上,由高级合伙人陈琳琳律师向各位解读本制度中的各项具体规定,随后由全体合伙人表决,全票通过《同方积分激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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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同方所吸纳了众多优秀的人才加入,为同方未来的蓬勃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机与活力。
全体合伙人会上集体观看各位律师竞选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的自我介绍视频,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经全体合伙人投票表决,高级合伙人罗丹律师、合伙人刘钦群律师统计后,宣布孙智强律师晋升为同方所高级合伙人。
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是同方品牌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为顺应律所发展要求,加强同方所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由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同方所高级合伙人白志伟律师任职北京分所主任。
大会最后,由杨兴权主任作总结发言,部署本年度同方所的工作安排与计划。杨主任强调,品格是律师立业之本,一名好律师应时刻坚定理想与信念,在提高自身专业修养的同时更应该履行好自身的职责与使命。希望各位合伙人都能够保持对同方所的认同感、归属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共同促进同方所规范、高效发展。
会议尾声,我们有一个特别的环节,大家为五月份过生日的合伙人们举办一场生日会,共同为他们庆贺,全体人员唱响生日歌,送上生日祝福。让大家感受到同方大家庭的温暖与关怀,用欢声笑语释放爱意,同方因你们而更加美好!

同方在彼此的陪伴下共同见证了2021年到2022年的跨越,大家举杯畅饮,致敬过往的奋斗篇章,庆祝相聚的美妙时刻。大家把酒言欢,觥筹交错,新的一年,我们共同铸就同方精彩未来!

大会最后,由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张雷院长讲话。张院长对同方所多年来的大力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希望未来能继续和同方所拓宽合作领域、紧密合作,在人才培养方面进行深度交流,并祝愿所有文法学院同学能够向获奖学生学习,精益求精,充分利用学校与同方所为大家提供的有利条件,提高自身专业修养,努力成为祖国法律领域的栋梁之材。
同方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着“大道同行,持正守方”的发展理念,这份助学圆梦计划将会一直延续下去,传递着同方所的大爱与善举,寄望东大法学学子,希望受到资助的学生们珍惜机会,今后更加努力学习,回报母校,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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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贺孙智强律师晋升高级合伙人

近日,经同方所合伙人会议上全体合伙人投票决定,通过孙智强律师晋升为高级合伙人。2022年5月31日,同方所高级合伙人韩莹律师、高级合伙人李晶律师及多名律师同仁,在青创空间为孙智强律师举办高级合伙人晋升仪式。
韩莹律师和李晶律师为孙智强律师的晋升表示衷心的欢迎与祝贺,就孙律师出色的专业能力做出肯定,为其送上真诚的寄语。孙智强律师发言表示很荣幸加入同方这个温暖、积极的大家庭,感谢各位的支持与肯定,今后将会努力提升自我,和同方所共同成长。

孙智强律师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理学和经济学双学位学士,民盟盟员;2012年执业初期便专注于商业银行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领域,长期服务于多家商业银行,执业以来累计为商业银行客户出具了数千份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专业法律意见书,协助客户解决了众多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性问题。代理了大量的金融领域的疑难纠纷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

资料来源:党史学习教育网

4月1日出版的第7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
文章强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需要全党高度重视的一个关系大局的重大问题。全党务必充分认识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文章指出,要真抓实干做好新发展阶段“三农”工作。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只有深刻理解了“三农”问题,才能更好理解我们这个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看,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三农”向好,全局主动。
文章指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要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对摆脱贫困的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
文章指出,要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粮食多一点少一点是战术问题,粮食安全是战略问题。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面积、产量不能掉下来,供给、市场不能出问题。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持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推进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关键是让农民种粮有钱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
文章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地见效。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第一,加快发展乡村产业。第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第四,深化农村改革。第五,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六,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见实效。第七,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
文章指出,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党委要扛起政治责任,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以更大力度推动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最终要靠农村基层党组织来落实。乡村振兴,关键在人、关键在干。必须建设一支政治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乡村振兴干部队伍。要广泛依靠农民、教育引导农民、组织带动农民,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投身乡村振兴,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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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定历史自信中弘扬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全党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就是为了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能否继续交出优异答卷,关键在于有没有坚定的历史自信”。党中央多次强调“历史自信”的重要性,不仅深刻揭示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总结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深层原因;还向我们生动展示了过去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的内在奥秘,从而极大推动赓续中国共产党取得一系列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背后所蕴含的精神品格和智慧力量。
坚定历史自信,必须弘扬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历史主动精神作为中国共产党人在把握和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中所展现出的精神状态和精神品质,蕴含着党对待历史的态度、思维和方法,是把握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掌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历史主动、坚定历史自信的关键因素。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自信,既来源于党百年奋斗取得的伟大成就,还来源于主观意志所释放的智慧和力量。百年征程波澜壮阔,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一个重要的思想动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每次在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时刻,始终弘扬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在坚定历史自信中“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执着和行百里者半九十的清醒赢得伟大斗争、开创伟大事业。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我们要弘扬历史主动精神,继续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自觉、掌握历史主动、勇担历史使命,从而不断增强执政本领,凝聚起走向未来的勇气和力量。
坚定历史自信
历史认知是历史自信的重要基础。对历史进程的认识越全面,对历史规律的把握越深刻,党的历史智慧越丰富,对前途的掌握就越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在党和国家历史问题上正本清源,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进一步坚定历史自信、筑牢历史记忆。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把握历史发展规律是正确认识和对待自身历史的前提条件。在百年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真理。百年来,马克思主义深刻改变了中国,中国也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我们把握历史认知、坚定历史自信提供了科学指导。在百年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始终运用唯物史观来分析中国的社会发展及其运动变化规律,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统一。通过深刻把握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化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不同历史阶段面临的主要任务,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资料来源:党史学习教育网

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历史自信源自过去、关乎未来,只有在把握历史认知中遵循发展规律、认清历史大势,才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增强历史自觉
历史自觉不仅包含着历史主体的觉醒、觉悟、反思、反省,还包括对自身历史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没有深刻的历史自觉,就不可能有坚定的历史自信。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自信是在历史自觉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是对党的百年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高度认同和充分肯定。
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不能忘记为什么出发。提升历史自觉,从根本上意味着对人民立场的选择和坚守。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在社会历史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百年历程中,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生成历史主动精神的基础。初心如磐,历久弥坚。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自信,源于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也是党具有历史自信的最大底气。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真正掌握历史发展的主动权,才能在坚定历史自信中汲取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
“人生天地间,长路有险夷。”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没有辜负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我们既是历史的见证者,更是历史的创造者,唯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历史自觉、坚定历史自信,方能汇聚起广大人民群众建功立业的强大合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掌握历史主动
历史主动是历史自信的内在要求。回望过去,我国用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日益展现其优越性。
“一个国家能不能富强,一个民族能不能振兴,最重要的就是看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能不能顺应时代潮流,掌握历史前进的主动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始终掌握历史主动,从人类历史发展和世界变局中把历史、现实和未来贯通起来,做到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从而在时代前进的潮流中成功走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世界历史进程。百年历程中,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奋力开拓、锐意进取,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创造性回答了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深刻改变了世界发展的趋势和格局,成为推动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坚定历史自信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积累了宝贵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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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有其规律,但人在其中不是完全消极被动的。只要把握住历史发展规律和大势,抓住历史变革时机,顺势而为,奋发有为,我们就能够更好前进。面对新征程新目标新使命,在掌握历史主动中坚持创新精神,意味着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在实践中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从而不断开辟发展新境界。
勇担历史使命
历史使命是历史自信的实践品格。勇担历史使命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崇高风范和精神境界。有别于以往一切政治力量追求自身特殊利益的局限,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奋斗的历史使命像光芒四射的灯塔,指明了中华民族前进的道路和方向。
“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自信,既是对奋斗成就的自信,也是对奋斗精神的自信。”坚持奋斗精神是党勇担历史使命、坚定历史自信的重要环节。奋斗,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品质,党的百年历程和伟大成就锻造了不怕牺牲、矢志奋斗的中国共产党。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和人民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一百年来,在应对各种困难挑战中,我们党锤炼了不畏强敌、不惧风险、敢于斗争、勇于胜利的风骨和品质。这是我们党最鲜明的特质和特点。”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以浴血奋战、百折不挠,自力更生、发愤图强,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的磅礴气势,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加了历史自信。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回首百年奋斗历程,我们党带领人民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还深刻改变了世界格局和发展趋势。历史证明,只要我们以强大的奋斗精神勇担时代重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能永葆历史主动,不断把民族复兴伟业推向前进。

在实践中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党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对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具有决定性意义。”“两个确立”是深刻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伟大实践得出的重大历史结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重要的政治成果。我们必须深入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两个确立”内化于心、落实于行,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切实把“两个确立”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
百年来,我们党在一次次重大历史考验面前力挽狂澜、砥柱中流,不断把党和人民事业推向前进,靠的就是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科学的理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有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掌舵领航,在于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总书记是众望所归、当之无愧的党的核心、人民领袖、军队统帅,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两个确立”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历史奋斗的结晶,也是历史经验的启迪、历史规律的昭示,充分彰显了我们党高度的历史自觉和历史自信。
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要体现到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要从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高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勇毅前行。一是持续加强理论武装。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十个明确”的战略思想和创新理念,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二是始终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感悟转化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诚核心、拥戴核心、维护核心、捍卫核心。三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把习近平总书记给黑龙江振兴发展指明的方向、点出的问题、教导的方法领悟好研究透,建立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体系,全力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到各地区、各领域、各行业、各单位,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资料来源:党史学习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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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把“两个确立”落实到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生动实践中
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坚强的领导核心和科学的理论指导是关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时代发展大势,正确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党面临的主要任务,提出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我国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国家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跃上新台阶,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实践充分证明,习近平总书记是统一全党思想、引领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我们要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科学把握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前进方向,在新的赶考之路上不断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
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要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一是强化使命担当。牢牢抓住发展第一要务,以发展破难题、以发展促振兴、以发展增福祉,加力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努力实现加快发展、赶超发展、跨越发展。二是自觉在全国发展的大格局中找准定位。胸怀“两个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认清历史方位,发挥比较优势,明确发展方向,培育壮大新动能,构建产业新体系,塑造竞争新优势,扎实推进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三是自觉在全国发展的大趋势中勇闯新路。积极推进思想观念转变、发展方式转型、增长动能转换,把振兴工业摆在突出位置,大力发展数字技术、生物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加强黑土地保护,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奋力走出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振兴发展之路。四是自觉在全国发展的大战略中担当作为。牢记“国之大者”,坚决扛起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初级产品供给保障,为提高我国大豆产能和自给率主动担当作为,坚决当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坚决守好祖国“北大门”,为国家安全提供坚强的战略支撑。
切实把“两个确立”体现到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不懈奋斗中
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和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把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践充分证明,“两个确立”蕴含着坚守党的初心使命的内在逻辑,是时代呼唤、历史选择和民心所向,必将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磅礴力量。

坚决捍卫“两个确立”,要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的赤诚之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把人民对习近平总书记的衷心拥戴之情作为接续奋斗的强大动力,切实担负起推动共同富裕、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生活的职责使命。一是坚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和期盼,切实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二是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完善养老、教育、医疗、住房等保障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完善收入分配体系,在做大做好“蛋糕”的同时切好分好“蛋糕”。三是坚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积极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黑龙江。
切实把“两个确立”贯穿到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
党的百年奋斗历史启示我们,坚强的领导核心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党的建设历史经验,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得罪千百人、不负十四亿”的使命担当“打虎”“拍蝇”“猎狐”,刹住了一些多年未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顽瘴痼疾,扭转了一度出现的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探索出一条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才能确保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始终成为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必须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一是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切实把党史学习教育实效体现到推动发展的良好业绩和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上。二是坚持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纠治影响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损害党的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锲而不舍纠“四风”、树新风。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防范和查处“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保持反腐败政治定力,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战略目标。三是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加强对年轻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源源不断培养选拔坚守初心使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建设一支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优秀年轻干部队伍,让党的事业薪火相传、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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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周波主席调研政协工作
走访看望同方律师张鑫辉委员

2022年5月19日,省政协周波主席在省政协秘书长王德佳、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赵连生、省政协办公厅副主任李晓多、沈阳市政协主席于学利、沈阳市政协副主席蹇彪、和平区政协主席赵中军等陪同下,到沈阳市调研政协工作,走访看望部分政协委员。
上午11时,周波主席来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走访看望我所高级合伙人、省政协委员张鑫辉,并参观了党建办公室,在此与同方律师进行座谈交流。
同方律师事务所杨兴权主任对周波主席及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并向周波主席介绍了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践行社会责任及党建工作。随后张鑫辉律师就担任委员以来的履职情况向周波主席及各位领导进行汇报。周波主席听后非常高兴并作出重要讲话,他勉励大家要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凝聚本地力量,讲好辽宁故事,努力为辽宁振兴发展献计出力。

党委建设和作用发挥是党建工作的核心。为进一步增强同方党委的组织力、宣传力、凝聚力,持续为律所发展和队伍建设赋能,成为其坚强核心,2022年5月22日下午,同方党委召开2022年上半年度党委扩大会议,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主任、党委副书记曹远军律师及党委委员、各党支部成员出席会议。

中共同方党委召开2022年上半年度党委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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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同方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副书记曹远军律师主持,会议围绕以下工作进行。
大会通过各党支部组成人员名单
党支部建设是党建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根据党委建设要求并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同方党委不断完善党委机构设置。在下设三个党支部的同时,选优配强党支部成员,各党支部下设支部副书记、支部组织委员、支部宣传委员。
会上,全体人员举手表决,一致通过同方党支部最新组成人员名单。新的一年,同方党委将进一步加强党支部建设,支持党支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激励其充分发挥作用。
学习《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为全面提升和加强同方党建工作建设,切实发挥同方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会上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主任带领全体人员讨论学习由中国共产党全国律师行业委员会印发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同方党委委员、各党支部成员要认真领会和履行《指引》相关内容,在律所党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工作时,严格遵循《指引》的原则,坚持律师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履行社会责任。
讨论《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实施纲要(讨论稿)》
为加强同方党组织的引领作用,推进规范运行,提升党组织对党员的吸引力、凝聚力、感召力,同方党委于今年4月在党委群内发布和讨论《同方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实施纲要(讨论稿)》(以下简称《纲要》)。
本次会议,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主任对《纲要》内容进行充分说明,全体人员集体学习并热烈发言、表态,对《纲要》内容进行深度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并就同方所的未来党建工作提出思路和建议。
讨论《同方十年发展规划(讨论稿)》
会上,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主任与参会人员热烈探讨《同方十年发展规划(讨论稿)》(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内容。面对未来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重大变化和法治环境的变化,这一切对律师行业提供了新平台、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新挑战。
为不断提升和自我完善,《规划》中提出了同方所的未来发展规划定位及目标,明确发展指针:一个核心两个支撑;即业务发展、党建和社会责任。同方党委书记杨兴权主任提出,要从社会责任、人才发展、品牌建设、业务创收、软硬件建设、专业化、团队化发展、知识管理、文化建设、制度建设、社会合作等多方面实现同方未来发展的目标,建设百年强所。
“坚持政治引领,推动党建所建融合发展”是同方党组织成立至今二十一年来,通过不断探索、实践,结合律师行业特点及时代背景,总结出的党建经验的核心。同方党委将进一步加强所内党建引领,不断健全体制机制、推进规范运行、加强政治引领,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发展,促进党建、所建相融合,为同方所创造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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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同方党委、党支部成员名单)

【出品】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中共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委员会
同方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委员会
《同方业务与党务期刊》编委会
【顾问】杨兴权
【编委会负责人】曹远军
【编委会成员】王琛、刘大伟、张立伟、盖文韬、刘阳、孟庆铠、刘宇、綦玮
                          张晓晗、杨莉、曹晶
【责任编辑】曹晶
【版面优化】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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